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与创新(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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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
创新研究/探析
文/常磊
大数据时代电子支付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与金融机构应对之策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战略性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突飞猛进,改变着传统的金融生态格局。作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利用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机遇,加速公司的转型和发展。
1、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
从我国发展状况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一是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是以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中介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独立于电商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如PayPal、快钱等;一种是依托于电商平台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富通等。
二是网络信贷业务。网络信贷是借助网络平台提供的资金借贷服务,也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P2P(peer-to-peer)网贷,借款人直接在P2P公司网站平台上发布资金需求额、期限、用途、信用状况等资料,出借人了解相关信息后,可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以获得投资回报,它是一种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信贷模式;一种是众筹融资(Crowdfunding),创意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通过大众来筹集新项目或开办企业的资金,投资者根据相关信息选择投资项目,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VC/PE的融资功能。目前,众筹模式在我国还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网络信贷业务主要是指P2P网贷。
三是网络理财业务。网络理财是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主要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的理财产品销售,以阿里巴巴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余额宝为代表。余额宝的产品结构设计并不复杂,可以看作是支付宝与货币基金的组合,其核心事实上就是让支付宝用户购
买了一款货币基金,使其不但能获得货币基金投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因此,具有高流动性和较高收益的特点。1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表面上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相互融合,但其本质仍然是金融业务,互联网主要是作为渠道而存在的。在互联网商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因互联网对整个行业带来重大冲击的不仅仅是金融业,还包括很多其他领域。我国的音乐产业是遭受互联网冲击最大的领域之一,互联网的下载功能彻底改变了音乐的销售渠道,但是对于歌手(唱片公司)而言,创作出受欢迎的音乐永远是获取成功的关键,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特定商业领域的核心功能来说,消费者关心的终究是内容,而非渠道。2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新闻媒体、文学创作等诸多领域。无一例外的是,互联网所冲击的都是渠道,其背后的业务本质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冲击也是如此,互联网企业凭借自身技术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使交易渠道产生革命性的创新,但背后的经济关系并没有因互联网而改变,第三方支付是支付结算,P2P网贷是资金借贷,余额宝是货币基金理财,仍然都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
在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美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也因互联网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其学术界和业界从没出现过“互联网金融”的说法,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产生新的金融业务形态。在我国,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相关监管缺位的特定背景,互联网金融才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但其金融业务的本质没有改变,仍需遵循金融的内在规律,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我们应理性看待,既不能淡然漠视,也不能将其神化,过分夸大渲染。
三、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体
有观点认为,只有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事实上,无论是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还是金融企业运用互联网,都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表现形式,除了互联网企业外,传统金融机构同样是互
联网金融业务的重要主体。
2013年被业界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但互联网金融其实并非一个“新生儿”,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那一天起互联网金融便诞生了。从历史脉络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概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初步应用,主要表现为银行由传统手工记账逐步转变为会计电算化,计算机技术应用于银行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工作中,银行全面实现了数据的集中;第二阶段,从本世纪初到2013年前,金融机构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也都开始利用网络作为客户服务的重要渠道;第三阶段,2013年后,以余额宝、P2P网贷等为标志,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优势进军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企业纷纷应变,3如为应对余额宝的冲击,中国银行成立了中银“活期宝”,民生银行推出了“如意宝”,为优化业务流程,中信银行推出了全流程不落地的网络贷款模式等,这些产品和服务同样具有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而且传统金融机构在客户基础、业务规模、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互联网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它们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业务创新无疑更具影响力。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同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主体,在金融业掀起巨大波澜的余额宝等产品只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兴表现形式。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的新机遇
(一)与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合作
目前,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以及苏宁、京东等电商平台,都是互联网领域的巨头,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公司实力较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与这类企业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促进共同发展。
一是投融资方面的合作。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扩大业务规模,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灵活的交易结构设计,满足其多方面的资金需求。
二是不良资产收购方面的合作。一些互联网企业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如阿里巴巴集团成立的阿里小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其不良贷款债权,同时将收购的债权委托小贷公司代理处置,处置期间回收的资金优先支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期限届满,如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本金和收益未能实现,则由小贷公司补足。此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互联网企业进行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方面的合作,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是以联合营销为主的合作。大型互联网企业业务领域广泛,客户众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其共建营销平台,互荐优质客户。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还可以借助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平台,对客户资信状况作出更加精准的判断,防范业务风险。
四是以网络支持以及金融产品开发、制度建设为主的技术合作。大型互联网企业在网络技术、大数据平台建设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产品开发、相关制度建设方面分别各具优势,双方可以通过技术方面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五是其他领域的合作。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进行品牌包装、产品推广,可以学习借鉴互联网企业经营经验,试水电子商务等业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等。
(二)与优质P2P公司的合作
截至2014年2月底,全国P2P网贷公司共626家,众多网贷公司的成立及其规模的迅速增长,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新的业务机遇。
P2P网贷公司实力差距悬殊,一些企业集团成立的网贷公司,如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等具有相对可靠的实力保证,但更多网贷公司实力还相对薄弱,常有跑路事件发生。为了防范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能力、股东背景等方面设置一定的标准,选择与优质P2P公司进行合作,同时采取P2P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股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切实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业务模式与P2P公司进行合作:一是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业务模式(即增信业务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