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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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称“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管理,发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和本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市一级涉农财政资金,不少于40%的区(县级市)一级涉农资金用于美丽乡村的项目建设。

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用于市级美丽乡村试点村(下称“试点村”)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对试点村建设项目的出资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确定的市、区(县级市)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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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配套办法执行:市本级与荔湾、海珠、白云区按5:5比例负担;市本级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4:6比例负担;市本级与从化、增城市按8:2和6:4比例承担;南沙、萝岗二区由区全额负担。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的建设资金需及时到位,专款专用;财政引导,社会投入,统筹平衡,公正公开;绩效管理,规范有效。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集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将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市美丽乡村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达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美丽乡村试点开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达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年度任务到各区、县级市;确定市级美丽乡村试点村,梳理审核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并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加强对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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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下达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确保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监管。

第八条区(县级市)美丽乡村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美丽乡村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辖区内每个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报各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市建委备案;根据规划制订辖区内美丽乡村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库;负责美丽乡村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负责,指导和督促美丽乡村的建设;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开展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用于已纳入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项目的建设,优先用于村庄基础设施“七化工程”和公共服务“五个一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试点村的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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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庄基础设施“七化工程”。一是道路通达无阻化,户籍人口100人以上的自然村村道100%硬底化、村内道路100%硬底化;二是农村路灯光亮化;三是供水普及化,试点村自来水普及率达100%,生活用水集中供水到户;四是生活排污无害化,试点村生活污水100%经处理达标排放;五是垃圾处理规范化,推行农村厨余垃圾生化处理措施,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六是卫生死角整洁化;七是通讯影视“光网”化,试点村100%自然村通“光网”。

(三)公共服务设施“五个一”工程。即一个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站,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文化站,一个户外休闲文体活动广场,一个不少于10平方米的宣传报刊橱窗,一批合理分布的无害化公厕。

(四)村容村貌综合整治。全面清拆村庄内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重点帮扶困难户修缮改造破旧住房;整饰建筑外立面;建设卫生厕所;村庄绿化美化工程;体育健身、休闲娱乐场所建设。

上述建设内容中,属于市属部门立项出资实施的,或已有其他资金解决渠道的,不纳入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安排,避免重复申报、重复建设。

第十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 4 -

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美丽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美丽乡村工作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各区(县级市)的试点村建设项目经区(县级市)政府审定后,将手续完备、前期工作完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满足实施条件、可开工建设的项目上报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南沙区、萝岗区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不需报市审批,只需报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能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投资测算等方面进行审核,明确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是否可以实施、投资测算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经市美丽乡村办、市各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发改部门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建设计划可作为概算、预算评审的控制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资金分别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分担的项目送市财政投资评审;区(县级市)财政全额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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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

需送市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每个试点村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指定一个业主单位,在建设计划下达后,将该试点村的建设项目打包作为一个整体项目送市财政投资评审进行预算评审;其中单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项目应送概算评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满足评审条件的,市财政投资评审受理后15天内出具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预拨市本级出资额的30%;各区(县级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经市财政评审后,由各区送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加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市财政局依此下达至市本级出资额的60%;项目建设完工,由各区组织组织验收并经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确认后,市财政局按工程合同的金额下达至市本级出资部分的80%;市本级出资的余下部分待项目结算并经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一次性下达。

第十六条美丽乡村建设应加强建设工程各环节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严格按预算(中标合同价)控制项目的投资。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其中确定的市财政出资额作为市财政最终出资的总控制额,-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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