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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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铸钢件

第1节一般规定

1.1 范围

1.1.1 本节对拟用于制造船舶、其它海洋结构物、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和管系的铸钢件作出一般规定。

1.1.2 凡涉及设计和建造的关于本规范中规定的铸件制造和试验均应符合第1和第2章的规定,以及本节的一般规定和第2节至第9节中适用的具体规定。

1.1.3 作为1.1.2的替代条款,凡符合国家或专用技术要求的铸件,只要这些技术要求与本章的要求合理等效;或对专门用途已经认可的铸件,均可予以接受。检验和认证通常应按第1章的规定执行。

1.1.4 对于大量生产的小型铸件或定量生产的同型铸件,可以根据第1章

2.4的规定,采取变通的检验方法。

1.2 制造

1.2.1 铸钢件应在英国劳氏船级社认可的铸造厂制造。所用钢料的制造程序应经英国劳氏船级社认可。

1.2.2 为除去多余金属而采用的火焰切割、火焰清理或电弧气刨等各种方法,均应按公认的优良工艺,并应在最终热处理之前进行。凡铸件因其化学成分和/或厚度而有必要预热之处,均应预热。其受影响的区域应用机加工或打磨平整至约2mm的深度,除非它显示钢材并未由于切割方法而受损害。切割表面有必要作特别检查,以便发现任何裂缝。

1.2.3 如用焊接方法把两个或多个铸件连接成一个组合构件,应提交拟用的焊接程序细节以供认可。并要求进行焊接程序的认可试验,也见1.9的规定。

1.3 铸件质量

1.3.1 所有铸件不应有不利于正常使用的表面或内部缺陷。表面光洁度应符合良好的工艺标准和经认可的技术条件的专门要求。

1.3.2 铸件表面不得用锤击、冷锻,也不得用任何可能掩盖缺陷的方法进行处理。

1.3.3 所有芯撑的位置应于注明并应作近观检查(如有需要,还应进行超声波检测),以保证溶透。

1.4 化学成分

1.4.1 所有铸件应采用镇静钢制造。桶样化学成分应在本章有关节中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在规定了通用的总范围的情况下,化学成分应与铸件的钢号、尺度和所要求的力学性能相适应。

1.4.2 除另有规定外,制造商可自行决定选用合适的晶粒细化元素。这类元素的含量应在桶样分析报告中列出。

1.5 热处理

1.5.1 所有铸件应按本章有关节中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1.5.2 热处理应在构造适宜的炉内进行。该炉应能有效地维护,并备有合适的温度控制手段,且设有高温计以测量和记录炉内的装料温度。炉的尺度应能允许炉内装料能均匀地加热至需要的温度,应有足够数量的热电偶与炉内装料相连,以显示其温度适当均匀并在整个热处理过程中能将温度记录下来。如采用其它程序应经英国劳氏船级社材料和无损检测部门认可。这些记录的副本,连同表示温度测量位置的草图,应提交验船师。该记录应能确认所使用的炉子、装料的详情、热处理温度及在该温度下的时间和日期。验船师应审查各图表并确认证书中的各细节。如果很大的部件需要热处理时,可专门考虑用变通的办法。

1.5.3 如果铸钢件经受了局部再加热,或在最终热处理后进行了任何矫直工序,则为避免可能存在的有害残余应力,可要求进行后续的消除应力热处理。

1.6 试验材料和试验件

1.6.1 每一铸钢件应当为第2至第9节中规定的试验以及为了可能的再次试验所需的试验件提供足够的试验材料。试样应与铸件铸成一体,或者附铸到铸件上,其厚度应不小于30mm。

1.6.2 试样应在完成1.5.1规定的热处理后,方可从铸件上取下,并应作适当的标记。

1.6.3 作为1.6.1和1.6.2的替代条款,如果大小大致相同、每一质量小于1000千克的若干小铸件,由一个铸次铸成,并且都装入同一炉内进行热处理,则可用单独浇铸尺度适

宜的试验方法。这些试样应作出合适的标记,并同其所代表的铸件一起进行热处理。对每一批铸件至少应提供一个试样。

1.6.4 试件应按第2章的规定制备。拉伸试验件的横截面积应不小于150mm2。

1.6.5 再次试验程序应符合第2章1.4的规定。

1.7 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

1.7.1 所有铸钢件均应进行清理,并为检查作充分准备。适用的方法包括酸洗、碱洗、钢丝刷清理、局部打磨、喷丸或喷砂。

1.7.2 铸件表面不得用锤击、冷锻,也不得用任何可能掩盖缺陷的方法进行处理。

1.7.3 除另有协议外,铸件尺度的精度及其核查应由制造商负责。

1.7.4 所有铸件都应提交验船师作目视检查。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包括对内表面的检查。除本章下列诸节或本规范的其它分册或经同意的技术说明书中包含有更为特殊的无损检测要求外。铸钢件应按1.7.8进行磁粉检验。

1.7.5 凡本规范规定或要求的无损检测都应在验收前进行。所有试验均应由合格的操作人员使用可靠和保养良好的设备进行。试验方法应征得验船师的同意。

1.7.6 制造商应向验船师提供一份具有签署的报告书,以证明已作过无损检测,检测结果未发现任何严重的内部缺陷。在该报告书中还应包括所用试验方法的简要说明。

1.7.7 凡规定或要求进行磁粉检验的场合,都应采用在合适的液体中的磁粉悬浮液,不得采用干粉法。当使用电流方法进行磁化时,应特别小心以避免双圆棒电极烧痕而损坏完工的机加工表面。

1.7.8 在需要之处,磁粉或染色检验应由制造商于适当时间进行,而且铸件应处于完工状态。除非另有专门协议,否则这些试验应有验船师在场时进行。铸件应在下列各部位作检验:

(a) 所有可以触及的填角和截面变化处;

(b) 曾用火焰切割、火焰清理或电弧气刨去除多余金属的部位;

(c) 组装时焊接过的部位;

(d) 经验船师同意的其他部位,包括在使用中要承受高应力的区域。

验收标准应使验船师满意。

1.7.9 根据以后各节或商定的技术条件而需要由制造商进行超声波检验之处,验船师可以要求在场,以核实检验是否按商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在下列各部位进行:

(a) 经验船师同意的在使用中要承受高应力的部位;

