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社区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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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
(一)自治区域:农村社区:建制村范围内。
城市社区:居民居住范围内。
(二)直至组织:农村是村民委员会。
城市是居民委员会。
居民的条件: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
居民既是自治主体,也是自治客体。
(三)自治事权: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委办事务,自治事务。
(一)委办事务
本来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把你的事务。
三个特点:
(1)委托事务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
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
(2)委托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
府或自治组织;
(3)执行委托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二)自治事务
自治组织本身应办的事务,为了维护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自行处理的事务。
六项内容:
(1)财产自治: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2)财务自治: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纳税外,其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
(3)人事自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
区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代表选举产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管理自治: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
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全体居民必须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公约。
(5)教育自治: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教育居民旅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互动。
(6)服务自治:创办适合本地特点和居民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方便居民生活,解除居民后顾之忧。
第二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治原则
(二)直接民主原则
(三)居民做主原则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特点和特性
(一)居民自治的特点
(二)居民自治的特性
1、直接性
2、有限性
3、有序性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二)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
(四)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
(五)有利于政府与社区旅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
第三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一、居民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的特征、地位和作用
1、居民会议的特征
(1)权威性(2)广泛性(3)直接性
2、居民会议的地位:
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居民会议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
(2)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3)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思和民主生活习惯
(4)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
(二)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设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策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选举撤换和罢免设局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5、讨论决定设计权社区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为不适当的规定。
(三)居民会议的形式及其人员规定
1、全体会议
2、由每户代表参加的会议
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的会议
(四)居民会议的举行
1、居民会议的召集
三种情况,居民委员会应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问题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要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每年至少应该有一
次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三
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
2、居民会议的主持: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
3、居民会议的表决
(1)口头表决
(2)举手表决
(3)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民主选举制度
(一)选举程序
1、推选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选
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协商向居民会议推荐产生。
2、制定选举办法
正式选举前,选举委员会要起草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选举办法
,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3、进行选举登记
4、讨论酝酿,确定通过的候选人
5、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6、将选举结果上报公告
(二)选民资格的确认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的居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候选人的条件、提名和确定方式
1、候选人的条件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热心为居民服务、依法办事、作风民主、
不谋私利、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担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2、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由本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或者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不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推荐。
3、候选人的确定方式
提名的候选人和应选人人数相等,用等额选举法。
差额选举法,
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多1~2人。
(四)选举方式和形式的选择
1、选举方式的选择
居民直选(一人一票),户代表选举(一户一票),居民代表选举(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人参加选举)
2、选举形式:
居民会议集中投票,设投票站,流动票箱分散投票,互联网,手机等。
三、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办法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居民自治的核心。
(二)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三个原则:一是不违法原则;二是符合本社区实际原则;三是公开民主协商原则。
四、民主监督制度
(一)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1、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居委会成员分工及工作目标
2、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
3、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作息时间
4、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5、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7、居民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及反馈情况
8、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工作者的评议情况
(二)居务公开的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开内容和方案并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2、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公开事项的内容审查
3、对公开内容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4、公开内容存档备查
(三)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居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
2、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或者召开居民代表成员会议两种形式,主要是公开栏
(四)居务公开监督
1、社区居务公开的监督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社区居民代表负责
2、社区居民和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居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或街道纪工委提出。
3、社区居民直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或要求公开相关事项的,社区居委会也应给予解释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