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
城规原理(实践篇)

城市规划原理——实践篇目录一、解读城乡规划法 (1)(一) 对比上版的特点: (1)(二)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1)二、城市整体环境及总体规划 (2)(一)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2)(二) 城镇体系与区域规划 (4)(三) 城市的发展战略 (6)(四) 城市的性质、规模 (6)(五) 城市生活与整体空间环境的构成系统 (7)(六) 城市形态环境空间结构及动态特征 (8)(七) 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布局与土地使用规划 (8)(八) 城市环境形象布局规划 (9)(九) 城市环境形象与艺术布局规划 (10)(十) 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 (10)三、城市居住环境及其规划设计 (10)城市住区规划的产生、演进与发展 (10)(十一) 我国住区规划设计实践的发展与变化 (13)(十二) 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几个要点 (14)城市居住生活与住区的物质环境的关系 (15)四、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中心 (17)(一) 城市生活与公共空间 (17)(二) 商业区与城市中心 (18)(三) 城市广场 (19)(四) 城市公共环境与城市设计 (19)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19)(一)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19)(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 (20)(三) 城市更新 (21)六、城市规划实施与实务 (21)(一) 城市规划管理 (21)(二) 城乡(市)规划法规体系 (22)(三) 城市规划实施 (22)城市规划原理——实践篇一、解读城乡规划法对比上版的特点:最大不同: 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进展: 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 落实政府责任(一) 最突出变化: 加大处罚力度(二)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 与《城市规划法》比较, 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 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1.《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2.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3.《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版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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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 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最新版)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与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级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社会参与、文脉传承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统筹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和处理。
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议事制度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修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修正)(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1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第三章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第四章规划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群、街区、村镇,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报告等职责。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
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议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事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方案;(三)审议保护规划;(四)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持续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体系第一节保护对象第二节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第三节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保持历史文化底蕴,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众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教学实践与体会

《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教学实践与体会摘要:《城市规划原理》不仅是城市规划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也是建筑学、园林、交通工程、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
笔者主要针对这些非城市规划专业的专业特点,以园林与交通工程专业为例,从教学内容的选择与整合、教学方法的改进与探索两方面探讨了《城市规划原理》课程的教学思路。
《城市规划原理》是城市规划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课,又因其具有综合性、交叉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特点,也是建筑学、园林、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地理专业等相关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之一。
作为一名承担了一些非城市规划专业的《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教学的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发现两个方面的难点:一是《城市规划原理》课程的内容庞杂、知识点广泛,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有难度;二是非城市规划专业的学生既缺乏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储备,又认为《城市规划原理》课不是其专业主干课程缺乏足够的重视,在客观上增加了教学难度。
笔者在教学中经常思考课程内容构成和教授方式方法两个问题,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本文试图将近几年的心、得体会记述如下,诚望得到同行的批评指正。
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
这些专业的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与城市规划专业不同,并不是培养学生较强的城市规划设计能力,而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全面理解城市规划体系,掌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理解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建设和各个领域发展的重要意义;了解城市规划实施的相关知识和我国的相关法规,拓宽学生知识面,有利于本专业的学习和毕业后的工作。
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方法的改进与运用都要以此为核心。
1教学内容的选择与整合1.1结合专业特点整合教学内容非城市规划专业的城市规划原理课程一般是32个学时,使用的教材是中国建工出版社出版、李德华主编的《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
