浅议消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消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乌兰察布消防支队化德大队

摘要::本文分析了加强消防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重点阐述了消防法律体系建设、政府及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化对策。

关键词:法制建设;消防法;存在问题;对策

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地方先后发生了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如山东省寿光市“11·16”重大火灾事故、河南省“5.25”鲁山养老院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次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我们的消防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许多地方还有漏洞,要求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更好地建立防火治火、救火灭火的体系。

一、消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消防法律体系混乱。国家制定的消防法是消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而各个行业部门制定的专项消防法规,则是各类消防行为法,对有关的消防执法程序所作的规定,则是消防程序法。但是,消防作为一个特种行业,在国家消防法的大框架之下,各个地方又根据本地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同时,各个行业部门除了制定专项性消防安全规章外,又根据行业技术要求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技术规范。这些技术规范是消防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有关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各地方政府和消防管理部门又随时颁发一些行政规章和文件通知。这就使消防法律体系显得十分庞杂和紊乱。

2、消防工作没有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许多地方政府领导和行业部门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问题只是应付,开展消防工作只走形式,不求实效。就拿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

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但是,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督促下,才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主动性不强。

3、部分行政法规难以操作。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消防监督机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对当事人拘留等)这在消防监督实际工作中问题比较突出。若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将许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企业(如电信、电力、供水、供气)予以停产停业,势必带来重大的损失和影响。然而,一方面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万一发生火灾事故,一方面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害;另一方面,还得追究消防监督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样使消防监督部门处于为难的境地,事实上还是不能解决问题。

4、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体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比l998年《消防法》有了很大的改进,与其相配套的规章也进行了修订,但是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建设工程方面,在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过程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未抽中,而设计存在不符合规范标准问题,按图施工便会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同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未抽中,也会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消防法》明确了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相应处罚措施,但是在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执法手段明显偏弱;消防产品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能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而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弱化了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的对策

1、加强消防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应该和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保持一致性,并且要规范已有或正在制定的消防法规,从而理顺体系内主体和分体以及分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确认了上述观点,我们则可以将消防法律体系简单地表述如下:即国家消防法为消防法律体系之母法,由它去规定和指导其它备类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而地方性法规和各类消防行政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则是消防行为法部分。而规定消防监督管理程序和执法程序、复议诉讼程序等行政性法规,是消防程序法部分。用这个观点去看待现有的消防法律体系。这样,我们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该具有原则性强、涵盖面广,方方面面都不遗漏的特点外,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行政规章、行业技术规范等,则应为纯粹的消防行为规则,而行政性法规则是各种消防法律程序。这样加上消防部门和地方的一些行政通知作为指导消防监督执法的具体要

求,就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消防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确保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负责所辖范围的消防工作,包括消防监督、消防宣传。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的监督职能,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3、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监督队伍建设。一是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的区分,真正认识和把握消防监督这项职责,把有限的人力物力集中到消防监督这个工作中心。二是要针对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两种不同工作的各自特点,对消防监督队伍和灭火救灾队伍的管理采取不同的领导、教育、培训及管理方法。从体制上改变监督人员大量时间用于部队军事活动的现状,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要根据消防监督的工作性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实行技术审批负责制。消防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行政领导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行政管理上,没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如果参与审批,就会出现行政干扰技术的现象。实行行政与技术分离,行政主要做好内部服务和行政监督工作,技术人员专心致志地搞好技术工作,这更有利于消防监督工作协调良性发展。

4、加大消防监督力度,树立消防监督权威。火灾隐患整改困难、消防处罚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与消防监督权威不够有关。一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消防监督队伍,上级多下基层指导业务,上级机关要少检查,多调研,多指导,以提高基层消防监督水平,来树立起消防监督的技术权威。二是在监督管理上,要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来树立起消防监督的管理权威。三是在执法上,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于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和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程序到位,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树立消防监督的法律权威,解决消防监督深层次的问题。树立消防监督权威后,也能对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地方行政干预形成一种法律威慑力,避免某些领导和部门以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将正常的消防监督,维护消防安全同治理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形成一种依法治火、依法监督新局面。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O

[3]汤希木《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思考》天津:消防科学与技术,2001

[4]许兆亭《论对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