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 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 测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建立 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 全检验检测体系。
检验机构
• 按级别:国家、省、市、县(区) • 按系统:农业、畜牧、质检、卫生、出
入境检验检疫、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 按种类:乳制品、农产品等
资质认定
实验室认可
第十二条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负责 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设立 检验机构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 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食品检验机 构负责抽样,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 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 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抽样委托检验 的,应当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 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 性负责。
13
农科院
轻工研究 院等
质检一站 质检二站 民营机构
存在的问题
一、“三高三低” 问题 • 仪器设备基础设施配置高、利用率低; • 总体检验检测水平高、应急检测能力低; • 省级检测能力高、基层检测能力低的。 二、各系统的检测机构信息交流不畅,不
能得到有效利用。 三、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互不相认,有时
检验检测制度
企业自检
设立检测机构,不具备条件的 委托检测
监督抽检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风险监测
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污染以及食 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
18
第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 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复检机构提出 复检申请并告知抽检部门。复检机构应当采用留样样 品进行复检,并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 复检报告。
• 主要服务对象:学校、工地、大型活动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形式:一般为份饭(盒饭)
第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 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 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的:防止从业人员传播疾病 项目: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 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 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 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定义: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 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
还会出现结果不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
• 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整合试点,积极 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 源共享的检验检测机构
• 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
整合检测资源
• 方式:工作整合,信息整合 • 意义:
1、将分散的资源形成合力 2、明确各监测机构职能 3、便于事件查处 4、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全面掌 握辖区食品安全整体情况
Risk Assessment
Risk实M验a室n资ag质e认m定ent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委员会 (CNAS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
Ri食sk品检Co验m机m构u资ni质ca认ti定on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检验机构组成
系
院
科
社
统
校
研
会
卫生 农业 质监 食药监 畜牧
出入境检验
医大 农大 商大 工大 林大
第十条
•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
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 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 动。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 (三)已进行过复检的; • (四)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 (五)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
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首批复检机构名录
•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 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 •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分类
• 检验方法 • 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卫生规范) • 食品产品标准 • 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制定
• 国家标准--卫生部 食品中农药残留—--卫农生业部部、、农卫业生部部 畜禽检验--农业部、卫生部
• 地方标准--省卫生厅 • 企业标准--企业
二、食品检验
• 检验机构 • 资质认定 • 检验制度 • 复检要求
经营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
标准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
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
修订。
•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特点
• 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 基于风险评估结果 • 强制性(GB) • 权威性 • 科学性 • 实用性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PPT99页)
内容
•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
•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
一、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7条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共5条 • 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共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