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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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

例如,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2.禁止溯及理论: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注意: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能从自然科学法则或者经验法则意义上确定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断绝。

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

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因果关系的断绝、假定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也是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而这些理论都可以认为是“禁止溯及理论”的展开。

为了方便区别各种情形,本书单独加以讲解。

(2)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

具体判断思路如下:
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

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

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

如果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引起结果的原因是介入因素。

反之,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注意:该知识点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上述思路的具体运用参见下文的真题解析。

(3)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

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第一,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中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而是其中一人投放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如果查清由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如果查
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丙死亡。

对此,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6)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经典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药。

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

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在本案中,导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辩解:没有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

进而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根据自然的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导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钻孔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相同。

作为犯罪的条件关系公式是: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行为是原因。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关系公式是: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例如甲在乙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先将被害人丙打伤,之后乙顺利实施了奸淫行为。

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

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手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怒火中烧,将其妻打死。

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例如,甲发现乙在盗窃单位仓库里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乙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

再如,甲发现乙在追杀丙,在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乙随后顺利将丙杀死。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2.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1)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甲的暴力造成的。

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知情的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然后捡起财物。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乙踢死的。

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乙都构成抢劫
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3)甲抢劫丙,向丙心脏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心脏踢一脚,后丙死亡。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犯。

a.事后查明死亡是由甲的一脚导致的,则甲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乙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b.事后查明死亡是由甲、乙共同导致的或者由乙导致的,则甲乙对死亡结果都承担责任。

c.事后无法查明死亡结果是由谁导致的,则只由甲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首先,即使查明死亡是乙导致的,乙要承担责任,甲也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其次,无法查明时,甲对死亡结果负责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但乙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4)甲乙共同抢劫丙,并同时向丙心脏踢一脚,丙死亡。

即使无法查明死亡由谁造成,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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