(b) 组装时焊接过的部位;

(c) 根据经验判断有可能出现严重内部缺陷的部位:这类部位应由制造商与验船师协商确定;

(d) 在随后的机加工可能暴露出丝状收缩或其它缺陷之外(例如螺栓孔、轴承孔)。

1.7.10 射线检验一般应由制造商在1.7.9超声波检验所标出的部位上进行。全部射线照片应提交验船师审查和验收。射线照相方法和验收标准应使验船师满意,并符合认可的技术条件中的任何要求。

1.7.11 任何铸钢件在以后的机加工或试验时,若证明其有缺陷,则不论该铸件以往有过任何合格证书,也应予以拒收。

1.8 受压试验

1.8.1 铸钢件应按有关本规范的要求,在最后验收前的最后机加工状态下进行受压试验。这些试验应在验船师在场时进行,并应使其认为满意。

1.9 有缺陷铸件的修整

1.9.1 当铸件上发现有不能验收的缺陷时,则应用机加工或批凿去除之,也可采用火焰清理或电弧气刨去除缺陷。但必要时需对铸件进行预热,而且由于修整造成的不平表面要随后磨平。铸件缺陷是否完全消除,应通过合适的无损检测予以验证。如果因去除缺陷而形成的浅槽或凹陷不致使铸件的强度明显降低,并能适当地修磨成平滑过渡,则验船师可自行决定是否验收。缺陷材料的完全消除应用磁粉或液渗透试验来验证。由焊接造成的小的表面密封不规则可以用焊补方法处理。

1.9.2 当采用火焰清理或电弧气刨时,应按照1.

2.2中所详列的要求。

1.9.3 用于奥氏体不锈钢的砂轮应为无铁型,而且只能用于不锈钢。

1.9.4 用焊补方法对铸件缺陷进行修补的所有建议应在开工前提交验船师。验船师应对铸件缺陷的数量、位置和大小能有效地进行修整而感到满意。

1.9.5 制造商应准备一份报告书和/或草图,其中详细列出所有焊补处的范围和位置。草图的副本应提交英国劳氏船级社,而且副本应附在铸件的合格证书上。

1.9.6 如经协商一致认为铸件能被修复,则该项工作应由合格焊工按照认可的焊接方法来进行,方法中应包括1.9.6至1.9.13中各要点。

1.9.7 除非与验船师另有协议,否则当需要焊补缺陷时,应在焊补前对整个铸件进行晶粒细化热处理。晶粒细化热处理需加热至临界温度上限之上。

1.9.8 铸件上的凹陷应具有合适的形状,以便进行焊补。此外,在为焊接作好最后准备以后,应用适当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复查,以保证全部有缺陷的材料已被消除。

1.9.9 除奥氏体和双相不锈钢以外的所有合金钢铸件,应在焊接前进行适当的预热。碳锰钢铸件也应按其化学成分、焊补处的尺度、形状和位置进行预热。

1.9.10 焊补应在有遮蔽、位于无风和无害的天气条件处,由合格的焊工在适当的监督下进行。全部焊补应尽可能在俯焊(平焊)位置进行。

1.9.11 所用的焊接消耗品应具有合适的成分,并能熔敷出一条力学性能类同于(但决不

低于)铸钢件母件的焊缝。要优先采用低氢型焊接消耗品。制造商应进行焊接工艺试验,以证实经1.9.12所述热处理之后能得到满意的力学性能。这些试验的结果应提交验船师。

1.9.12 焊补完成后,应按第2至第9节的规定对铸件进行热处理,或在不低于550℃温度下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所要求的热处理类型应根据铸件的化学成分和修理的尺度、位置和性质来确定。

1.9.13 焊补面积小,且铸件的机加工又已达最后阶段者,可特殊考虑采用局部消除应力

热处理,但应得到英国劳氏船级社(材料和无损检测部门)的事先同意。焊接工艺应使残余应力为最小。

1.9.14 热处理完成后,焊补区及其邻近的材料应予磨平,并用磁粉、染色、超声波或射线检验。验船师应参加检验,证明磁粉或染色检验的结果,并检查射线照片。所用的各种无损检测类型都应得到满意的结果。

1.9.15 当铸件无需焊补时,制造商应提交验船师一份报告书以说明这一实际情况。

1.9.16 铸造厂应保存详细的焊接工艺、热处理以及铸件焊补处的范围和位置的全部记录。这些记录应随时可供验船师查阅,当验船师提出要求时,应提供个别记录的副本。

1.9.17 对于有缺陷的曲轴用铸钢件的修整,见4.7。

1.10 铸件识别

1.10.1 制造商应采用一套能追溯所有竣工铸件的原始铸次的材料标记系统,而且当验船师要求进行这种追溯时,应为其提供一切方便。

1.10.2 验收前,对经过试验和检查得到满意结果的所有铸钢件,制造商应清晰地标记出

下列各项:

(a) 标记编号、浇铸号或能追溯铸钢件全部生产过程的其它标记;

(b) LR或Lloyd's Register及英国劳氏船级社地区办事处的简称;

(c) 负责检查的验船师的私章;

(d) 试验压力(如适用时);

(e) 最后检查日期。

1.10.3 对于大量制造的小型铸钢件,则可与验船师专门协商确定其它变通的标记安排。

1.11 认证

1.11.1 制造商应向验船师提供一份对已验收的每一铸钢件或每批铸钢件的书面说明,给出下列项目:

(a) 买方名称和定单号码;

(b) 铸钢件和钢质量的说明;

(c) 标记号码;

(d) 炼钢方法、浇铸号、桶样化学分析。假使是特种等级的钢(见第2节),还应包括产品或试件的化学分析;

(e) 热处理的一般详情,包括温度及在该温度下的时间;

(f)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

(g) 试验压力,如适用时。

1.11.2 合适时,制造商应提供一份1.7.6要求的关于无损检测并经签署的报告书,以及详细标出1.9.5要求的每一铸件所有的焊补范围和位置的报告书和/或草图,或者1.9.15中所述的报告书。

