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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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函担保业务,促进保函业务稳步健康的发展,完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是指:本行应申请人请求,向申请人的债权人(或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或规定的义务)时,由我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

第三条办理外汇保函担保业务时,应同时严格遵从本行外汇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

第四条保函的种类包括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融资性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等;非融资性保函主要包括付款保函、投标(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一)借款保函:指我行应借款人要求向贷款发放银行所作出的一种旨在保证借款人按照借贷合约的规定按期向贷款方归还所借款项本息的付款保证。

(二)透支保函:指我行对有关金融机构所给予申请人的1

透支便利做出的偿还责任担保。

(三)融资租赁保函:指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规定,请求银行向出租人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

(四)补偿贸易保函:指在补偿贸易合同项下,我行应设备或技术的引进方申请,向设备或技术的提供方所作出的一种旨在保证引进方在引进后的一定时期内,以其所生产的产成品或以产成品外销所得款项,来抵偿所引进之设备和技术的价款及利息的保证。

(五)付款保函:指我行应买方或业主申请,向卖方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货款支付或按承包工程进度支付的付款保证。

(六)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保函):是指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时,我行应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而向招标人开立的银行保函,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消投标,中标后不拒绝签约和不拒绝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或在保函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七)履约保函:是指我行应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出具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赔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法律文书。

(八)质量保证金保函:是指我行应购销合同的卖方(或劳务合同的提供劳务方)要求,向购销合同的买方(或劳务合同的接受方)出具的当卖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保证所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质量,我行根据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承担应负赔偿责任的书面法律文书。

(九)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大额2

商品交易或工程项目中,我行应预收人要求,向预付款人出具的当预收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要求,承担退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法律文书。

(十)符合国家法规及本行授信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保函担保业务品种。

第三章保函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保函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财务制度健全,注册资本金到位,并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或所有者权益,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具备与履行合约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必须在我行开设结算帐户,与我行合作良好,未发现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的不良记录。

(四)反担保真实、足额、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开出保函,须按我行规定开立保证金帐户、存入约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我行认可的足额的反担保。

第六条经本行开出的各项保函担保必须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即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借贷、履约和投标等交易行为。有关交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批准程序。

第四章保函的受理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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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函的申请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开出保函时,须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保函申请书

(二)相关交易合同或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如申请投标保函,应提交招标书或招标通知书(邀请函)。

(三)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及申请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

(四)反担保承诺函或物业抵押材料或其他反担保方式的承诺等。

(五)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行授信业务审批办理程序,审批办理各项保函担保业务。

第九条银行保函不得向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出具或无指定对象出具。

第十条出具的银行保函必须载明受益人、保证事项、责任范围、币种、最高担保金额、有效期(包括生效日和失效日)、免责条款、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期间等。

第十一条保函业务项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保函业务必须收取手续费,原则上收取标准为:融资类保函1%-2%(年);非融资类保函%-1%(年);具体情况可与申请人协商。

第十三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分行(处)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担保费的收取标准。

第十四条出具保函后,如出现下列情况,应按第七条4

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对保函项下金额、期限、责任范围、免责条件、反担保条件等主要条款作修改;

(二)保函需展期。

第五章保函业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保函业务经办单位在出具担保函后,须及时登录信贷管理台帐,根据担保责任的减免及时登记核减担保余额,同时通知会计人员做好帐务处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业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各分行(处)应跟踪了解担保事项的进展程度,及时发现可能影响担保事项的重大情况,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

第十七在担保期间,收益人要求我行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的垫款,自垫付之日起应转入表内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并按不良贷款进行追收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义务解除后应及时收回或注销保函正本。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某某银行总行,总行有权随时修订、变更及撤消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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