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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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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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上岗前体检;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16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四条 :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周期、范围) 第十条 正常生产,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第十三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检测机构无资质; (二)隐瞒或虚报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机构在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生产状态下进行检测; (四)要求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机构正常采样; (七)妨碍正常采样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职业卫生培训
1
解决三个问题
一、企业应该做什么? 二、企业未履行法律责任的处罚是什么? 三、企业应该如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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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60号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 号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
(一)无职业病防护设施或个人防护用品;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 常运行、使用; (三)未进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四)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 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害作业、无害作业,工作场所、生活场所未分开; (二)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11
第四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可处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 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指导、督促措施;
查; (二)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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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体检、未建档、未告知; (二)劳动者离职未提供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
(一)未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二)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
害情况; (三)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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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存在以下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可责令 关闭: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 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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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 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其他原因发生的变更,应在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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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离岗体检:劳动者离岗前 30 日内进行。
劳动者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 离岗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100 人,设专职机构及专职人员;劳动者≤100 人,专 职或者兼职机构。(罚则: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 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罚则:可处10万元以 下罚款)。
16号 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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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律法规主要要求
4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 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6
第七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二)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救援措施; (三)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
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7
第七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五)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进行诊治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
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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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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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二条: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
及时、如实进行申报。 (罚则: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一)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 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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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上岗前体检;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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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四条 :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周期、范围) 第十条 正常生产,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第十三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检测机构无资质; (二)隐瞒或虚报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机构在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生产状态下进行检测; (四)要求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机构正常采样; (七)妨碍正常采样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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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个问题
一、企业应该做什么? 二、企业未履行法律责任的处罚是什么? 三、企业应该如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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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60号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 号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
(一)无职业病防护设施或个人防护用品;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 常运行、使用; (三)未进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四)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 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害作业、无害作业,工作场所、生活场所未分开; (二)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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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可处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 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指导、督促措施;
查; (二)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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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体检、未建档、未告知; (二)劳动者离职未提供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
(一)未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二)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
害情况; (三)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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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存在以下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可责令 关闭: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 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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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 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其他原因发生的变更,应在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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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离岗体检:劳动者离岗前 30 日内进行。
劳动者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 离岗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100 人,设专职机构及专职人员;劳动者≤100 人,专 职或者兼职机构。(罚则: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 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罚则:可处10万元以 下罚款)。
16号 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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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律法规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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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 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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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二)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救援措施; (三)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
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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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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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进行诊治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
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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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
12
3、48 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二条: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
及时、如实进行申报。 (罚则: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一)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 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