与城市规划专业的《城市规划原理》课程安排相比,课程面临着课时少但教学内容繁杂的矛盾,在有限的时间内讲完教材上所有的内容是不可能的,同时不同专业的学生知识结构不同,对城市规划知识的需求亦不同。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最新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要求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包括现存汀州古城墙及其遗址所围合的原汀州古城,以及汀江东畔的水东街历史文化街区,并适当向外拓展,具体范围由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并公告。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三山(卧龙山、拜相山和南屏山)、两水(汀江和西河)、一轴(城市中轴线)、三圈(城墙圈、卧龙山南盆地圈和周边山峦围合圈)的城址环境,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山环水抱的城池格局,由东大街、水东街、店头街、南大街组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汀州试院历史风貌区等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既能延续传统文化,又能满足现代城市功能需求、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长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7.30•【字号】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1999.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实施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
建设、计划、土地、财政、环境保护、旅游、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1.19•【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施行日期】1982.11.1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8月23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4年8月23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传承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事权财权相一致原则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916102-城市规划-11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1)保持原用途 (2)恢复原用途 (3)纳入部分其他用途 (4)改为新用途
(六)地段交通的重组
解决的原则是疏导交通,在满足居民对交通需求和 保持历史地段的历史文化环境特征之间寻求平衡。
一般采取的解决方案是: 1、最大限度地将交通疏导到历史地段的外围 2、在街区内利用现有街道组织单向交通
3、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目标
1、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1)保护必须与城市建设过程相结合 才有经济意义及生 命力 (2)修复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 对于各个时代的以及予以 尊重 (3)使其重获活力并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
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 体表现进行保护,使新的作用及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地区的特 点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区域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 并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需要。
3、1980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 4、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 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第一批24个城市 (北京、苏州、西安等)为首批国家历史名城;1986年及1994年公布 了第二批38个城市、第三批37个城市为国家历史名城。 6、1986年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名城的同时,提出了《历史文化保 护区》的概念
3、保护方式
在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的基础上,作必 要的维护行修缮、加固和恢复性的修复。
保护应区别对待:
(1)整体移位或异地原样、原材料复建的方法 (2)冻结保存的保护方法 (3)建立遗址、遗迹碑牌为宜
整理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知识点整理归纳

文件编号: F5-06-C8-73-4C整理人 尼克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知识点整理归纳附件1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城市规划原理》(课程代码:03305)课程考试大纲目录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二、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第一章绪论1.1 城市的形成与发展规律1.2 城市化与城市发展方针1.3 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与发展1.4 城市规划学科的性质与体系1.5 城市规划学的内容结构与学习方法第二章城市规划的任务、体系和编制程序2.1 城市规划的作用和任务2.2 城市规划的要素2.3 城市规划体系第三章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3.1 城市系统3.2 城市用地的基本功能3.3 城市用地适宜性评价3.4 城市用地的构成3.5 城市用地的空间布局第四章城市规划的编制4.1 城市规划的编制主体、要求及原则4.2 城市规划的调查、分析4.3 城市战略规划第五章城市总体规划5.1 城市性质5.2 城市规模5.3 城市总体布局5.4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5.5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成果要求5.6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例第六章城市分区规划6.1 城市分区规划概述6.2 城市分区规划的原则与程序6.3 城市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6.4 城市分区规划的成果要求6.5 城市分区规划实例第七章城市详细规划7.1 城市详细规划概述7.2 控制性详细规划7.3 修建性城市详细规划7.4 城市详细规划实例第八章城市交通规划8.1 城市交通规划概述8.2 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8.3 城市对外交通系统规划8.4 城市交通规划案例第九章城市绿化规划9.1 城市绿化概述9.2 城市绿地的分类与测度9.3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要求、目标与内容9.4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成果要求9.5 城市绿化规划案例分析第十章城市商业用地规划10.1 商业用地规划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10.2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10.3 城市商业用地规划的主要内容10.4 上海中心商务区规划简介第十一章城市居住用地规划11.1 城市居住用地规划概述11.2 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的主要内容11.3 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的程序和方法11.4 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的成果要求11.5 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的实例第十二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12.1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12.2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分类及措施12.3 城市更新12.4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第十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13.1 城市规划实施的作用13.2 城市规划实施的内容13.3 城市规划实施原则13.4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与制度实施13.5 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公众参与13.6 案例:上海城市规划体系与实施措施第十四章 AutoCAD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14.1 AutoCAD简介14.2 AutoCAD在城市规划设计中的应用三、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附录:题型举例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城市规划原理》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工程造价管理(本科)专业的一门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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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拆除: 属于拆除建筑涉及居住户数:277户。