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及项目管控的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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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
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管控的意见
为加强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管控,强化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投资,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贯彻《晋城煤业集团关于构建集团战略管控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增强集团管控的原则。

围绕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集团公司对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和项目建设实施统一管控,把握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方向,合理配置各类资源,统筹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建设适度,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和投资失速、失控,防范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强化前期准备和可行性研究的原则。

各级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准确分析内外部环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可行性分析,科学实施项目决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和主观性。

3、严格落实审批程序的原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事项应列入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范围。

在列入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案前,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事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含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1000万元及其以上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均须上报集团公司,各级产权代表应根据集团公司审核意见行使表决权;其它建设项目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控的要求
1、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

对外投资主体严格限定在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一级子公司两级。

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不得实施对外投资,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他单位不得从事对外投资业务。

2、强化计划管理。

一级子公司必须根据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对外投资。

必须认真编制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并纳入资本预算,上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对照实施;计划外投资项目,必须另行上报集团公司核准。

3、强化前期准备工作。

在实施对外投资时,必须组建项目工作组,对投资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分析,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环境及条件、投资方式、投资风险和收益等作出评价。

前期准备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业技术报告、财务评价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4、严格落实报批制度。

各级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事项都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集团公司。

报送资料应包括:(1)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相关方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投资预案、合作框架协议等);(2)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业技术评价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3)其它审核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

上报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详尽,否则不予受理。

5、严格实行逐级审核论证。

各级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由秘书局、发展与建设局牵头组织初审,必要时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核论证,之后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控的要求
1、明确建设项目管控牵头部门。

发展与建设局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控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子公司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专家论证
和召集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专题审核会;负责监控建设项目进度;负责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

2、强化项目规划管理。

各级子公司重大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按照《晋城煤业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上报集团公司。

3、强化可行性研究。

子公司应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应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市场预测、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分析、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主要原材料与燃料供应、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子公司要组织专家论证。

4、严格落实批准程序。

应核准的建设项目,各级子公司应在规划前,经内部集体决策后,由集团公司一级子公司统一报送集团公司核准立项;应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内部集体决策后20日内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5、严格实行逐级审核论证。

对子公司上报的应核准建设项目申请,由发展与建设局负责组织,首先进行专家论证,之后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核。

审核论证通过的,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管控要求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办事流程和决策程序,规范对外投资及项目建设行为。

派驻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要积极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督促所在公司及时将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事项报集团公司审核。

2、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子公司提交的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报告要及时组织审核,原则上应在20日内完成专业审核和专家论证。

资料不全的,应于3日内及时反馈意见。

3、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派出产权代表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所在子公司对外投
资及建设项目上报、执行情况予以汇报;发展与建设局、秘书局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报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作为对各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及人事任用考察的重要依据。

4、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对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并严格开展对报批情况的检查。

各级子公司有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组织对外投资及项目规划建设的,要按照有关程序限期纠正或整改;构成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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