第2节船舶和其它结构用铸钢件

2.1 范围

2.1.1本节对拟用于制造船舶和其它结构物的碳锰钢铸件作出规定。这些铸件的设计和验收试验与其在环境温度下的力学性能有关。

2.1.2对标准的和特殊的两个质量等级作出规定。

2.1.3如拟采用比本节2.4.3款规定的最小抗拉强度更高的碳锰钢或合金钢时,则应提交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热处理等细节以供认可。

2.2 化学成分

2.2.1桶样化学成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2.2对于特殊等级,含铝量与含氮量的乘积应符合下式:

(%Al

×%N)105≤60

酸溶的

2.2.3对于特殊等级,应强制性地对产品或试棒校核其化学分析。产品或试棒的校核分析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表4.2.1 化学成份

质量等级标准特殊(见注3)

碳0,23% 最大值0,23% 最大值

硅0,60% 最大值0,60% 最大值

锰0,70 – 1,60% 0,70 – 1,60%

硫0,040% 最大值0,035% 最大值

磷0,040% 最大值0,035% 最大值

铝- (酸溶的) –0,015 – 0,080%

(见注1 and 2)

残余元素:

0,30% 最大值

0,30% 最大值

铬0,30% 最大值

0,30% 最大值

镍0,40% 最大值0,40% 最大值

钼0,15% 最大值0,15% 最大值

总共0,80% 最大值0,80% 最大值

注:

1、可测定总的含铝量以替代酸溶的量,在这种情况下,总的含铝量应为0,020 – 0,10%.。

2、根据与英国劳氏船级社的专门协议,可使用除铝以外的晶粒细化元素。

3、对于特殊等级应测定含氮量。

2.3 热处理

2.3.1铸件应以下列中的一种状态供货:

(a)完全退火,或

(b)正火,或

(c)正火,并在不低于550℃温度下进行回火,或

(d)淬火,并在不低于550℃温度下进行回火。

2.3.2对于较大的铸件,当在较厚处可能出现微小结构粗糙,可以要求作一次双奥氏热处理以保证足够的颗粒细化。粗糙微小结构可以用约为30dB/m在2MHz的超声波检查的增加变弱中显示出。

2.3.3紧接焊缝修补后及/或肘板附件上,所有铸件应在交货前作一次焊后热处理,其温度应不少于550℃。

2.4 力学性能试验

2.4.1对代表每一铸钢件或每批铸钢件的材料,至少应作一次拉伸试验。

2.4.2如铸钢件形状复杂,或者竣工质量超过10t,则应制备两个试样。如大型铸钢件是由两个或更多铸次的钢水制成时,且在浇铸前未在一个桶中混合,则应根据其相应的铸次数取两个或更多的试样。这些试样应整体浇铸,其位置应尽量远离。

2.4.3 力学性能试验的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屈服应力200 N/mm2(最小值)

抗拉强度400 N/mm2(最小值)

断面收缩率40%(最小值)

2.4.4应对每一特殊等级铸钢件提供一组3个夏比V形缺口冲击试件。这些试件可取自铸件最厚部分的小延伸处,或者与铸件整体铸成,但尺度能代表铸件最大剖面厚度。这些试件应按第2章进行试验,并且其在0℃时的平均能应不小于27J。

2.5 无损检测

2.5.1在船舶建造中,拟用于艉框架、舵框和螺旋桨轴支架的铸钢件,应按1.7进行超声波和磁粉探伤检验。对用于其它结构物的铸钢件,其无损检测的型式和范围应与验船师专门商定。

第3节机械制造用铸件

3.1 范围

3.1.1本节对第4至第7节范围以外的、拟用于机械制造的碳锰钢铸件材料作出规定。

3.1.2如拟采用比本节3.2.1款规定的含碳量更高的钢或合金钢时,则应提交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热处理等的细节以供认可。

3.1.3不允许制造或修理铸钢连杆,除非其制造和质量控制程序已经英国劳氏船级社认可。为了认可,应在制造厂用所建议的方法进行试验以证明铸件是完好的。应进行试验以证实铸件,包括曾经焊补过的区域,已具有合格的力学性能。有关制造、修理和质量控制程序的任何改变应提交英国劳氏船级社认可。另见第1章2.2。

3.2化学成分

3.2.1除3.2.2中的规定外,桶样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范围:

碳0.40%(最大值)

硅0.60%(最大值)

锰0.50~1.60%

硫0.040%(最大值)

磷0.040%(最大值)

残余元素:

铜0.30%(最大值)

铬0.30%(最大值)

镍0.40%(最大值)

钼0.15%(最大值)

总共0.80%(最大值)

3.2.2拟作为焊接装配件部件用的铸钢件应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含碳量一般不超过0.23%。

3.2.3焊接结构采用较高含碳量的钢或合金钢的建议,须经专门考虑。

3.3 热处理

3.3.1铸钢件应经:

(a)完全退火,或

(b)正火,或

(c)正火,并在不低于550℃温度下回火,或

(d)淬火,并在不低于550℃温度下回火。

3.3.2对于发动机的铸钢底座板、涡轮机的铸钢外壳和其它在尺度稳定性及消除内应力方面要求较高的铸钢件,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这应在不低于550℃的温度下进行,随后将炉温冷至300℃或更低;或者,也可采用完全退火处理,但要将铸件在炉内冷至300℃或更低。

3.4 力学性能试验

3.4.1对代表每一铸钢件或每批铸钢件的材料,至少应作一次拉伸试验。

3.4.2如铸钢件形状复杂,或者竣工质量超过10t,则应制备两个试样。如大型铸钢件是由两个或更多铸次的钢水制成时,且在浇铸前未在一个桶中混合,则应根据其相应的铸次数取两个或更多的试样。这些试样均应整体浇铸,其位置应尽量远离。

3.4.3表4.3.1列出相应于不同强度水平的屈服应力、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的最低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须把这些强度水平看作为特定的等级来划分。可以给定最低抗拉强度的中间水平,假使那样,屈服应力、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的最小值可用内插法求得。

3.4.4铸钢件可按表4.3.1所列的总范围内选择任何规定的最低抗拉强度供应。

3.4.5拉伸试验的所有结果均应符合表4.3.1中对应于该规定的最低抗拉强度所列的要求。

3.4.6对于合金钢铸件和碳锰钢铸件,当含碳量超过0.40%时,则其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认可的技术条件。

