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是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他是在行政法制化、社会化的进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概念、特点、程序、成效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调解下,将行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加以调停、化解的一种公开、非诉讼、协商的民主法治方式。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开性。
行政调解是一个公开的过程,所有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观察和参与,这可以提高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
2.非诉讼性。
相较于诉讼这种法律方式,行政调解属于非诉讼程序,可以早期并快速地解决争议。
3.协商性。
行政调解依赖于调解人的协商技巧,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达成协议上更加灵活和公正。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在行政调解制度中,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调解者,它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和方式加以实施:1.申请调解。
当事人在发现争议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调节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肯定需要进行一些核实,比如收集相关法规、调查有关人员、听取证人证言等等。
3.向当事人传达调解方案。
根据取证结果,行政机关会向受影响的当事人们传达调解方案,提供一种协商的平台,让双方商议并协商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4.解决争议。
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意见书,解决争议的事项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办理。
三、行政调解的成效1.为当事人节约成本。
相较于法院的诉讼程序,行政调解过程更加简单、快速,对当事人的成本非常有利。
2.缓解政府负担。
当行政机关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可以省却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同时也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
3.改善社会环境。
当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调解机制缓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和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
四、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展望然而,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
1.调解人的素质需要提升。
行政调解依赖于调解人的技巧和素质,调解人的协商能力和法律知识都需要有保障。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概念及意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发生时,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调解制度的引入,具有解决争议快速、简便、费用较少等优点。
其所体现的“调和”精神也符合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行政部门与个人、企业之间的争议。
2.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
3.行政部门内部的纠纷。
取得行政调解的方式行政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愿调解。
当一方或双方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要求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2.强制调解。
当双方到达无法自行解决的地步,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调解措施。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双方签订调解书,并作为文书执行。
3.第三方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衔接调解,如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的主体,也是受理行政调解案件的部门。
2.第三方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3.调解员。
调解员是银行调解的重要力量,其应具备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行政调解的优点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解决争议快速,避免纷争恶化。
2.调解过程简便,没有诉讼繁琐。
3.调解费用较少,省去诉讼费用。
4.调解过程中,双方坦诚相见,有利于以后的合作。
5.调解过程具有记录性,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可靠性。
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法律效力较差。
调解结论不能自行执行,需要另外诉讼或者执行。
2.调解过程中,双方也可能出现不诚实情况,对于不诚实情况的处理需要依靠法律制裁。
3.调解方式单一,只有调解,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行政调解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为保障人民利益的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手段。
此外,由于前置性的优势,所以行政调解往往是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
2024年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三篇)

2024年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建平安三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某某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任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综治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1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
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篇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一)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二)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3.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其他有关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制度(一)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二)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1、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守诚实守信、自愿调解、合法诚实、平等协商、及时办理等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应有切实可行的流程,制定好明确的调解程序,同
时要把握好行政调解的时间,保证行政调解的质量。
3、行政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以和解的态度工作,运用专业知识,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纠纷,严格审查事实,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调解意见。
4、行政调解工作应做好当事人的档案,包括咨询与建议、调解意见、调解后处理等环节,便于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及调解程序,可提高调解结
果的可执行性和可持续性。
5、行政调解工作所得的调解文书和调解结果应被当地政府拿以参考,有助于区域间优势互补,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6、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应定期进行审查和调整,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
中的不足,不断提升调解业务的水平。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建立起来的一套用于解决纠纷、争议和矛盾的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促进民众之间及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机构设置: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部门,负责调解工作。
该机构通常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独立的调解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应拥有独立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2. 调解程序:确定调解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与人员。
调解程序应该公正、公开、透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3. 调解人员培训:组织培训和考核调解人员,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知识。
调解人员应该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场,能够独立、客观地处理纠纷。
4. 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应该形成调解书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调解结果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具有约束力。
5. 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大家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并降低社会矛盾的升级。
它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能够实现双赢的结果,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一、定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纠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听证和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以解决行政案件的行政程序。
二、制度依据:
该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
三、调解党:
调解党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机构、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调解义务的机构等单位。
除此以外,行政复议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等机构也可作为调解党。
四、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主要包括法定责任、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补偿等。
五、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听证:行政调解机构、受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被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
就行政案件纠纷,进行公开听证。
2、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受到调解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可以就起诉或抗诉行政行为进行调解。
3、到会协商:受调解请求的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到会商讨,形成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补偿、终止行政行为或其他损害关系等内容订立调解协议。
4、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协商,拟定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可终止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案件就此终结。
六、调解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七、变更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协议一旦签订,则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所写内容有任何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达成共识,重新签订调解协议,以获得真正有效的变更结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

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一、引言行政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发生时,通过调解的方式,使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争议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本文从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协议等方面对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二、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2. 合法原则: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
