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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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管理方案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关键岗位人员选拔、培养和管理,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整体素质,为充实后备人才和干部队伍奠定基础,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事业部,各事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内容

(一)重点关注对象和关键岗位范围

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从重点关注对象中选拔。重点关注对象范围包括:

1、事业部备案人员,包括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或有管理工作经验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

2、关键岗位范围由事业部综合评估现有岗位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不同关键岗位重要性、岗位干部培养潜在性大小划分档位,并与人力资源部共同设计职业生涯发展路线与胜任力模型。

3、关键岗位范围确定后,需新增加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副总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提交岗位说明书,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上岗方式和程序

1、对岗位重要性和岗位干部培养潜在性较大、岗位排名在先的关键岗位,须选拔上岗;其余岗位可由事业部提名上岗,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选拔上岗

(1)提出申请:关键岗位人员缺位的,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门。

(2)公布需求信息:人力资源部门公布需求信息,组织公开选拔。

(3)报名人员考察

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基本素质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基本素质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①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自愿在公司长期工作;

②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且经考核成绩合格;

③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职业素养和卫生习惯;

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犯罪前科;

⑤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有胜任目标岗位的潜在能力;

⑥在公司连续工作二个月以上。

2)事业部结合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考察。

(4)经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综合考察合格者,可上岗试用。

3、提名上岗

(1)事业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关键岗位说明书,通过调研及日常工作了解,从重点关注对象中选拔绩效指标高、工资水平高、威信较高、能力较强的员工,提名上岗。

(2)重点关注对象个人可自荐、重点关注对象所在部门可推荐,由事业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关键岗位说明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可提名上岗。

(三)试用期管理

1、关键岗位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岗位试用期限根据事业部实际情况确定。

2、关键岗位人员试用期结束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考核、业务考试、主管评价、民主测评。其中日常考核、业务考试和主管评价由事业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民主测评,并汇总综合考核结果。

3、关键岗位人员试用期综合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考核不合格者退出岗位另行安排,该岗位重新选拔。

4、关键岗位人员试用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按现岗位工资的80%发放。

(四)日常管理

1、关键岗位日常考核:事业部制订对各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督导考核情况。

2、关键岗位工资管理

(1)关键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度,事业部确定关键岗位工资标准,并结合考核情况确定关键岗位人员月基本工资,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人力资源部应当对集团公司各岗位工资的平衡性进行审查,对于明显失衡的岗位月工资额向事业部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同时向董事会汇报。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关键岗位人员月基本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提请事业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事业部结合关键岗位日常考核,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关键岗位人员月基本工资。

3、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

关键岗位人员任期为两年,事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关键岗位人员的具体任职期限及轮岗范围,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4、关键岗位人员调动

关键岗位在职人员需调动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调函,调动人员持调函到新单位报到,并据此办理劳动关系和工资转移。

5、关键岗位人员免职和开除

关键岗位人员免职、开除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后,由相应层级领导审批。

6、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的,用人单位须自离职人员提出离职之日起,三日内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7、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参与相关联业务的管理。

(五)任职规定

1、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1)工作回避

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调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问题时,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2)任职回避

关键岗位人员与领导层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该领导直接管辖范围内任职。

2、因工作原因被免职的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再在关键岗位任职。

四、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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