建筑占地面积:24456.6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6014.70平方米。 拆除---指在重点保护区内与传统风貌不符且破坏历史环境和空间形态的建筑。 适用范围---规划指定拆除的破坏传统院落原有格局的建筑或其它与历史风貌不符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 操作要求---按照本规划6-3-4条款实施。 6-2-6、重建: 适用范围---保护区内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相应历史依据、但现有风格与传统风貌不符的 建筑。现有大礼堂拟予以拆除并依照历史资料原地重建章氏宗祠。“七退”传统院落 也予以重建。对于一些重要的传统民居,也可采取迁移重建的方法进行保护。 操作要求---按照本规划6-3-6条款实施。 6-2-7、新建: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村落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有大量新的建筑出现于村落中。本规划划 定马村东马屿山南地块为新村发展用地。 适用范围---南阁村新村建设部分。 操作要求---严格按照新村发展要求进行建设。在新建建筑上,建筑高度以6米为主, 局部在10米以内,建筑风格以传统建筑风貌为主,建筑材料尽量采用传统木石、砖木 结构形式。
第二节 建筑保护
二、《威尼斯宪章》提出的修复原则 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一致,条件许可时 最好采用同时期的构建进行替换 任何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认识,以保持文物建 筑的历史可读性和历史真实性。 加固和维护尽可能少,而且不应妨碍以后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 利用原则:
城市规划原理
第九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一节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1)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立法保护文物建筑。1840法国颁布《历史性建筑 法案》。 2)1933年制定第一个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一节专门论述 “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和原则。 3)1960年代开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1964年 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和保护,修复与发掘 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4)1976年11月提出《内罗毕建议》,重点是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 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的保 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5)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华盛顿宪章》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 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并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 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纽约市高架铁路线改造设计
公园第一段改造完毕,长约半 英里(约0.8公里),正式开 放迎客。其余部分的改造将在 2010年结束。公园由混凝土和 绿化景观带组成,改造时留下 了生长繁茂的野花野草,还在 某些区域保留着原先纵横交错 的铁轨。
蜿蜒曲折的高架桥通过时髦的 曼哈顿西城区街道,空中公园 结合哈德逊河美景及野生植被, 引发市民对纽约工业发展史的 难忘回忆。
第一节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二、中国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 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要保护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 物。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泛指城市地域之内地上地下所有的有形遗存和无形的文化 积累。 1986年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 三、中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文物: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的各类文物 历史文化保护区:国家级,省级 历史文化名城(镇):国家级,省级
改善---建筑格局、风貌和主体结构保存尚好的传统民居,其中有些建筑质量已经相当 破旧,有些建筑设施陈旧,难以适应现代生活需要。这些建筑及其组合构成村落历史 环境的基质,规划在保持原有格局、结构和风貌的基础上予以修复,增加水电及卫生 等设施,满足村民现代生活的基本要求。 适用范围---各类传统建筑。南阁村大部分传统民居建筑及环境质量不佳,亟需修复改 善。本规划中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中的传统民居建筑多属此类范畴。 操作要求---按本规划6-3条款“传统街巷与民居保护细则”实施。 6-2-4、整饬: 属于整饬建筑涉及居住户数:801户。建筑占地面积:68350.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41922.22平方米。 整饬---指对质量较好、难以拆除的新建建筑的处理方式。 适用范围---建筑质量较好,但风貌与传统风格有较大距离的新建建筑。主要进行立面 整治和改造,并适当降低体量过大建筑的高度。 操作要求---按照本规划6-3-5条款实施。
图中不同的颜色住宅,代表不同的住宅类型
旧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实例
图中
4-是市场价格的出租单元 (又CLC自己开发, 总共237 个单元); 5是91个政府资助的出租单 元; 7是46个合作开发,供家庭的 出租单元; 9是24个合作开发供不同客 户的单元; 10是29个政府资助的出租, 面向年轻家庭,并且提供支 持服务的单元; 11是24个出租单元面向单身 母亲准备继续求学的家庭; 以上已经全部完工. 6和8,是总共74个供出售的 单元,正在施工
纽约市高架铁路线改造设计
一条废弃的高架铁路线,如今被纽约市改造成一处空中公园,成为附近市民散步、 聊天或看街景的好地方。
纽约市高架铁路线改造设计
பைடு நூலகம்
这条高速路于十 九世纪三十年代 建成,作为一条 高架道路使用, 一直使用到十九 世纪八十年代。 在之后的十几年 内,这条高架道 路一直闲置,并 没有再投入使用。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建筑历史面貌 -赋予其最新的建筑理念,进 行生态化改造 建立两个中心 -节能生态研究中心 -建筑技术实验中心 人才培养 -培养人才,建立队伍 -建立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关系
功能定位---生态建筑实验基地
生态改造的意义 教学展示和实验基地 -各项节能技术可调整、可读 取 -生态示范和实验相结合
功能定位---生态建筑实验基地
第三节 历史地段的保护
历史地段应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完整或可被整治的风貌景观,能反映某 段历史时期某民族某地区的文化特色。 历史地段是城市整体机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建设行为应受到严格限制。 一、历史地段的保护内容 建筑的保护 街道格局 空间系统即景观界面的保持 二、历史地段的整治与更新 建筑物内部的改造 建筑景观环境的整合 基础设施的改造 建筑环境的改善 地段功能的定位和土地使用的调整 交通地段的重组
旧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实例
根据Task Force 所制定的这些原 则,CLC邀请了四 家设计公司提出 设计概念.