4. 调解与裁决相结合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若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三、调解程序1. 受理:行政争议调解组织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2. 调解准备:调解组织应在受理争议后,组织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会议:调解组织应召开调解会议,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调解会议可以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进行。
4. 调解达成:在调解会议过程中,调解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
四、调解组织1. 行政争议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行政争议职能的机构,如行政机关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各方具有合法、公正、公平的意义。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调解的各方应自愿参与,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迅速高效,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增加行政效能。
4.保密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结果的保密。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受理:当行政争议发生时,涉及方可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行政调解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争议事实,确定能否受理。
3.协商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辅助调解:如有需要,行政调解机构可安排专业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
5.调解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协议。
6.调解结果备案:行政调解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代表组成。
2.行政调解人员:组建专业的行政调解人员队伍,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调查评估机构:设立专门的调查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行政调解的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政府应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行政调解机构正常运作。
2.人员保障:政府应招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保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争议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包括行政争议。
为了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工作应运而生。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调解工作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行政争议的调解和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a) 公正和公平原则:调解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调解。
b)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基于自愿原则,调解双方都应愿意参与并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c)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高效快捷,及时解决纠纷,减少争议的扩大和升级。
三、调解申请和受理1. 调解申请:当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受理: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条件的调解申请应接受调解。
3. 调解材料:调解受理后,有关部门应向当事人发送《调解申请受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材料。
四、调解程序1. 调解组成:由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调解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2. 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陪同下进行调解会议,调解员应保证会议的公正、公平和秩序。
3. 调解协议:调解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写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签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后生效。
五、调解结果的执行1. 调解结果:调解员应制定具体的调解结果,一般包括赔偿、补偿、道歉等方式,旨在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调解结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应签字确认调解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确认材料。
3. 调解结果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
六、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行政调解监督机构,负责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科委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委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科委行政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二)科委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三)科委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科委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原则;(二)自愿调解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及时高效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二章调解机构与人员第四条科委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调解委员会由科委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
第六条行政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三)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调解技巧;(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向科委行政调解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三)相关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行政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调解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行政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争议事项及事实;(三)调解协议内容;(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期限;(五)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公共机构或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规范程序,用于处理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法治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调解机构的设置: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进行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根据专业知识、经验和素质,选拔具有调解能力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3. 调解程序的规定:确定调解申请的受理、审理和决定的程序,包括调解的发起、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等。
4. 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包括纳入调解的事项、不适用调解的情形等。
5. 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规定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程序,包括调解协议的签署、公告和强制执行等。
6. 调解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有效和规范运行。
总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一种机构化的、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公正、公平和程序规范的调解程序,解决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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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例(二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字____号)以及省政法委、省综治委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议精神,为落实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设立专门调解机构的要求,本厅依据《____》(冀劳社办____号)文件,成立了劳动保障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闫新生担任组长,副厅长张瑞书、纪检组长霍观宇担任副组长,厅内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在劳动争议仲裁处增设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办公室,由劳动仲裁处处长张秀敏担任主任,法规处处长刘宾志担任副主任。
劳动仲裁处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指定一名人员兼任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员,负责相应业务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依据《冀字____号》文件规定,明确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劳动保障纠纷调处工作,审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案件。
2. 定期听取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3. 负责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
4. 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以及省级单位的考评与监督。
(二)调解办公室工作职责1. 负责接待当事人申请,登记案件信息。
2. 协调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时间、地点,并开展调解工作。
3. 通知相关业务部门行政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
4. 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归档与管理。
三、调解工作原则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
2. 事实清楚原则。
3. 公平公正原则。
4. 注重说服教育原则。
5. 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四、管辖范围省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处理跨省企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及信访事项,以及省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行政调解,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通过沟通疏导、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采取强迫、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公平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国家机关始终处于中立状态,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调解优先原则。
在处理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调解方式解决,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进行。
第二章调解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设立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调解机构设在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明确调解工作的职责和权限,配备具备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
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调解程序和方式第八条行政调解程序分为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步骤。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提出调解要求。
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国家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可以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一、引言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二、行政调解的定义和原则(一)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提高调解效率。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纠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土地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等。
2、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如行政处罚争议、行政赔偿争议等。