3.4.7当一个铸钢件或一批铸钢件不能达到力学性能的试验要求时,则可再进行热处理,然后提交作验收试验,但是这种做法最多只能进行两次,见第1章4.6。

表4.3.1 验收用力学性能:

作机械构造用的碳钢及锰碳钢铸件

抗拉强度N/mm2

屈服应力

N/mm2最小值

5,65的伸长率

% 最小值

面积收缩率

% 最小值

400 – 550 200 25 40

440 – 590 220 22 30

480 – 630 240 20 27

520 – 670 260 18 25

560 – 710 300 15 20

600 – 750 320 13 20

3.5 无损检测

3.5.1所有活塞顶和气缸盖均应作超声波检验。此外,如这些铸件拟用于缸径大于400mm 的发动机时,则还应按1.7作磁粉或染色探伤检验。

3.5.2发动机的铸钢底座板应按1.7作超声波和磁粉或染色探伤检验。

3.5.3涡轮机铸钢外壳应按1.7作磁粉或染色探伤检验。此外,在准备制作焊缝的部位,还应进行超声波或射线透视检验。

3.5.4其他铸钢件,凡有规定者,均应作无损检测。

各国船级社名称

世界各国船级社 ①Det Norske Veritas 挪威船级社。缩写为D.N.V. ②Germanischer Lloyd 德国船级社。缩写为G.L. ③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美国船级社。缩写为A.B.S. ④Nippon Kaiji Kyokai 日本船级社。缩写为N.K. ⑤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 劳埃德船级社。英国船级社。世界最早成立的船级社。英国劳氏协会缩写:L.R.

⑥ Registro Italiano Navale 意大利船级社。缩写为R.I.N.A. ⑦ Bureau Veritas 法国船级社。缩写为B.V. ⑧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中国船级社。缩写为 C.C.S. ⑨ 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 俄罗斯船级社缩写为R.S. ⑩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韩国船级社。缩写为:K.R.

India Register of Shipping 印度船级社缩写为:I.R.S. Hellenic Register of Shipping 希腊船级社缩写为:H.R.S. The 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澳大利亚船舶登记局 A.M.S.A. Polish Register of Shipping 波兰船舶登记局缩写为:P.R.S. PT. Biro Klasifikasi Indonesia (Persero) 印度尼西亚船级社缩写为:B.K.I. Bulgaria Register of Shipping 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缩写为:B.R.S.或 B.K.R. Egypt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埃及船舶登记局缩写为:E.R.S Ukrain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乌克兰船级社缩写为:U.R.S或R.U. Croat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缩写为:C.R.S Yugoslav Register of Shipping Bureau 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缩写为:J.R. Czech Register of Shipping Bureau 捷克船舶登记局缩写为:C.S.L.R. Roman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Bureau 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缩写为:R.N. Serb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塞尔维亚船级社缩写为:S.R.S. The Philippine Register of Shipping, Inc. 菲律宾船级社缩写为:P.R.S. Vietnam Register 越南船级社缩写为:V.R.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I.A.C.S.) 国际船级社联合会。由主要船级社组成的协会,主要宗旨是改善海上安全标准。

各国船级社规范简介

各国船级社规范简介 从十八、十九世纪世界航海事业日益兴旺以来,船舶、海上设施的制造及航海中的安全、保险等事项要求对船舶及其相关行业建立统一的组织及有效的标准和管理。航海事业发达的英国首先成立了英国船级社。发布了劳埃德船级社规范(LR),之后各国也都成立了本国的船级社。各国船级社的性质、主要业务,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相同所以也都大同小异。现以中国船级社(CCS)为例作简单介绍: 中国船级社是一个“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团体”,它的服务宗旨是“通过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入级规范和/或技术标准,并通过本社的检验工作和技术咨询,为航运、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环境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主要业务有:“制订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的入级规范和/或技术标准”;“对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进行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和必要的文件”;“参与有关标准的实施”等(其它业务因与我们基本无关故略)。 中国船级社所制订的最主要的规范是《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涉及船舶的设计、材料、船用电器、焊接等全部制造过程,成为船舶及其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及使用的依据。规范的制订是由船级社专家、船东及海上设施的业主、保险商、制造业、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多方面专家组成的船级社技术委员会进行审议的。 《规范》的第9篇为材料篇,它的通则中规定“用于船体、机械、锅炉和受压容器等的材料和产品的制造、试验和检验,应符合本篇有关规定,并应具备完整的合格证件”;“所有经本社认可或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均应标上本社的标志”;“造船或造机工厂应向本社认可的工厂订购船用材料和产品”;“工厂及其生产的船用材料和产品,应按本社认为适用的程序,进行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在材料篇第3章《钢板、扁钢与型钢》中,详细规定了船体用钢板的制造方法、厚度公差、一般强度钢和高强度钢的等级(牌号)、化学成分、交货状态、力学性能、取样、组批等技术要求。综合上述内容,其实质是:船厂在购买船体用钢板时必须向经过工厂认可的铜板生产厂购买符合船规规定并标有船级社标志的钢板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得到驻厂验船师认可而使所生产的船舶通过检验取得人级证书。反之。钢板生产厂取得船级社认可,并将其产品经验船师检验后标上船级社标志是向船厂供货的必要前提条件。从此也很清楚地说明了钢板生产厂生产船板为什么必须要向船级社申请工厂认可。 有二个问题特别加以说明 一是既有了船级社规范中对船板的规定,为什么还要制定船板的标准。我国有国家标准GB 712�88《船体用结构钢》,宝钢有企标Q/BQB 330一1999《船体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原因之一是因为船板这样的产品属于国家《标准化法》中所规定需要制订国家标准的对象。原因之二是因为船规中虽详细地规定了船板的技术内容,但它并未包括制订标准所需包含的全部技术内容细节,这样在生产厂

ABS船级社-2015MODU规范-1

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2015 NOTICES AND GENERAL INFORMATION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Incorporated by Act of Legislatur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1862 Copyright 2014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ABS Plaza 16855 Northchase Drive Houston, TX 77060 USA

