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网络谣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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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分析(新闻传播学角度)
目前,随着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传媒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影响日益加深。传媒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社会职能、履行公共责任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去年“媒体的社会变革之力: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主题会议上着重指出“中国媒体的首要职能是及时真实地传播信息,把国内外每时每刻发生的重要事件真实地告诉公众。
(1)但目前假新闻的传播范围颇广、涉及媒体较多,在中国媒体的实践史上大有上升趋势。它们经过强势媒体的报道体现了高效率、市场意识以及随意性等特点。本文从假新闻与谣言、流言的界定谈起,通过传播学理论分析了假新闻产生的原因、特点,并对媒体如何避免假新闻报道进行了一些简要的分析。关于假新闻、谣言、流言的界定关于谣言的诸种定义:有人认为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
(2)有人认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3)有人认为谣言是在一群人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
(4)《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指出,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关于流言的诸种定义:郭庆光认为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有自发产生的,有人为制造的,但大多与一定的事实背景相联系;而谣言则是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
(5)胡钰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分为主动编造与无意引发。流言是它的传播状态。
(6)刘建明认为流言与谣言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谣言是指不实之辞,流言是谣言以讹传讹的扩散状态。
(7)陈力丹认为流言(谣言是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常见的畸形的精神交往形式,也是交往心理的一种表现
(8)对于谣言与流言的界定,笔者认为,谣言是在描述言辞的属性,指明它是凭空捏造的,一般没有事实背景;而流言描绘了言辞两方面内容,一是“流”,即未经证实言论发表、阐述的传播状态;二是“言”,指在一定的事实背景基础上,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那么假新闻和谣言与流言又是什么关系呢?纵观2003年假新闻传播情况,许多媒体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中有不少假新闻几乎都经过强势媒体传播,在受众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从传播学角度分析假新闻产生的原因假新闻在产生原因上可以从假新闻产生的客体(假新闻本身)和主体(造假者与传假者)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看假新闻产生的客体原因:从假新闻本身来说,假新闻的产生与假新闻涉及事件的新闻价值(即: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
(9)、模糊程度、新闻媒介识别、批判能力有关,若是一个事件的新闻价值、模糊度任一为零,那么就不会产生假新闻。同时,如果一个事件新闻价值、模糊度都不为零,但是新闻媒介批判能力强,能够识别假象,那么谣言也不可能通过媒介传播成为假新闻。
(10)“微软总裁比尔·盖茨被暗杀”符合显著性因素,而当部分网络媒体将电话打到了微软中国,在没有得到肯定答复之后,立即便有报道指出“微软中国一直没有联系上美国总部”,令人不禁浮想联翩。这就是证据的模糊性了。“非典事件”符合重要性与接近性,在媒体没有尽到报告真相责任的时候,也造成了证据的模糊性。
其次,从假新闻产生的主体(造谣者或传谣者)上分析大体有以下几种原因:其一,为了服从某种政治需要制造、报道假新闻。有的新闻工作者为了服从组织需要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不顾客观真实,不记社会效果公开做虚假报道。这种人大体分为两种,一种迫于政治压力,不得不做虚假报道;还有一种动机不纯,善于趋炎附势,搞政治投机,为追逐个人的名誉地位或为了追求某种传播效果而刻意地去制造典型、搞虚假报道的人就应该给予重击。其二,为了满足自己经济利益的需求,编造新闻。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影响力的逐步加强,社会上各行各业想出名、想赚钱、想捞政治资本的人都不约而同的把目光放在新闻从业人员身上,于是一些新闻工作者的嘴变馋了,手变长了,心变贪了,他们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把新闻工作变成了谋取私利的一种手段,只要有利可图,有钱可赚,不惜编造假新闻。新闻工作者因此而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事情时有所闻。在此,不在赘述。其三,为了抢新闻,
新闻工作者道听途说、未经证实就制造或转载假新闻。网络媒体往往将时效性放在第一位,尤其将突发事件的首发视为自己实力的最重要标志,而网民对网络媒体能否做到这一点也有很高的期待。但网络媒体应该清楚的一点是,时效性和真实性不是对立的,更不能以牺牲真实性来换取时效性。
事实证明,谁一旦在这个问题上发生失误,谁就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相信多少年之后,在提到中国网络媒体发展时,“盖茨被暗杀”事件都会是网络假新闻的“经典”案例。目前,随着新闻业竞争日益激烈,众媒体为了抢在第一时间发表新闻或是为了不甘人后,纷纷制造或传播假新闻。有的新闻工作者即不愿做耐心细致的调查采访,也不愿做认真深入的分析思考,而是满足于道听途说,习惯于捕风捉影。如果说“警察鸣枪八次镇住百人群殴”事件是捕风捉影,那么“‘中国印’设计专利被抢注”与“百万美金义还失主”则纯粹属于空穴来风,纯属造谣。从传播学角度看假新闻传播的危害过去,谣言传播的主要途径是人际传播,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口口相传。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但传统的人际传播正在被改变(人们可以借助电话、短信来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谣言传播形态也开始变为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形态的混合。由于媒介的介入,使谣言成为假新闻,从而也就加剧其危害性。首先,从大众传播媒介的特性看假新闻传播的危害。大众传播媒介是以大众传播为职业的传播者,其所发布的信息总是体现一定的倾向性、思想性和指导性,再加上其中的强势媒体覆盖范围广、信息影响面广、受众人数多,一旦有假新闻的产生,就会快速的在受众中产生反馈,即使事后媒体纠正、道歉,也会使媒体的权威性、影响力,大打折扣。真实不但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新闻事业、新闻工作者的生命。传媒的力量源于社会公信力,在一个规范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市场体系中,社会公信力无疑是传媒生命的核心。无论强势媒体或弱势媒体,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行为的第一准则。其次,从受传者主体性看假新闻传播的危害。受传者又称受众。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受众不但是信息传播的目的地,还是具有主体性的人,他们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对传播符号的译码,并通过短信、BBS、QQ、E-MAIL 等联络工具进行再传播,决定了他们实质上是传播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大众传播除了广泛、迅速性之外,还具公开性。对于受众来说,公开性即普遍分享性,广大受众可以分享大众传播媒介的任何信息。这为受众就相同信息进行传播、讨论提供了可能性。同时,在集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