(二)不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纠纷。
2、涉及刑事案件的纠纷。
3、涉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纠纷,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等。
四、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一)行政调解组织机构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行政调解人员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行政调解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等内容;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第一条在接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局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查所有相关材料。
若经审查确认符合调解条件,将立即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正式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虽同意但所涉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本局将出具《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针对同一行政调解申请,若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接收,应由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若多个行政机关均具备管辖权,则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若行政机关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条以下情况,本局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一)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二)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起的调解除外);(三)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调解过程中,一方明确要求调解而另一方坚决拒绝调解的。
第四条在征得所有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本局将正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正式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确保及时将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通知到所有当事人。
第五条在受理矛盾纠纷案件时,对于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件,本局将遵循“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向相关组织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明确表明身份。
第二条若发现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承办人员可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保存的建议。
该建议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证据的登记或保存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四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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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作者:刘华姚燕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21期
摘要:调解制度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纠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而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通过分析行政调解制度的特征、原则,进而提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建议,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能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纠纷;调节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调解制度作为古代中国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习惯用“礼”来调整,不愿意对簿公堂。
所以中国人有厌诉的传统心理,人们喜欢用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早在周代,官制中就已设有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在此以后的各个朝代中,无论是官吏还是普通老百姓都乐于用调解来解决纠纷。
所谓“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导,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特征
1.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争议、消除纷争的调解活动。
它既不同于群众调解组织所主持的人民调解, 也不同于法院所主持的司法调解,其具有主体上的行政性。
此外,行政调解还经常是其他争议解决办法的先行程序。
2. 行政调解的对象是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争议。
通常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哪种纠纷可以用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或者由相对方事先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社会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行政机关通过调解这些纠纷一方面可以发挥他们的管理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
3. 行政调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行政调解程序的启动运行以及执行,完全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意的结果。
行政调解中是否申请调解, 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什么样的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当事人是可以自主决定的。
除个别情形外,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在调解协议的实施过程中,遭到行政相对方的拒绝甚至对抗,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执行,更不能采取强制的制裁手段。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自治原则。
自愿是行政调解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机关在调解中只能是充当组织者、中间人的角色,其不能在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时而强制进行。
自愿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解纷息诉。
自治原则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一步转为自“治”。
它强调当事人的自主自动、亲力亲为,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调解的全过程,自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为了防止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政府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从而滋生官员恣意妄为和行政腐败的弊端,我们必须遵循自愿,合意的原则。
2.据实调解,讲求效率原则。
据实调解原则指行政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效益原则指行政调解既要讲求调解的效率,又要注重调解的实效,二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
行政机关又不能单纯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忽视应有的调解质量;也不能只为当事人握手言和而进行久拖不决的马拉松式的调解。
任何组织,在实际运作中都会考虑到效率问题。
在行政调解中提倡效益原则,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耗费,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3.回避原则。
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他一些程序法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虽然行政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力, 但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心中所具有的公信力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事人的决定产生影响,尤其是具体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解和对事实的认定,对于那些并不熟知相应规定及缺乏相应纠纷或争议处理经验的当事人来说,往往会直接左右他们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为保证行政调解工作能公正、合法、及时解决纠纷和争议, 在行政调解活动中贯彻回避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4.尊重当事人诉权原则。
指当纠纷发生后,若当事人不愿经调解或不接受行政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或欲直接诉讼至法院的,行政机关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地寻求其他解决纠纷和争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1.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不明确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率,因此在我国立法中应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主要范围应界定为:
第一,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管理不但需要法律知识,而且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这样,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行政主体就可凭借其管理经验、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去调解、解决这些纠纷。
第二,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其他民事纠纷。
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获取信息更为便捷,由行政主体去调解纠纷能够及时迅速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所有行政纠纷。
尤其是发生在具体行政隶属关系内部各单位成员之间的有关行政争议均可纳入行政调解范围。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近年来,美国行政机关把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租佃关系的民事争议和小型的刑事案件等诸多纠纷均纳入到调解的范围之中。
2.健全行政调解的程序。
公正是调解的灵魂,而程序是公正的保证。
在法治的前提下,行政调解不但要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还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
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当事人的申请;二是受理;三是当面协商;四是达成协议五是制作调解协议书。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程序外,需在以下方面予以充实:
第一,行政调解的启动应进行行政告知。
所谓行政告知,是指当纠纷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诉请行政调解时,该行政机关必须向纠纷主体说明行政调解必须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不得置之不理和随意拒绝。
通过行政告知,使相对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行政调解应赋予当事人听证权。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3.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
但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这样,行政调解没有任何作用,反而浪费了当事人和行政主体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其与人民调解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不是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作出的,就应当自觉履行。
如果当事人既不履行协议,又不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则调解协议发生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当事人认为行政调解程序违法或调解协议内容违
法时,可在法定时间内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提起导致调解协议自然无效,而调解协议中合法、合情、合理的内容,法院在判决中应给予尊重。
参考文献
[1]陈晋胜.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贾辉.论行政调解制度[D].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3.
[3]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0.
[4]朱最新.社会转型中的行政调解制度[J].行政法学研究,2006,(2).
[5]沈松,郭明磊.论美国替代性争议解决方中的调解[J].武汉大学学报,2004,(6).
作者简介:刘华(1983- ),女,安徽合肥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姚燕,女,安徽萧县人,华师范大学法律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