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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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室外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定,保证排水系统的安全、高效和可靠运行。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首先,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要求按照相关的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确定室外排水系统的布置和结构。

室外排水系统包括雨水排水系统和污水排水系统,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系统的类型和规模。

其次,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根据相关的水文学和水工学原理,在设计排水系统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降雨强度、排水流量和地形地貌等因素,保证系统的排水能力和稳定性。

第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对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材料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不同的排水系统和管道材料的特点,要求合理布置管道线路,减少管道长度和弯头数量,提高排水效果。

同时,要求使用适当的管道材料,如PVC管、铸铁管等,保证排水系统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对排水口和排水设备的设置和选择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排水系统的特点,要确定合适的排水口位置和数量,保证排水的畅通和均匀。

同时,要选择合适的排水设备,如排水泵、雨水收集设备等,提高排水系统的效率和节能性。

第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强调排水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设计人员要为排水系统提供相应的维护和管理手册,明确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同时,要根据项目需求,确定排水系统的巡检和维修计划,保证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质量。

总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是指导室外排水系统设计和施工的重要文件,对于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和可靠运行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室外排水系统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系统的质量和安全。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室外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而制定的一套规范要求。

该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室外排水系统,包括雨水排水、废水排水和地面排水等,对设计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下是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排水系统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排水设备的选用标准、排水管道的布置要求和施工工艺等基本要求。

二、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雨水收集和排放的设施布置、雨水收集容量的计算及收集系统与排放系统的连接等方面的要求。

三、废水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规定了废水排水系统的污水产生量和流量计算方法、废水管道的尺寸、材料和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四、地面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涵盖了地面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地面排水设备的选用和布置要求、地面排水管道的尺寸和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五、排水系统的施工和验收:规范了排水系统的施工要求、安全措施和验收标准,包括工程材料的选择和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和工程验收的程序及标准等。

六、排水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指导了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要求,包括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排除和定期检修等内容。

七、室外排水系统的监测和检测要求:规定了室外排水系统的监测和检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监测设备的选用和布置、检测任务的进行和结果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以上是《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这些规范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保障室外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环境保护,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 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
采用

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
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污水平均日流量
总变化系数
注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 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 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条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 淋浴污水量的确定 应
与国家现行的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协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 符合国家的方针 政
策 法令 达到防止水污染 改善和保护环境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
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城镇 工业企
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 地区 总
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 从全局出发 根据规划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附录二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 构筑物 的 最小净距
附录三 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 附录四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
换算关系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加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名单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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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干道 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
地区 一般选用
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注 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条 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降雨历时
地面集水时间
视距离长短 地形坡度和地面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GB 50014-202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于2021年4月9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强制性条文摘录3.3.3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应对维修管理人员造成伤害;处理过的废水的循环和安全排放不应受到影响;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1.6该地区改建时,改建后同一设计重现期的径流量不应超过原径流量。

5.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出口处,并在主管上适当的距离。

5.15.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方或采取保护措施。

6.1.12排水泵站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

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7.1.11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

重要污水厂中的重要部件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7.1.13厂区内的给水管道和中水管道严禁直接与处理装置连接。

7.3.8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报警装置。

7.11.3严禁将中水管道接至其他管网用户。

7.12.4采用自然处理时,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

8.3.15厌氧消化池和污泥储气罐应密封,并应能承受污泥气体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体工作压力的1.5倍。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储气罐应采取措施防止超压和负压。

8.3.16厌氧消化池的溢流口和地表排渣管的出口不应设置在室内,必须设置水封装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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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项目总规 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合理确 定近期规模,近期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内水 量宜达到近期设计规模的60%。
• 6.1.6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 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 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 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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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课件
• 6.6.11 当以去除碳源污染物为主时,生物 反应池的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1 按污泥负荷计算 • 2 按污泥泥龄计算: • 按容积负荷计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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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13 生物反应池的始端可设缺氧或厌氧 选 择 区 ( 池 ) ,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宜 采 用 0.5 ~ 1.0h。
• 2 细格栅:采用宜为1.5~10mm。 • 3 水泵前,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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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1.0m/s。 除转鼓式格栅除污机外,机械清除格栅的 安装角度宜为60°~90°。人工清除格栅 的安装角度宜为30°~60°。
• 6.3.4 格栅除污机,底部前端距井壁尺寸, 钢丝绳牵引除污机或移动悬吊葫芦抓斗式 除污机应大于1.5m;链动刮板除污机或回 转式固液分离机应大于1.0m。
• 1 生物反应池的容积,按本规范第6.6.11条 所列公式计算时,反应池中厌氧区(池) 和好氧区(池)之比,宜为1:2~1:3;
• 2 生物反应池中厌氧区(池)的容积,可按 下列公式计算:
VP
tPQ 24
(6.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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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厌氧∕好氧法(AP/O法)生物除磷的主要 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 资料时,可采用经验数据或按表6.6.19的规 定取值。
新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讲解