Notices and General Information CONTENTS Introduction (1) TABLE 1 Applicable Editions of Booklets Comprising 2015 Rules (2) TABLE 2 Division and Numbering of Rules (2) Rule Change Notice (2015) (3) TABLE 3 Summary of Changes from the 2014 Rules (3) .2015 ii ABS 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Notices and General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1.The year 2015 edition of the 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consists of the nine (9) booklets as shown in Table 1. The purpose of the generic title ABS Rules for Conditions of Classification – Offshore Units and Structures (Part 1)is to reflect the expanded contents of PART 1, as a result of including consolidated requirements for “Classification” applicable to all types of offshore units, pipelines, risers, and other offshore structures, as specified in the Foreword to Part 1. With regard to Part 2, the purpose of the generic title ABS Rules for Materials and Welding is to emphasize the common applicability of the requirements to ABS-classed vessels, other marine structures and their associated machinery, and thereby make PART 2 more readily a common “PART” of various ABS Rules and Guides, as appropriate. 2.The numbering system applied in the Rules is shown in Table 2. 3.The primary changes from the 2014 edition of the Rules are identified and listed in Table 3.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indicated Rule Changes is 1 January 2015, unless specifically indicated otherwise. 4.The effective date of each technical change since 1993 is shown in parenthesis at the end of the subsection/paragraph titles within the text of each Part. Unless a particular date and month are shown, the years in parentheses refer to the following effective dates: (2000) and after 1 January 2000 (and subsequent years) (1996) 9 May 1996 (1999) 12 May 1999 (1995) 15 May 1995 (1998) 13 May 1998 (1994) 9 May 1994 (1997) 19 May 1997 (1993) 11 May 1993 5.Until the next edition of the 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is published, Rule Change Notices and/or Corrigenda, as necessary, will be published on the ABS website – 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7392907.html, – only, and will be available free for downloading. It is not intended to publish hard copies of future Rule Change Notices and/or Corrigenda to existing Rules or Guides. The consolidated edition of the 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which includes Rule Change Notices and/or Corrigenda using different colors for easy recognition will be published on the ABS website only when RCN and/or Corrigenda are issued. 6.The listing of CLASSIFICATION SYMBOLS AND NOTATIONS is available from the ABS website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7392907.html, for download. .2015 1 ABS 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船级社认证流程

船级社认证流程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中国船级社认证流程(2009-10-17 09:17:07) 中国船级社CCS产品型式认可工作计划流程(简) 阶段一:提交申请 企业应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CCS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CCS固定格式),咨询机构可以提供申请书协助企业提交申请。 申请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组成、用途等等具体根据产品明细栏的要求填写,中英文对照。 阶段二:各类相关资料、文档准备 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准备以下资料: 1.公司简介(企业性质、自然状况、生产能力、生产条件、资格证书等)2.供应商/原材料清单(原材料名称、型号/规格、验收标准、出产检验报告等) 3.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说明书、技术条件、型式试验大纲、出厂试验大纲所采用的标准、提供全套图纸等等) 4.产品工艺、生产流程(在流程图上应标明相应的检验控制点) 5.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清单(生产设备一览表、检测设备一览表、人员情况一览表、特殊工种的操作资格证书等) 6.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质量管理制度应符合船用产品制造厂或型式认可的要求) 7.企业应收集并提供有关产品的检验标准规范(如: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要求、国标、行标、特殊要求等等) 8.以往获得的证书和检验报告(ISO9001证书、船级社认可证书、公证检验机构检测报告) 9.产品的最终出厂检验大纲,出厂检验报告格式 10.用户对产品质量的信息反馈意见(如适用) 不同产品要求提供的资料各有差异具体以检测机构所列清单为主 咨询公司根据认证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列出的文件清单协助企业对产品的相关文档提出修改意见,审核,改进,便与企业报送。 阶段三:现场审核 咨询公司做好现场审核的准备工作,协助企业完成认证机构进行的现场审核 阶段四:样品准备 企业根据检测机构的要求准备送试样品; 咨询公司负责进行送试前的质量把关; 阶段五:样品送检 企业负责将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 咨询公司负责试验过程中的联络工作,协助企业完成整改工作 阶段六:取证 企业通过现场审核,关闭整改项目及其产品通过型式试验后一定时期内获取证书。

GL船级社规范

第3节电源装置 A.电力需求 1.须提交电气设备的功率平衡表以验证发电、蓄电和变电装置的定额是足够的。 1.1须对下列运行状态确定其电力需求:1.1.1海上航行, 1.1.2港湾和港口附近航行, 1.1.3应急供电。 1.2还须考虑与船舶营运区域有关的极端环境条件,如极地或赤道区域的影响。 1.3在编制功率平衡表时须将所有安装的用电设备列入一表中并指出它们的输入功率值。 2.对于不同的运行状态须注意: 2.1对要求连续运行的所有用电设备,计入其全部输入功率,但对处于备用状态,只有当同类的用电设备出故障时才使用的那些用电设备除外。 2.2短时运行的用电设备的输入功率应乘以一同时系数。2.3中所述用电设备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中,同时系数只能使用一次。 2.3相对于主电源功率大的用电设备,例如侧推器,计入其全部输入功率(另见B.1.4)2.4短时峰值负载,例如由于大电动机自动起动所引起的峰值负载。须证实其储备功率。 B.主电源 1.设计 1.1每一艘船均须配备一主电源,其容量足以满足第1节A.3中对电站所述的要求。该主电源应至少由两台相互独立的发电机组所组成。 1.2 1.1中所述的发电机组的容量必须使任一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或停止运行时,其余发电机组的容量仍足以供电给在海上航行时所需的所有设备,从而确保: 1.2.1正常的推进运行状态和船舶安全,1.2.2最低舒适的居住条件,和 1.2.3货物的保存,仅就提供的设备是入级的一部分而言。 最低舒适的居住条件至少包括足够的设施用于照明、烹调、取暖、生活食品冷藏、机械通风、卫生用水和饮用水。 1.3在具有入级的冷藏设备(船级附加标志KAZ)的船上,在其入级证书上有集装箱连接至船上或者在入级符号后有其他附加标志(例如挖泥船)的船上,在确定发电机容量时,还须考虑由于相关的特定运行条件所致的电力需求。 如对于集装箱连接无现成的运行数据可用,则在计算电力需求时须使用如下数据: 额定功率:

