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病案管理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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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丢失难举证 状告医院遭败诉
案例:
原告田某诉称,2001年3月29日,其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 摔落,事发后到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 ,没有诊断出原告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1年8月6日 ,海淀医院诊断原告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 增生”。原告认为,由于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原告不能 及时有效的治疗胸椎骨折,造成了终生残疾。故此,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 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45872.4元。 被告胸科医院辩称,原告田某在投诉以及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 供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手册,不能证明被告对其作出错误或不全 面的诊断及治疗。故医院认为,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 间无因果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田某诉北京胸科医院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田某败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患 者无法提供病历,被判败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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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书写与修改
3、修改应遵循的规定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 .当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 清楚、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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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保存时间
1982年,我国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病案管理与法律法规
第十五章 病案管理与法律法规
1 病案的法律属性 2 病案相关法规
3 病案与侵权责任法
4 病案管理与个人隐私权 5 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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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病案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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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案的法律属性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规定:“病历是医疗、 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法律依据。” 病案具备真实性、科学性和相关性的证据属 性,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书证”范畴。
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案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必须保证病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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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书写与修改
病历书写存在的问题: 1、影响病历记录真实性的问题
捏造病史
涂改 计算机打印病历出现拷贝错误
2、病历资料不完整的问题
缺某项病历记录内容 完成各项病历记录不及时 辅助检查报告单未归入病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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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案的归属
国外有关病案所有权的规定 (一)美国 1、传统观念—所有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2、逐渐过渡—医患双方共有,医疗机构有保管责任 3、患者享有病案请求权。 4、使用限制:必须得到病人同意才能使用 例外:有法律义务提供资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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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案的归属
(二)欧盟 1、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2、支付一定费用后,可复印病人本人的信息。 3、使用方面:病人本人同意授权,其他个人和组织才 有权进行收集和处理。 例外: (1)法律规定需提供资料的 (2)为公共、他人或病人利益的 (3)不知道病人身份,只用于统计、教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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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002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 10 条 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案、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 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案资料”。 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 年 版)》 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 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的保 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 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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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证据价值
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物证 病历属于书证
病历是医护人员依医疗职务行为形成的特殊文件 《规定》第77条第1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 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病历真伪判断 《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 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 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及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病历相关的内容(2)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负有提供病历
资料的义务(28-2-1、2、3、4; 28-3 ) 医疗机构没有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由患方提供病 历手册( 28-3 ) 负有提供病历义务的一方,如果不能履行义务,影 响鉴定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28-4 ) 对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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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书写与修改
3、病历记录不规范的问题 格式不规范: 内容不规范: 文字描述不准确 不同医师间填写的内容不一致 医师、护士间填写内容不一致 缺签名、替别人签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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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书写与修改
病历的修改
1、修改的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N7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 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N8规定:实习医务人员、 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 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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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书写与修改
2、篡改病历及伪造病案的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N14:医疗机构应当严 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 、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N37规定:医师不 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9:严禁涂改、伪造、隐匿 、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案例:
小圆圆是2007年1月28日在徐州一家医院出生的。当时,医 院根据宝宝出生后身体状况检查情况,给出的新生儿评分是9-10 分,外观无畸形,不过羊水出现一定程度的浑浊。见此情况,医 护人员立即清理呼吸道,吸氧,预防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终 于,四天后小圆圆出院了。 出院没多久,父母发现小圆圆出现异常,就带她到徐州市儿 童医院诊治,被诊断为癫痫。父母认为是她出生时大脑缺氧,医 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的,于是 将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小圆圆父母申 请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小圆圆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 为:小圆圆的状况对应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乙等。然而,由于 医院管理不善,将小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以至于对医疗事故的 技术鉴定迟迟不能进行。法院受里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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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病历相关的内容(1)
概况 赋予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的义务(8-1) 对抢救记录补记的规定(8-2) 保证病历的真实性规定(9) 病历复印的规定-客观病历(10)
医疗告知的规定,对告知的内容具体化(11)
病历封存的规定-主观病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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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保管
(三)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58规定:涂改、伪造、隐匿 、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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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病人重要病历资料 一次性赔偿24万元
告知、复印、书写及保管、补记(56)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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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涉及病历的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4-1-1正式实施,32条
明确病历的概念
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加强病历保管工作
病历阅读与使用的规定
查阅病历和复制病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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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保管
(一)存在的问题
1、病历修改随便 2、病案记录缺少连续性、完整性
3、病案的破损、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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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保管
(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 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 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规定:严禁任何人涂
病案的开放
(一)相关法律
《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10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N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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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开放
(二)住院病案开放的对象:
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
律师
医疗保险机构 政府机构
商业保险机构
病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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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开放
(三)病案的复印、复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N19:医疗机构可以为 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 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 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 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 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 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中规定:“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1994年,卫生部发出的第35号令关于《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病案的保存再次做出了明 确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案保存不得少于15 年,住院病案的保存不得少于30年”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 间自病人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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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 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 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形事责任”。 1991年3月 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医药卫生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档案的管理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案保存期不少于十五 年,住院病案的保存不得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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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案的归属
我国的病案所有权
1、购买说—病案归病人所有 2、国有说—病案归国家所有
3、医疗机构所有说 4、共有说—病案归医患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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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病案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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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982年1月12日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病案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法律的依据。 门诊、住院患者都要有完整的病案,用科学的方法管理,开 展综合研究利用。” 1982年4月 7日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了病案管理制 度,“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管理和 保管工作。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 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应定期回收并注意检 查首页各栏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好分类卡,依序整理装订成 册,并按号排列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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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五章1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199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 2002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 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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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开放
(四)复印、复制病案的程序
持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申请
批准
盖章
核对无误复印、复制Biblioteka 23病案的封存与启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 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 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主观性病案资料只能封存。
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按
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 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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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的保管
(二)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28第五款条款规定:在
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 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 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