关于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修订内容及说明

关于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修订内容及说明

关于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修订内容及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我市编制了《深圳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其中结合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对暴雨重现期进行了重新调整。

该规划已于2015年3月31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修订内容
对《深标》条文7∙2.3.4(P60)进行修订。

1、修订前
7.2.3.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她区应采用2年,低洼、易淹及重要地区应采用3年〜5年,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应采用5年〜10年,下沉广场及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或以上。

对于一般地区不满足重现期1年一遇的已建雨水管渠应改造为2年一遇,不满足设计重现期2年一遇的应随城市道路或地块整体改造而逐步改造为2年一遇。

2、修订后
7.2.3.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非中心城区应采用3年,中心城区应采用5年,
特别重要她区应采用10年或以上,地下通道和下沉广场等应采用30年至50年。

对于低洼、易淹及排水困难地区,可适当提高排水管渠设计标准。

对于不满足上述设计标准的已建雨水管渠,应结合地区改建、涝区治理、道路建设等工程进行逐步改造完善。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计算排水量:根据地表积水情况和降雨强度,确定合理的排水量。

一般用单位时间内排水量的方式,如使用L/s、m³/h等单位来表示。

2.设计排水系统:将排水系统分为雨水排水和污水排水两个系统,分别设计。

雨水排水系统主要处理雨水的排放问题,而污水排水系统则主要处理厨房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工业污水等的排放问题。

3.确定排水设备的尺寸和数量:根据设计的排水量,确定排水设备的尺寸和数量。

其中,排水设备包括雨水口、雨水井、雨水管、下水道等。

4.确定排水路线和坡度:根据地势和建筑物的位置,确定合理的排水路线和坡度以保证排水的顺畅。

同时,要注意避免设计过长的排水管路,以减少管路的阻力。

5.安装排水设备:根据设计要求,正确安装排水设备。

要注意排水设备的连接处,确保密封性和稳定性。

6.排水管材料选择:根据排水环境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排水管材料。

一般情况下,室外排水系统中常用的管材有PVC、PE、铸铁管等。

7.排水设备的通风:为了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作,要给排水设备提供通风口。

通风系统可以有效减少管内压力,提高排水效果。

8.排水系统的清洁和维护:定期对室外排水系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清洁包括清除堵塞物和沉积物,维护包括修复漏水和更换磨损的部件等。

总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室外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排水,保障人们的生活环境的干净和健康。

设计者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和维护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要求,以保证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境的变化,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环境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11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11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
修订的公告第1191号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6(0)7
【摘要】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灌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上海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总页数】4页(P37-40)
【关键词】《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工程设计;标准规范;修订计划;建设部;住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2
【相关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J],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J],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的公告/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排水管道系统噪声测试方法》的公告 [J],
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第14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设计规范》的公告第1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第147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142号 [J],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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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2014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解读 1 规范修订背景 近年来,全球极端气候致使暴雨、特大暴雨频发,我国多个城市发生内涝灾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正常运行。城市内涝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暴露了我国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安全保障不相适应的矛盾。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存在排水标准偏低、应对特大暴雨的内涝防治系统缺乏、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直接削弱了城市抵御暴雨灾害的能力。 2013年3月25日,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并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提出了修订要求。根据《通知》指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建标标函2013〔46〕号”文,要求编制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在住建部标准司、城建司的直接领导下,在各位专家的具体指导和各设计院的共同努力下,局部修订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完成。住建部于2014年2月10日以第311号公告批准局部修订条文,并颁布实施。 本次局部修订的重点是调整和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技术内容。包括调整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增加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补充雨水设计流量相关计算、增加雨水利用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等。