船级社

船级社 货运主与承担海上保险业务的水运保险商要求保证任何一条船舶在结构上能适应预期的航行。为了使货运主或水运保险商能区分船舶的优劣,在过去200年左右的时间内已经形成了船级系统,并且已建立起可靠的组织用来进行船舶的初始和后续检验,以便对船舶能否入级和维持级别作出估价。 主要的海运国家有下列船级社: 英国——劳埃德船级社(劳氏船级社) 法国——法国船级社(法国验船局) 德国——德国劳氏船级社 挪威——挪威船级社 意大利——意大利船级社 美国——美国船级社(美国验船局) 俄罗斯——俄罗斯船舶登记局 日本——日本海事协会 韩国——韩国船级社 中国——中国船级社 波兰——波兰船舶登记局 这些船级社各自出版他们自己的规范。规范主要是涉及船舶强度,规定适当数量的设备及机械的可靠程度。船舶可按照某一特定的船级社规范在任何一国建造,但所按照的规范不一定是所在建造国的船级社规范。虽然船舶入级不是强制性的,但拥有没有入级船舶的船东应使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相信该船舶对于勘定的载重线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持有一份结构安全证书。 这里仅详细叙述一下历史最悠久的英国劳氏船级社的要求,LR成立于1760年,1834年重建,1949年与不列颠公司合并。当时在英国只有不列颠公司是另设的一个船级社。按照劳氏船级社规范或相当标准建造的钢质船将在船名录中授予一个船级;只要他们保持符合规范要求,就可以继续授予船级。 劳氏船级社的船级符号 船级符号100A1是授予针对所需吃水、按船级社规范而建造的海船的。这个符号也可授予为专门目的而设计的船舶,但在符号后面应对专门目的予以注明,例如:100A1油船,100A1液化气运输船,100A1矿砂船,100A1拖网渔船,及100A1拖船等。也有针对限制航区或专门目的的船级符号100A1,这种船级授予拟在限定区域内航行或为了专门目的而设计的海船,它将在船名录中予以注明。另外,有针对限制航区的船级符号A1,这种船级符号拟授予只在特定的遮蔽水域,例如:港口、内河等范围内运行的船舶,这也将在船名录中注明。要在船名录中注明的其他船级符号还包括:特殊货物,表明船舶已许可装运特殊性质的货物;特殊性能,表明在设计或结构以及机械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能的船舶已获得许可;腐蚀控制,表明已经采用了认可的腐蚀控制方法,且允许结构尺寸减少。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四类船级的冰区加强,哪一类最适合要求应由船主选择。 冰级1*拟在最严重的冰区内航行的船舶 冰级1拟在严重的冰区内航行的船舶 冰级2拟在中等冰区内航行的船舶 冰级3拟在轻度冰区内航行的船舶 授予某一船舶的船级符号中的数字1表示锚设备、锚链和钢缆处于良好和有效状态,并符合规范要求。当这些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船级社认为对特定航区可以接受时,他们可以同意除去数字1,并在符号后面加上一划,即100A—。有些船舶因特定航区或特殊目

英国船级社规范(LR)2004

英国劳氏船级社 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LR:2004)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 2004年7月中文版光盘的编辑制作说明 1、本光盘的翻译和制作主要依据劳氏船级社已出版的该规范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 2005年的Notice No.1)及对2002年及2003年版的全部修改通知(即Notices)。 2、由于本光盘出版时,劳氏船级社已发布了对2004年英文版的第一号修改通知(2005年 Notice1),为此对于该Notice中的内容也已列入本光盘中。 3、凡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2005年的Notice 1)内容与各Notices的相应内容有不相 符合及矛盾之处,在一般情况下均以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2005年的Notice 1)为主,但也在个别地方吸收了Notices中明确合理的部分。 4、在翻译编辑中凡发现英文版中有明显的笔误或印刷错误,均在中文版中作了更正,并 报劳氏英国伦敦总部备案。 5、由于承担这次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及译文水平有限,可能译文中有若干不妥或误解之 处,如有这种情况,在本规范的执行时应以英文版为准。 6、本光盘的版权、出版、发行及解释权均属劳氏船级社(亚洲)上海代表处,各用户对 本光盘的需要、意见或建议,均请直接与上海代表处联系。 劳氏船级社(亚洲)上海代表处 上海延安东路550号海洋大厦三楼,邮编:200001 电话总机:+8621 51581000 传真:+8621 63907327

第2分册材料的制造、试验和认证规范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节制造、检验和认证的条件 1.1 范围 1.1.1凡经劳氏船级社入级或认证,或拟在劳氏船级社入级或认证的船舶和其它海上构造物以及相关的机械,其建造或修理所用的材料,均应按照本规范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查。锻造、铸造和挤压的材料应符合第1和第2章的要求及第3至第9章中有关的专门要求。系泊和锚泊设备、认可的焊接消耗品、组装钢质型材及焊接钢质机械结构,应符合第1和第2章中适用的要求,并应分别符合第10、11、12和13章的要求。塑料应符合第14章的要求。 1.1.2为使入级或认证,所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材料和部件,在涉及设计和建造的有关本规范中均有所规定。 1.2 材料质量和应用的资料 1.2.1船舶、构造物或机械承造厂应向材料制造商提供这种为保证能按照本规范进行检查和试验所需的资料。特别是当可采用任选或附加条件时,更应如此。 1.3 认可 1.3.1除在本规范其它章节中有专门说明者外,所有认可均适宜于拟作为海洋服务用途的材料。 1.3.2按照第3章至第10章生产的材料,应在经过劳氏船级社对供应这种型号产品认可的工厂中制造。根据第11章和第14章制造的产品应根据其中的要求进行认可。 1.3.3为使工厂能够取得认可,制造商应向劳氏船级社表明该工厂拥有必要的制造和试验设备,并由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使劳氏船级社认为满意。应在验船师的监督下实施一项规定的试验大纲,试验结果应使劳氏船级社满意。 1.3.4材料认可的程序在劳氏船级社“船舶材料及评定程序”中予以规定。 1.3.5当一个制造商有一个以上工厂时,则认可只对曾执行过试验计划的个别工厂有效。 1.3.6对于第3章至第10章中所指的材料,应在不超过3年时间间隔内,由验船师对制造商进行详细的定期检查,材料的认可方能维持有效。这一检查是在1.4节中所述的正常检验步骤之外的额外检查。 1.3.7当影响材料应用的制造程序参数所有变更时,制造商有责任在采用这一生产变更之前通知劳氏船级社。为维持这一认可,可能需要增加认可试验。

