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八年级 道德与法治 下册 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第三课 公民的权利 第一课时 公民的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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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
第三课公民的权利
第一课时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人身自由权利的内容;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的权利内容;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受到法律特殊保障。
过程与方法:
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知道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了解这些基本权利的内涵。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明确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自觉培养权力观念,学会正确行使权利。
二、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难点:我国公民的权利广泛而平等的
三、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讲授法
四、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公民权利为我们追求有尊严的生活、现实人生幸福提供保障。现在,我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权利”一词,这表明我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现实中,人们可能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却忽视别人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比较冲动,而不懂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去维护。我们有那些基本的权利?本节课将学习第一课时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讲授新课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由《中非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心目中的人大代表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群众观念和较高的履职能力,能为我们着想、替我们说话、真心为我们服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行使政治自由要注意: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自由,制造谣言,传播谣言都是违法行为。
游行示威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3)监督权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行使监督权时应该注意:
(1)对于监督权等政治权利,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
(2)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3)投诉和检举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
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二、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的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4、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没收、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的权利:
1、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