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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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法律风险我叫它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也就是咱们社会众多资金形成风险投资资金的过程当中,有一些风险投资家,我作为风险投资者,把我的资金托付给他来给我经营,那我应该对他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但是由于很简单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我事先对这个风险投资家的能力、素质乃至专业我可能不是很了解,但这之中我如何运用我的项目,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最后在这个风险投资项目完成之后,他拿了一个这么一个单子给我,我看我为什么亏了,我为什么只赚这么一点,是不是我还可以赚的更多,作为一个投资者在事后对风险投资家这个过程当中是否敬业,是否道德上和能力上是否合格,他缺乏这么一个信息对称的了解。这个可能是第一类,在信息不对称当中的第一类。为了应对这样一种风险,在我们风险投资企业当中,风险投资机构当中往往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就是说咱们的普通的投资者我把钱聚到风险投资机构以后我所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就是以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我获取一定比例的回报,就是说我投进去我承担的责任和获得受益是可以预见的。这占投资资金的99%以上,其他的人对这个项目承担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所以这有限的合伙就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来应对风险。我只是承担我的责任收取我的回报,你这些投资家要承担更重要的责任。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是说当我们的风险投资机构要选择好的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那么对于你企业,当然你可以有商业计划书,我可以对你进行调查,但是也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我的风险投资企业是某一个领域,某一个行业的特定企业,我作为一个风险投资家,我只是对资金的运作很在行,对特定专业、领域甚至特定技术这么一些信息我不可能和你同样了解。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说这样一种人们在沟通交流的过程当中无论是风险投资机构还是风险投资企业他们都尽可能希望在这样一场博弈当中使自己的权利最大化,所以是有意还是无意之间有一些信息没有如实披露。这样就导致有的时候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对于这样一个我们也是建议在相关的投融资合同当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呢在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之间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如何选择投资安排、董事席位的安排,在合同中有约定。我们中国有一个经典的猫的比喻企业家和股东或者说所有人的关系:第一类是狠抓老鼠也狠吃主人的鱼;第二类是光抓老鼠不吃主人的鱼,这是最雷锋的;第三类既不抓老鼠也不吃主人鱼,就是无所事事的状态。最合适的可能就是该抓老鼠的时候抓老鼠,该到他吃鱼的时候他毫不客气吃他部分该吃的鱼。对于这种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我们需要从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形成好的薪酬激励机制,这样我们也可以借鉴的。这是我觉得第一类法律风险。

第二类法律风险是技术开发与产业化不能的风险。是什么我不我知道

我们说风险资本分为种子资本、导入资本、成长资本、扩张资本、美化资本。种子资本是我们看中了一项技术希望使它工业化、产业化希望把它扶植起来给我们回报这就存在了风险。首先我委托你开发一项技术,这个技术可能开发成功可能开发不成功,这就是风险。其次,你开发了一项技术出来以后那么这项技术还有一个工业化的用途,就是我确实能成批量生产,能够适应市场的需要,如果说技术研制出来之后但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那么这个投资资本它也存在这样一种缺陷的,我们说种子资本就是说帮助你把技术开发出来这么一个资本。导入资本也就是说帮助你把开发出来的技术把它使在企业当中能够好的运作的它。如果达到成长平衡点之后再注入资本就是扩张的资本,对于好的企业再锦上添花使他更好就是美化资本。这个我们完全可以从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比如说这个技术开发,技术开

发的投入如何投。技术开发的成果如何分享,技术开发不能的这样的一种风险如何承担,这都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避免这种风险。这是这样一个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是风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性的这么一个风险问题。

我们说风险投资企业,往往都是和高科技和某项技术或商业模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者是某一部分的知识产权在一起。这么一来就导致这样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需要格外的重视。这种法律风险我们把它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说你在建立这个风险企业的时候你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比方说我有一项技术我希望把这个技术进行工业化形成一个企业然后做起来,但是这个技术到底是不是你本人的。你在科研所把这项技术做出来按照法律的规定这是你的职务发明,它的知识产权归属你的单位。再比如说虽然这项技术可能是你本人的但是你和你以前的雇主,你出来创业之前和你的雇主有一个同业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同类的业务、技术你不可以再参与。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投资者,我们在调查过程当中要对这个问题着实地审查清楚,如果这个投资者,这样一些核心技术你想投资,能够解决的这样一种法律争议我们解决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创业者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理顺,是否已经不存在什么尾巴了,这是第一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二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就是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觉得还有就是说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建立起来并且运行以后它自身的这样一种知识产权可能遭受非法的一种侵害,那么这种非法的侵害有几种,一个就是商标方面,商标比如说我们国内很著名的商标被国外抢注,比如海信的商标在德国被西门子花几百欧元抢注了但是想拿回来对方开价是4000万。青岛、阿诗玛、杜康等等都被抢注,我说这些就是我们风险投资企业你的核心技术,以及你核心技术品牌的商标如何去保护,如何去构建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战略,这是一个商标方面的。还有专利方面,你的专利如何在本国得到保护,如何在国际上得到保护。还有呢,你的商标你的专利在进入他国市场的时候如何防范这种法律风险,别人会给你设置很多障碍。比如华为,在进入美国市场的时候美国思科公司就对他提起诉讼,后来这个案子调解,但是是以华为退出美国市场为代价。具体谁是谁非我们不探讨,只是通过这个事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我们如何做大做强如何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体系给大家提个醒。

风险投资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我总结第四个方面风险就是风险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这样一些方面的法律风险,还有商业秘密保密的问题。我们知道风险投资家和风险投资企业他们之间我选重了你这个项目,我决定要投资你,从法律上有一个载体,那么这个载体就是风险投资协议。风险投资协议我们说在这个谈判缔约过程当中有一些必然存在的一种风险,比如说我经过跟你的接触、谈判、前期我对你期望很大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在沟通的过程当中谈不到一块,这个合同签不下来,就有一个缔约不能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大家无法签定合同又付出了成本,我们的合同法42条有一个缔约过错问题,还有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大家也可以事先约定一个成本的分担这么一个问题。缔约不当得问题我觉得缔约不当我们在实践当中很常见的问题就是说,因为在中国一个是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来说不是非常健全。第二个这方面的实践都不够丰富。所以我们有很多投资商和企业之间或者说有的律师很容易把这种风险投资企业简单地签成了一种股权、参股的或者是股权回购的这样一些协议,我觉得这个需要加强专业性来弥补这种问题。对于缔约不当就是说我们刚刚开始建立了一个意向,但是有很多不妥当的地方,我觉得商业的合作关键还是人和人合作的问题,我们要强调东方的和谐,合作过程中不是很机械,还是需要大家良好沟通、改善补足这种不足。第三个就是说我们在谈判的过程当中无论双方是否缔约,是否谈成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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