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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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解读
1 规范修订背景
近年来,全球极端气候致使暴雨、特大暴雨频发,我国多个城市发生内涝灾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正常运行。城市内涝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暴露了我国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安全保障不相适应的矛盾。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存在排水标准偏低、应对特大暴雨的内涝防治系统缺乏、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直接削弱了城市抵御暴雨灾害的能力。
2013年3月25日,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并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提出了修订要求。根据《通知》指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建标标函2013〔46〕号”文,要求编制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在住建部标准司、城建司的直接领导下,在各位专家的具体指导和各设计院的共同努力下,局部修订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完成。住建部于2014年2月10日以第311号公告批准局部修订条文,并颁布实施。
本次局部修订的重点是调整和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技术内容。包括调整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增加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补充雨水设计流量相关计算、增加雨水利用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等。
2 新版规范局部修订内容详细解读
2.1关于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的规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规范)中增加了我国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的补充规定,要求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内涝防治设施、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是维持城镇正常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排水工程设施尤为重要。排水工程应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密切联系。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与这些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同时,排水工程设计应满足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从城市整体规划角度考虑排水设施的建设。
2.2关于排水体制选择原则的补充规定
新版规范明确了加大排水管网改造力度的要求:“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根据我国目前排水管网建设情况,新版规范提出,应结合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加快城镇排水管网的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同时,应提高截流倍数,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合流污水和初期雨水的污染。
2.3关于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内涝防治的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内涝的规定:“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城镇内涝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通过源头控制、排水管网完善、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建设和优化运行管理等综合措施防治城镇内涝。工程性措施,包括建设雨水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和雨水行泄通道,还包括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进行改造、对城市内河进行整治等。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建立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2.4关于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的规定
新版规范规定:“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宜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既有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造,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我国现行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参考了全国各地51座污水处理厂总变化系数取值资料,按照污水平均日流量数值而制定。国外大多按照人口当量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并设定最小值。例如,日本采用Babbitt公式,即K=5/(P/1 000)0.2(P 为人口总数,0.2为幂),规定中等规模以上的城市,K值取1.3~1.8,小规模城市K值取1.5以上,也有超过2.0以上的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目前的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取值偏低。本次修订提出,为有效控制降雨初期的雨水污染,针对新建分流制地区,应根据排水总体规划,参照国外先进和有效的标准,适当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2.5关于雨水设计流量计算的补充规定
新版规范对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做了补充规定,提出:“当汇水面积超过2 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推理公式适用于较小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当应用于较大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时会产生较大误差。所以,本次修订参考了国外一些城市采用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在总结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汇水面积超过2 km2的地区,雨水设计流量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
2.6关于以径流量作为区域开发控制指标的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以径流量作为区域开发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提出以径流量作为地区开发改建控制指标的规定。地区开发应充分体现低影响开发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量控制指标。规定整体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可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建设下凹式绿地,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路等可采用渗透性路面,促进雨水下渗,既达到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又不增加径流量。
2.7关于暴雨强度计算公式的规定
新版规范提出,应按年最大值法确定暴雨强度公式。具体规定如下:“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的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由于以前国内自记雨量资料不多,因此多采用年多个样法。现在我国许多地区已具有40年以上的自记雨量资料,具备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条件。所以,规定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2.8关于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规定
新版规范对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进行了重新调整,这是本次局部修订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