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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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简称重大专项)的验收管理,依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组织实施的项目,完成项目合同指标或合同到期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由规划财务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市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协助。
第六条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市科技局邀请技术、
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7 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 项目执行工作总结;
4. 项目执行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6. 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规划财务科。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同指标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
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四章验收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主要考核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经济社会效益、重大技术突破和效果、知识产权的产出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指标。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符合验收条件的,送规划财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收,须进行整改。
1. 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项目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
4.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前,由规划财务科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经费使用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和会议评议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建议意见分优秀、良好、需要复议和不
通过四类。验收优秀和良好均为验收通过。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规划财务科建档。装订顺序为:
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意见表(见附件2)
2.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3.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4.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5. 项目执行工作总结;
6. 项目执行技术报告;
7. 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8. 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规划财务科审核验收材料,签署验收意见,统一编号并加盖“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计划业务专用章” ,规划财务科、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提供验收材料电子版,建立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按年度公布项目验收情况,对于不能按期验收或经延期仍不能验收的,给予撤消立项处理。对于撤项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视情况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市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对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和对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数到期验收率不足90% 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验收率不足70%的主管部门,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重大专项资格,直至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同一承担单位有到期没有进行验收的重大专项,则不能再申报新的重大专项;非不可抗拒原因,有重大专项验收不通过或被撤消的,三年内取消其申报重大专项资格。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连续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任何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验收专家应据实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如发现渎职、串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专家信誉档案,五年内不能参加任何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
第二十六条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