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性化视角谈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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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化视角谈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摘要】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方针,只有认真研究、不断探索,才能总结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经验,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点在于顺应人性,本文即是从人性的角度,探讨公务员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所在,并且充分借鉴了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以资有效利用。

【关键词】道德建设;权力;制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务员制度亦是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全国各地也如火如荼的开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尚未完全得到解决,诸如近年发生的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暴露出公务员队伍中还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到位、权力监督制约不力、制度建构缺乏等系列问题,这也充分说明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①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国家公务员由于其紧密联系公共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群体不仅要模范遵守一般群众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而且还要恪守更高层次的职业道德准则。因此可以说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

德水平的重要标杆。公务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紧密联系公权力

公务员从事行政、司法管理活动,自身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应的公共职权,如何正确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这不仅需要相应的法规、行政纪律约束,而且还需要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制约其公职行为,以期平衡在行政、司法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关系。

(二)政治性氛围浓厚

作为国家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执行公务时,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意志,即必须依法行政,既不能滥用公共权力,也不能违反法律不作为,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意志性,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公职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公务员以服从人民利益为第一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我国至今无一部专门的《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来规范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仅在相关的公务员规范中有较少的体现。以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开端,在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定位偏差大,内容比较模糊,针对性不够、责任承担的弹性较大等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定位指导存在偏差——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设计超出了“义

务道德”的要求

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义务道德”和“向往的道德”,或者说是“基本道德”与“倡导性道德”,他认为义务道德是一种道德义务,与法律的距离较近,它所谴责的行为一般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向往的道德是一种道德理想,与法律的距离较远,是人们在具体的事务中应该努力的方向所在,但不必苛求做到。

长期以来,我们在公务员道德建设这个问题上忽视了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与倡导性道德要求的区别,把倡导性的要求诸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人民公仆”“大公无私”等当成了公务员的职业标签。殊不知公务员也是人,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忽视了这个问题就等于盖住了问题去解决问题,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不仅“大公无私”没有做到,而且还会变本加厉滥用公权、贪污腐败。因为连基本的公务员道德诸如“遵纪守法”都不能做到,又何谈高尚的德性要求?党的个别重要领导干部的落马就是证明,例如成克杰、胡长清、许迈多等都是在台上大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实际却是变本加厉的贪污腐败。

(二)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内容不完备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毕竟处于初始阶段,虽已有一些法规与条例来规制,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够健全。《宪法》对公务员精神作了原则性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法》随后也规定了违反义务后的相关处罚措施等,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实施时却难以把握标准。例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之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是否做到了“全心全意”,其实并无一个可行性的标准予以测量。

(三)导致的后果——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腐败现象频发

越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越是存在着许多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重利性促使了公务员讲效益、求实效,但同时也引起了一部分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滋生出拜金主义思想,一些公务员由于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认识不清,进而滥用职权,利用本该为人民谋福利的权力当作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将职业公共权力视为私人产品或个体力量,并且凭借这种力量凌驾于他人之上,处处显示出高人一等的优越感,更有甚者,有的部门官员在打着集体利益的名号下挪用公款、建立小金库,积极追求部门利益,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于不顾。

三、加强公务员职业强道德建设的路径

(一)以人性化为指针,强化公务员基本道德建设

西方一位大哲学家曾说“没有对人性的把握,就没有对人类行为驱动的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正合乎人性的道德规范的产生”。解决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下降的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

向,即以处于现实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公务员作为道德建设的起点,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基点作通盘考虑,包括住房的需求、消费的需求、职位晋升的需求等。因为不提高公务员的综合待遇,只是一味的要求公务员做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现实的。即使我们能依靠其它手段维持公务员的廉洁性,但过低的收入也难以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政府部门来,反观新加坡政府所实行的“高薪养廉”的做法,却成效显著。当然我国不能实行片面的高薪养廉,而是在合理评估后,有计划的实施高薪养廉计划。另外,当公务员一旦违反了基本的义务道德,则要根据相关法律作“违法必惩”的严肃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连年增长,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我们希望这可以成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起点所在。

(二)积极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务员道德法》

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务员道德法》,不仅可以改变目前关于公职人员道德法律法规分散的现状,而且可以做到更为具体的道德引导,避免无法可依的窘况。目前,许多国家以法规形式确定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早在1883年美国就出台了规范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彭尔顿法》,之后美国国会又在1978年通过了专门规范政府公务人员道德的《政府道德法案》,欧美其他发达国家也都先后颁行了类似的道德法典。在亚洲,韩国于1981年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于1999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新加坡在反腐领域更是大踏步前行,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关于公共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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