中国船级社认证流程

中国船级社认证流程(2009-10-17 09:17:07) 中国船级社CCS产品型式认可工作计划流程(简) 阶段一:提交申请 企业应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CCS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CCS固定格式),咨询机构可以提供申请书协助企业提交申请。 申请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组成、用途等等具体根据产品明细栏的要求填写,中英文对照。 阶段二:各类相关资料、文档准备 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准备以下资料: 1.公司简介(企业性质、自然状况、生产能力、生产条件、资格证书等) 2.供应商/原材料清单(原材料名称、型号/规格、验收标准、出产检验报告等) 3.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说明书、技术条件、型式试验大纲、出厂试验大纲所采用的标准、提供全套图纸等等) 4.产品工艺、生产流程(在流程图上应标明相应的检验控制点)5.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清单(生产设备一览表、检测设备一览表、人员情况一览表、特殊工种的操作资格证书等) 6.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质量管理制度应符合船用产品制造厂或型式认可的要求)

7.企业应收集并提供有关产品的检验标准规范(如: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要求、国标、行标、特殊要求等等) 8.以往获得的证书和检验报告(ISO9001证书、船级社认可证书、公证检验机构检测报告) 9.产品的最终出厂检验大纲,出厂检验报告格式 10.用户对产品质量的信息反馈意见(如适用) 不同产品要求提供的资料各有差异具体以检测机构所列清单为主 咨询公司根据认证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列出的文件清单协助企业对产品的相关文档提出修改意见,审核,改进,便与企业报送。 阶段三:现场审核 咨询公司做好现场审核的准备工作,协助企业完成认证机构进行的现场审核 阶段四:样品准备 企业根据检测机构的要求准备送试样品; 咨询公司负责进行送试前的质量把关; 阶段五:样品送检 企业负责将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 咨询公司负责试验过程中的联络工作,协助企业完成整改工作 阶段六:取证 企业通过现场审核,关闭整改项目及其产品通过型式试验后一定时期内获取证书。

【独家整理】国际船级社协会

【独家整理】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简介 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ClassificationSocieties,IACS)是在1968年奥斯陆举行的主要船级社讨论会上正式成立的。国际船级社协会是个非政府组织,致力于联合各船级社利用技术支持、检测证明和开发研究透过海事安全与海事规范维护来追求全球船舶安全与海洋环境清洁。目前IACS的13个成员船级社覆盖了世界上90%以上的货船设计、建造、维护和入级等任务。 IACS 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是来自各个成员船级社的高级管理代表。 委员会下设一般政策组(GPG),其组员是由成员船级社的高级管理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和研究针对IACS的政策、指南和长期工作计划。GPG的主席由委员会研究指派。而IACS的技术工作是由GPG监督的专家工作组负责。 协会在英国伦敦和南安普顿分别设有秘书处和质量认证体系(QSCS)中心。 历史 船级社协会可以追溯到1930年的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建议。该公约建议争取船级社之间的合作至"尽可能基于一致的规范标准在干舷勘定的强度应用… "。 继国际载重线公约成立后,1939年意大利船级学会主办了第一次的会议,出席成员包括了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级社(GL)、英国劳氏船级社(LR) 和日本海事协会(NK),一致同意进一步在协会之间的合作。

1955年,第二次主要船级社间的会议召开,促进了专题工作组的成立。随后在1968年成立了由7个主要的船级社组成的IACS。刚成立的IACS在技术和经验水平的结合很快得到了业界的认同,并于1969年,成为了IMO的咨询组织。它以非政府组织的观察身份得到了持续发展。强制IACS成员船级社遵循IACS的质量认证体系(QSCS)。 船级社的产生 船级社最早产生于二百三十多年前的英国。十八世纪中,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畔设有若干的咖啡馆,从事船舶生意的人们常在此聚谈,其中营业最盛者是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因此所有船舶和货物保险,大部分均在该咖啡馆办理,于是形成了海上保险的中心。由于保险需要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遂于1760年成立了劳埃德船级社,并开始实施船舶检验和登记入级。初期的验船师大多是退休的船长和船上的木匠,经验丰富,一验便知船舶优劣(那时都是木帆船)。最初他们把船体技术状况划分为五类:A(最好)、E(较好)、I(中等)、O(较坏)、U(最坏);又将所备帆、锚等设备分为三类:G(好)、M(中)、B(坏)。后来逐步根据需要,变革到现在的入级符号。Classification一词原是分级的意思,现在成为入级,不在对船舶划分等级。只要船舶建造符合船级社的建造规范,并经检验合格,该船即可在该船级社入级。劳氏船级社成立以后,鉴于船级社的作用和实际需要,各航运发达国家、以及有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成立了自己的船级机构,以便发展航运事业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迄今世界上已有近50家船级社。 随着专业分级的介入,除了一些例外,不同的分级已经被取代。现在的船舶至少符合相关船级社标准的一种,所以只分为符合和不符合标准。但是,每个船级社都发展了一系列的船舶标记来表明该船舶是符合一些额外的特定船型或者超过船级社要求的志愿标准。

BV船级社规范

NR 216 Chapter 5 WELDING S ECTION1G ENERAL R EQUIREMENTS S ECTION2A PPROVAL OF W ELDING C ONSUMABLES S ECTION3A PPROVAL OF O VER W ELDABLE S HOP P RIMERS S ECTION4A PPROVAL OF W ELDING P ROCEDURES S ECTION5A PPROVAL OF CO2 L ASER W ELDING P ROCEDURES

