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项目核准流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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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项目核准

一、项目核准的由来

背景:自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国家对原有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工作就一直未曾停止,但投资体制中至今还存在着企业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决策不够规范、企业和银行投资机制不够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

在2004年前,国家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而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的: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强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具体而言,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

最终建立起这样一个新型投资体制:即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

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而且是宏观调控有效。

《决定》出台前:国家对企业投资审批是:不分资金来源、也无论投资建设项目的性质,只要是企业投资,都要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由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先行进行审批,也就是说,企业投资的方向、规模是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企业独自决策。

《决定》出台后:改审批制为核准备案制,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1、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例如:地铁)

2、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

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改革后: 从项目个数上看,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初步分析,大约有75%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5%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约有10%的项目(主要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基本上是“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实行核准备案制,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也就是“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政府不再涉及企业微观投资决策方面的内容,有利于解决政府在传统企业投资管理中的“越位”问题,明确政府与企业在投资决策中的职责划分,切实做到还项目决策权于企业,从而确立起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二、核准制和原审批制的区别

1、总的区别。总的来说,实行核准制,与传统的审批制相比,最

关键的区别是,体现了对企业投资管理理念的转变。

改革以前,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行使了双重职能,一方面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者职能,另一方面又行使国有企业所有者职能,代替企业投资决策。改革以后,政府不再行使国有企业所有者职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言,该项职能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者职能,仅仅从外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2、 具体区别。核准制和审批制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审批制,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审批制下,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角度审核项目;核准制下,政府只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项目是否关系经济安全、影响资源环境、涉及整体布局等公共性问题进行审核,不再代替企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下,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多个环节;核准制下,只有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对于企业来讲,核准制和审批制没有实质性区别,尽管少了项目建议书阶段,但是所需附件一个没少,附件取得难度增加了,同时由于前期少了项目建议书阶段,企业提前开展工作的风险增大,动工违法成本增加。

三、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

中央核准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部份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目录》中明确规定的部份重大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严格限定为《目录》上明确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且直接隶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省核准机关:包括省政府、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根据职责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核准;《目录》中明确规定的部分重大项目报省政府核准,主要是社会事业项目;《目录》未赋予地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权限。

对于水电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四川省《目录》规定:国家发改委: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或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其中装机超过100万千瓦的,须上国务院总理办公会。

四川省发改委: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的项目。

市(州)、县发改委: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

水利项目: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及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执业职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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