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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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

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之一。

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为:1.诉讼方面:管辖法院的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2.行政管理方面:工商、社保、税务管理。

3.合同关系方面:非给付货币的债务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地为公司住所地。

三、公司住所依法登记后,不得任意变更;变更后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拓展延伸: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行政法律风险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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