NR 216, Ch 5, Sec 1 SECTION 1G ENERAL R EQUIREMENTS 1Scope 1.1General 1.1.1 This Section specifies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abrication by welding, and the other Sections of the Chap-ter concern the requirements for approval of welding con-sumables ( Sec 2), over weldable shop primers ( Sec 3) and welding procedures ( Sec 4 and Sec 5). 1.1.2 The requirements are essentially intended for the welding of weldable steels and aluminium alloy grades cov-ered by the applicable Articles of these Rules. 1.1.3 Different materials, applications and procedures, as well as other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may be consid-ered by the Society on a case-by-case basis. 2Fabrication by welding 2.1General 2.1.1 Fabrication by welding is to be carried ou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Society Rules and according to normal good practice, general or specific to the individual processes, to the Surveyor’s satisfaction; in particular the conditions stated at the time of approval and authorisation for the use of individual processes are to be complied with. The welded structures, the relevant details and the size of welds are to comply with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ny other requirements indicated on the approved plans or specified during survey of construction are also to be com-plied with. 2.2Approval 2.2.1 Plans The constructional plans are to be submitted for approval when required by the Rules or in individual cases and are to contain the necessary data relevant to the fabrication by welding of the structures and items represented. In particu-lar, material types, welding details, welding processes and weld size are to be indicated; any details not represented in the plans are, in any case, to comply with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2.2.2 Welding procedures and consumables Welding to be used in hull construction, machinery, pres-sure systems and equipment subject to the inspection of the Society, is to be carried out with approved welding consum-abl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pproved welding proce-dures. 2.2.3 Welders and welding operators Welders for manual welding and for semiautomatic welding processes are to be properly trained and are to be certified by the Society, as required in the individual application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Welders are to be certified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s given in the document NR476 “Approval testing of weld-ers”, except for offshore applications where the Society’s Rule Note “Construction survey of steel structures of off-shore units and installations” referenced NR426 DTO R00 E dated May 1992 is to be used. 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in due course of validity. Personnel manning the automatic welding machines are to be competent and sufficiently trained. 2.2.4 Welding supervision Welders are to be supervised and assisted, in the course of the welding operation, by an adequate number of compe-tent supervisors, such as to ensure efficient control of the welding production. Certification of the welding inspectors is not compulsory and is left to the discretion of the Manufacturer, except in particular cases where it may be required by the Society. 2.2.5 NDT operators Non-destructive tests are to be carried out by qualified per-sonnel certified by the Society or by recognised bodies in compliance with appropriate standards. The qualifications are to be appropriate to the particular application. 2.3Welding procedures 2.3.1 Approval of consumables Consumables are to be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 2. Requirements for approval of welding procedures, where non-approved welding consumables are allowed to be used, are given in Sec 4. 2.3.2 Choice of consumables Requirements regarding the use of the various grades of approved consumables are indicated in the parts of the Rul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r at the time of plan approval. In the case of consumables approved for Mo and Cr-Mo weldable steels, the choice of the grade of the consumables is to be made such that the nominal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the deposited metal corresponds to that of the base mate-rial; where electrodes are used, they are to be of the basic covered low hydrogen type.

世界主要船级社缩写

世界主要船级社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美国船级社。参见A.B.S. Bureau Veritas 法国船级社。缩写为B.V. Det Norske Veritas 挪威船级社。缩写为D.N.V. Germanischer Lloyd 德国船级社。缩写为G.L. 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 劳埃德船级社。英国船级社。世界最早成立的船级社。它的船舶登记包含了世界范围约83,000条商船的详细资料。英国劳氏协会缩写:LR Nippon Kaiji Kyokai 日本船级社。缩写为N.K.K. Registro Italiano Navale 意大利船级社。缩写为R.I.N.A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韩国船级社。缩写为:KR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中国船级社。缩写为C.C.S. 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缩写为RS Hellenic Register of Shipping 希腊船级社缩写为:HRS India Register of Shipping 印度船级社缩写为:IRS The 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澳大利亚船舶登记局AMSA Polish Register of Shipping 波兰船舶登记局缩写为:PRS PT. Biro Klasifikasi Indonesia (Persero) 印度尼西亚船级社缩写为:BKI Bulgaria Register of Shipping 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缩写为:BRS 或BKR Egypt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埃及船舶登记局缩写为:ERS Ukrain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乌克兰船级社缩写为:URS 或RU Croat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缩写为:CRS Yugoslav Register of Shipping Bureau 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缩写为:JR Czech Register of Shipping Bureau 捷克船舶登记局缩写为:CSLR Roman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Bureau 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缩写为:RN Serb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塞尔维亚船级社缩写为:SRS The Philippine Register of Shipping, Inc. 菲律宾船级社缩写为:PRS Vietnam Register 越南船级社缩写为:VR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I.A.C.S.) 国际船级社联合会。由主要船级社组成的协会,主要宗旨是改善海上安全标准。

[日本]NK船级社规范 B篇修正案

钢质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B篇入级检验 修正案1 第19号规定 2002年5月1日

第19号规定 2002年5月1日 对钢质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的修正案 钢质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已部分修正如下 B篇 入级检验 修正案1-1 第2章入级检验 2.1建造中的入级检验 2.1.1一般要求 现有的条文已作为-1分条且已新增如下的-2分条 2 原则上应禁用含有石棉的材料的新装置 2.1.2图纸和文件的送审 1(1)(u)分条已修正如下 (u)表明灭火布置的图消防泵消防栓和消防软管等的布置数量和类型以及表明惰性气 体系统如设有布置的图总布置图具有管子阀等的材料尺寸设计压力的管系 图每一部件的详图以及包括该系统的监测报警和安全装置的控制装置的图 已新增如下的-1(1)(x)分条 (x)液货船的透气系统 i)货油泵舱的舱底系统和通风系统的总布置图 ii)液货蒸汽等的透气系统的总布置图 -1(2)(e)分条已修正如下 (e)辅机和管系 D篇13.1.2和17.1.2中规定的图纸和资料 2.1.3其他图纸和文件的送审

-1(9)分条已更改为-111且已新增如下的-19-110和-112分条 9货油舱的压力/真空阀和过压保护装置如设有的容量计算书 10惰性气体系统如设有的说明书和操作手册包括对于操作者的安全应予说明的内容 12如采用了含有石棉的材料包括其位置和其他详述内容的文件 第3章年度检验 3.2船体设备灭火和附件的年度检验 3.2.1图纸和文件的检查 在表B3.1中检查内容栏的第6行中 5.5.2已修正为 4.5.5 3.3机械的年度检验 3.3.2运行试验 在表B3.8中检查内容栏的第5行中 5.5.2-3和D篇14.5.12已分别修正为 4.5.5和R 篇35.2.6和35.2.8至35.2.10 生效日期和应用修正案1-1 1.本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为2002年7月1日 2.尽管对本规范已作修正现有要求仍可适用于在生效日期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 舶 注术语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是指可以认定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 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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