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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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发布于:2012-01-05来源:中山古镇

第一条为吸引强优企业到古镇投资,进一步做大做强照明灯饰产业集群,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镇投资的新办外商投资及国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镇政府批准,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优惠措施。

(一)世界500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照明灯饰行业内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照明灯饰行业内国家级品牌企业。

(四)镇内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

(五)市内LED照明、太阳能光伏产业高新技术企业。

(六)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或营销中心。

(七)省级以上品牌企业建立总部经济(营销中心和研发中心)。

(八)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享受该优惠措施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镇政府设立古镇镇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办证办照、优惠措施落实、奖励办法实施、项目补助申报及其它服务跟踪。

(一)新引进和增资扩产企业

1、新引进企业。对新上投资额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从建成投产年起,3年内新增税收分别按镇财政实得新增税收收入的50%,返还企业发展生产。

2、企业增资扩产。

新增投入15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以项目建成投产的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全镇平均增幅为基数,新增投资形成超出基数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环比方法逐年计算,3年内由镇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新增投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以项目建成投产的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全镇平均增幅为基数,新增投资形成超出基数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环比方法逐年计算,第1年由镇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2年由镇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3、符合以上第1或2项企业,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不含地价)、产出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和缴税20万元/亩,可按不高于古镇现行市场地价80%配给用地。

(二)上市企业

1、对完成上市前辅导,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享有按古镇基准地价作价入股配套用地。

2、企业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上市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国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的,镇政府给予100万元补助,创业板则给予50万元补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镇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创业板则给予50万元奖励。

3、镇内企业通过“红筹”形式在境外成功上市,并且上市公司主要资产在本镇辖区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企业上市后,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镇财政按40%连续两年奖励企业。

5、镇内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镇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措施。

(三)企业设立经济总部

1、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基本条件:(1)在古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古镇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镇(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3)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其中不少于2个为镇外企业;(4)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2、根据总部企业职能,在认定中需符合以上四个基本条件,还应同时符合如下规定:(1)制造业总部。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本镇入库税金5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2)高端服务业(指设计研发、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业)总部。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万元及

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本镇入库税金15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3)商贸服务业总部。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本镇入库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3、企业建立总部经济租赁镇内生产、办公场地,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缴税500万元以上,按照当地段当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在古镇建立经济总部所投入建设研发、检测、物流、机加工等生产性服务平台,资金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可参照上述第(一)款第1和2项给予税收返还或税收贡献奖励。

(四)企业新增税收贡献

1、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企业,按企业当年纳税额1%奖励。对年纳税额超过1亿元以上企业,增加奖励50万元;

2、对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30%以上企业,奖励5万元。

(五)企业购置先进设备

先进设备或装备主要指LED相关芯片、封装、灯具产品制造或检测用成套设备、高效节能灯具及其配件用贴片机(SMT)和插件机、灯具设计研发用大型数控制造设备及模具加工设备等。

1、年内企业购置单件设备100万元以上,总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总额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年内企业购置单件30万元以上,总额300万元以上,按设备总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投资企业在规定年内投入基建,按照《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动标准化工业厂房和专业市场建设的意见》(中古府[2009]8号)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措施。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周内办完镇管各项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对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年缴税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采劝一事一议”优惠办法。

第六条引进新建的工业企业或营销中心,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企业可安排5人享受古镇户籍同等待遇。

第七条本办法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到镇生产力促进中心办理。新建项目基本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规费,由镇规划建设办和服务办联合牵头认定投资规模,镇生产力促进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所、经贸办、外经办等单位部门配合,共同把关;涉税及政府奖励,则由镇财政所牵头,会同镇经贸办、服务办、国税、地税、外经办等部门共同审核和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镇物价所根据上级物价政策统一归口把关,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和验资手续涉及的费用收取,由镇生产力促进中心牵头把关;企业用地涉及到的规费优惠,由镇国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镇纪委、监察办会同镇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第八条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或补助的,只给予最高金额一项奖励、补助。

本办法由古镇镇人民政府经贸外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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