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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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点段工作要求
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修订稿》中所列遗产点和河道。
-本文件用于评估遗产的保护管理状况。
-对遗产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估,需根据申遗文本最终确定的技术路线另行确定。
1遗产保存和保护现状
1.1总体要求
1.1.1按照已批准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省级规划,实施申遗前必要和有效的
保护措施。
1.1.2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需要得到保护,遗产周边环境内重要的、
与运河价值相关的景观特征也应当得到保护和管理。
1.1.3对考古遗址的必要勘查和发掘已完成,遗存保存状况基本明确,考古简报、
报告已发表,保护方案已制定。
1.1.4安防设施完备、制度健全。
1.1.5灾害防治和应对措施完善。
1.2河道、湖泊\水库\泉等遗存
1.2.1河道、湖泊\水库\泉等水体无异味、无垃圾。
1.2.2水污染物排放量得到严格控制,具有综合的、有效的保障水质的管理机制。
1.2.3水质不低于Ⅴ类(确因跨界污染等原因,短期难以达标的,应制定逐步改
善水质的措施)。用于输水、灌溉、景观娱乐的河道,水质应与其功能要求相符。
1.2.4景观河道、湖泊\水库\泉及滨水地带环境洁净、风貌协调、生态良好。1.2.5交通可达性与连续性较好,沿岸有连续的道路或有水上交通线路。
1.2.6占压河道、湖泊遗址的建构筑物已搬迁,或已制定合理的搬迁、整治方案。
1.3其他遗产点
1.3.1运河水工设施遗存、运河附属遗存(含运河配套设施及管理设施、沉船遗
址)保存状态较好。抢救性保护工程已完成;针对当前情况的保护措施已制定;桥闸的交通利用强度得到合理控制(包括废弃闸址被重新利用为交通设施的)。
1.3.2运河相关遗产(因运河而生、或与运河共同发展演变的古碑刻、古建筑、
古遗址、近现代建筑与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等)保存状态良好,受到的威胁已得到有效控制。
1.4环境
1.4.1与大运河遗产密切相关的山形水系、古树名木、历史植被得到良好保护,
重点展示区域(遗产点展示开放区、河道参观线路的出入口、观览点等)的环境得以重点修复。
1.4.2保护区划范围内的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4.3运河沿线垃圾污染得到全面治理。保护区划范围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回收利用和处置等过程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1.4.4对遗产环境的开发强度适当。对不利于本体保存、有损遗产价值的、破坏
景观和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了迁移、改造;运河沿线建成区的建筑界面得到有效整治。
1.4.5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保护范围内管线入地。
2保护和管理工作
2.1总体要求
2.1.1应确保现在和将来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2.1.2政府和公众认同并支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
2.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1.4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省级规划已编制完成并已公布。
2.2保护区划
2.2.1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明确划定、管理规定恰当。
2.2.2保护界线和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执行,有地方性法规、政策层面的保障。
2.3档案建设
2.3.1档案管理机制健全,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档案室(馆)。
2.3.2记录档案依据或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
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2.3.3遗产保护、河道治理、航道建设、水工设施建设与维修等重要工程档案齐
全完备,能比较清晰地展现该遗产的演进过程。
2.4保护标识
2.4.1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文物保护碑,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2.4.2沿保护界线设置必要的界桩。
2.5管理机构与机制
2.5.1有保护管理机构,具备综合专业人才结构的职工队伍,满足世界文化遗产
的保护管理需求。
2.5.2针对遗产类型、管理权限等情况,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广泛的沟通机制,
能够确保多方参与、行业间协调、跨行政区域协调。
2.6保护管理专项法规
2.6.1已制定省级或市级层面的保护管理专项法规。
2.7监测
2.7.1已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指标、周期。
2.7.2已开展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工作。
2.7.3设有专门的监测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监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