2 新版规范局部修订内容详细解读 2.1关于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的规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规范)中增加了我国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的补充规定,要求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内涝防治设施、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是维持城镇正常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排水工程设施尤为重要。排水工程应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密切联系。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与这些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同时,排水工程设计应满足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从城市整体规划角度考虑排水设施的建设。

2.2关于排水体制选择原则的补充规定 新版规范明确了加大排水管网改造力度的要求:“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根据我国目前排水管网建设情况,新版规范提出,应结合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加快城镇排水管网的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同时,应提高截流倍数,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合流污水和初期雨水的污染。

2.3关于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内涝防治的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内涝的规定:“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建筑 城镇内涝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通过源头控制、排水管网完善、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建设和优化运行管理等综合措施防治城镇内涝。工程性措施,包括建设雨水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和雨水行泄通道,还包括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进行改造、对城市内河进行整治等。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建立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2.4关于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的规定 新版规范规定:“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宜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既有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造,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我国现行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参考了全国各地51座污水处理厂总变化系数取值资料,按照污水平均日流量数值而制定。国外大多按照人口当量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并设定最小值。例如,日本采用Babbitt公式,即K=5/(P/1 000)0.2(P为人口总数,0.2为幂),规定中等规模以上的城市,K值取1.3~1.8,小规模城市K值取1.5以上,也有超过2.0以上的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目前的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取值偏低。本次修订提出,为有效控制降雨初期的雨水污染,针对新建分流制地区,应根据排水总体规划,参照国外先进和有效的标准,适当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2.5关于雨水设计流量计算的补充规定 新版规范对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做了补充规定,提出:“当汇水面积超过2 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推理公式适用于较小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当应用于较大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时会产生较大误差。所以,本次修订参考了国外一些城市采用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在总结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汇水面积超过2 km2的地区,雨水设计流量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

2.6关于以径流量作为区域开发控制指标的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以径流量作为区域开发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提出以径流量作为地区开发改建控制指标的规定。地区开发应充分体现低影响开发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量控制指标。规定整体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可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建设下凹式绿地,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路等可采用渗透性路面,促进雨水下渗,既达到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又不增加径流量。

2.7关于暴雨强度计算公式的规定 新版规范提出,应按年最大值法确定暴雨强度公式。具体规定如下:“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的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由于以前国内自记雨量资料不多,因此多采用年多个样法。现在我国许多地区已具有40年以上的自记雨量资料,具备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条件。所以,规定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2.8关于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规定 新版规范对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进行了重新调整,这是本次局部修订的重点建筑 内容,见表1,规定“1、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本次修订提出按照城镇类型和城区类型,适当提高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其中,城镇类型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 目前我国雨水管渠设计标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整体偏低。以美国、日本为例,美国、日本等国在防治城镇内涝的设施上投入较大,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5~10 a。日本将设计重现期不断提高,《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9年版)中规定,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在10 a内应提高到10~15 a。本次修订的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原规范相比有所提高,超过这一标准的安全措施不是仅仅靠雨水排水管渠能够达到的,为保证城市安全,应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体系。

2.9关于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的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的内容,见表2。规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市,宜采用规定的上限;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2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4、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包括非工建筑 程性措施在内的综合应对措施。”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建有城市内涝防治系统,主要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区域。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对内涝设计重现期做了明确规定。参考国外相关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用以指导我国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建设。

2.10关于取消折减系数m的规定 新版规范取消了原规范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折减系数m是根据我国对雨水空隙容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的数据。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发生严重内涝,给人民生活和生产造成了极不利影响。为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有必要提高城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而采用折减系数降低了设计标准。发达国家一般不采用折减系数。为有效应对日益频发的城镇暴雨内涝灾害,提高我国城镇排水安全性,本次修订取消折减系数m。

2.11关于提高截流倍数的规定 新版规范对截流倍数进行了调整,规定截流倍数n0“宜采用2~5”。 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为1.5~30,日本为最大时污水量的3倍以上。我国的截流倍数选取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在实际运行的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0.5。本次修订针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为有效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将截流倍数n0提高为2~5。 2.12关于检查井的相关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的规定。为避免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并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避免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

2.13关于雨水口设计的相关规定 新版规范对雨水口设计应考虑的因素、计算方法、高程设置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和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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