旧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实例
政府批准实施的规划包含大约 530个住宅单元.其中2/3供出 租,1/3供出售.这个比例,反应 了该地区住房市场在出租和出 售方面的需求状况. 而住宅的 目标市场为中低收入家庭(无 论是出租还是出售). 其中200个出租单元,主要提供 社区中最需要的人群: 老年人, 年轻家庭,单亲家庭,和缺乏机 动能力的个人; 剩下的出租单 元,则面向不同的客户; 大约 200个供出售的单元,主要客户 为中等收入的年轻家庭. 总体上,大约1/3的居住单元, 都被设计为能够满足特殊机动 需要的人群.
南阁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文本)
6-2、保护方法分类 重点保护区范围---涉及总户数:598,用地面积:9516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45874.3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1498.69平方米。根据上述用地和建筑文化遗产的特 点,将保护方法分为以下七类: 6-2-1、保护: 保护---指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对保护对象实施原地原貌保护,不得改变其现有物质环 境。 适用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具体参见4-1、4-2。 操作要求---保留原有建筑的现状,改善、维护其周边环境。 6-2-2、保留: 属于保留建筑涉及居住户数:2户。建筑占地面积:144.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90.07平方米。 适用范围---质量良好的现有建筑。本规划中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中的保留建筑均 属此类范畴。 操作要求----按本规划6-3条款“传统街巷与民居保护细则”实施。 6-2-3、改善: 属于改善建筑涉及居住户数:402户。建筑占地面积:28637.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56485.23平方米。
利用与维护相结合 尽可能延续其原有功能 和恢复与营造文物与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 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 继续原有用途 改变原有用途 留做城市的空间标志
利用方式:
建筑保护实例——同济大学文远楼
功能定位---生态建筑实验基地
建筑现状
功能定位---生态建筑实验基地
生态改造的目的
第一节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四、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意义 《雅典宪章》 《马丘比丘宪章》 《威尼斯宪章》 《内罗毕建议》 《华盛顿宪章》 保护对象的扩展: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 五、保护原则及目标 《马丘比丘宪章》: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 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华盛顿宪章》:保护应当体现历史城镇和城区真实性的特征,包括物质的 和精神的组成部分 目标: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 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 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需要。
旧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实例
在2002年10月间,通过一系列会议, CLC(加拿大土地公司)为Benny Farm 的改造和在开发提出了10条指导原则: a. Integrated community:强调新的建设要和基地原有的和周围的环境相协 调; b. Social Balance:强调社区的多元化 c. Inclusive communty:强调照顾当地在寻找住房方面有特殊困难的人群(比 如,低收入,少数民族,老年人,等等) d. Adequate housing diversity:住宅品种的多样性 e. Services that meet residents' needs:必要的社区服务设施 f. Building quality: 建筑的设计和建设要满足居民的使用功能,同时要对 整个社区空间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g. Quality of urban environment: 强调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质量 h. The site's symbolic value:保护基地的历史文化意义 i. The impact of the redevelopment on the neighbourhood: 减少交通, 停车,安全等方面可能的不利影响 j. Project feasibility: 经济,技术,和环境方面的可行性,并且能够在一定 的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