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 乔丹商标事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乔丹商标事件

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宣布已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该案目前已在上海法院立案,有报道称此次姓名权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针对此事件,我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错,即使有错,也错在两国的国家政府。

首先,根据《商标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显示,商标注册时间需十八个月左右,十八个月申请成功后,判定此公司是否合法使用商标的唯一标准就是“该公司是否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乔丹体育股份公司早在2000年就注册成功乔丹商标,且在2002年获得驰名商标的荣誉。暂且不探讨国家是否应该批准乔丹商标的注册,从根本上讲,只要乔丹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获得乔丹商标的使用权,那他就是合法的。

“乔丹”品牌是该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法律保护。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21世纪网有网友评论“这次的诉讼,可以用可笑来形容NBA的那个飞人,名字是Jorda,中文“乔丹”是与他的姓名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汉字,请问Jordan先生,你在中国的户籍管理部门登记这个姓名了吗?如果没有,凭什么认为企业使用这两个汉字做标识,就侵犯了你的姓名权呢?你的名字可以比翻译为佐丹,捉蛋,等等,是不是使用了上述汉字都构成对你的侵权呢?另外,说到那个扣篮动作,请问你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部门注册外观专利了吗?能做出这个动作的人有的是,你凭什么认为就是对你的动作的仿冒呢”

确实,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刚申请乔丹商标时是2000年到2004年,乔丹体育申请是中文文字,迈克尔·乔丹本是英文名字,中文审核时跟普通姓氏一样,没有跟运动员名字联系在一起,再说乔丹只是一个姓,姓乔丹的人数之不尽,凭什么标准说乔丹一定指迈克尔·乔丹呢?如果说使用乔丹这个姓就是侵他的姓名权,那所有姓乔丹的人是否都违反法律了呢?

显然不合逻辑。

再者,在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在渠道建设、产品研发、

品牌推广、参与公益事业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应该说现在这个品牌有巨大的创造性的付出在里面。

“乔丹”品牌自2000年起,便在中国进行注册与经营,其间,乔丹体育经过一定的积累,品牌的成长有目共睹,并且在过去的几年间,其多次支持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该公司还于2010-2011年在美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赛场投放场边广告。

当然,从企业的经营角度来看,一个品牌的运作,并不能单靠品牌名决定胜负,品牌的成长,还需要诸如产品、渠道、价格等诸多方面的积累。

成都体育学院教授、北京体育大学博士生导师郝勤也认为,包括民族品牌在内的中国体育产业要想有更长足的发展,归根结底产品的质量和市场营销环节的突破是关键所在。据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1年6月30日,乔丹体育用品的网点数量共计有5715家,并且在产品研发设计上取得了多项技术突破,增加了产品的附加值,品牌方面也坚持在社会公益事业上的投入和对国家体育事业的支持。企业的成长,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更多积极的作用,而不能只是简单地论其为“山寨”。

设想一下,如果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价格方面都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高需求,即使使用乔丹商标,又会有消费者长期惠顾,企业能长期发展吗?显然不会,也不能。

所以,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逻辑推论的角度分析,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乔丹商标都是合法的。

然而,据凤凰网的将近七万人的投票调查结果显示38.4%的国名认为乔丹体育是有侵权嫌疑,59.8%的国名认为乔丹体育没有侵权嫌疑,1.8%的认为说不清。那既然是合法的,为什么还出现那么多争议呢?据目前的信息,了解到认为乔丹体育侵权的原因,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两种:

一是认为“乔丹”就是代表迈克尔.乔丹;

二是认为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知名度很高,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其类似的标商,本意就是想借助乔丹的名气为自己的企业牟利,所以侵权。

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姓名权的问题,上面已详细论述,这里不加重复。

第二个问题从本质上看不涉及法律问题,只能说时社会伦理问题。为什么

呢?所谓知名度,拿什么去衡量,难道就凭个人或社会群体的知觉吗?有哪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去衡量个人知名度问题呢?显然没有,所以很多问题需要法律,也只能靠法律解决,要不然,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又有何区别呢?

按照法律的标准,就是以商标注册为标准,关于商标注册的权利,我们发现,谁先注册谁享有并不是所谓的“中国特色”,而是通行全球的国际惯例。

从直观而朴素的情感角度来讲,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其商标确实是带有目的与预谋的,是一种发展策略,确实是不太符合社会伦理;但是在法治社会里,直观而朴素的情感是不可以代替理性逻辑分析与法律依据的。

因此,尽管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太符合社会伦理,但是也不侵权,也许应该说一种不违法的商业策略。

既然正是因为乔丹商标收到国家的保护,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此商标才是合法的,那我们可否探讨下国家是否应该批准此商标注册的问题呢?

如果国家在正式批准“乔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之前,迈克尔.乔丹就得知到此信息,对此商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也许事情不会变得如此棘手,因为当时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对“乔丹”商标的建设仍处起步阶段,对此商标建设仍未有自己的投入,也许会考虑妥协。

先来看一则资料:实际上,作为一种商业竞争手段,商标抢注十分普遍。据统计,中国加入WTO以来,很多国家都抢注了中国的知名品牌,其中一些商标抢注甚至直接把中国产品赶出了当地市场,比如“同仁堂(600085,股吧)”商标先后被日本、美国、韩国、荷兰、挪威、瑞典等多个国家的企业抢注,“狗不理”包子,也早在24年前就被日本抢注。“龙井茶”、“碧螺春”、“大红袍”、“信阳毛尖”等多个茶叶名称在韩国被同一茶商注册为商标。

可以看出,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各国之间的贸易也存在了许多摩擦,中国抢注外国商标,外国抢注中国商标,但却都是合法注册的。

据资料显示,中国在商标注册后的审查阶段,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显著性审查。没有显著性,就不得注册。第二,审查禁用条款。有些文字、图形跟国名、国旗、国徽等相同或相似,或带有民族种族歧视、违反公序良俗等内容,商标法禁止注册。第三,审查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人不得把他人的权利拿来自己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的商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