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案件举报查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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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查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提供线索,举报本区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奖励,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提供食品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和对区属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办理的重大典型食品违法案件予以奖励。
第四条凡举报人举报或区属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查处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都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九)已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企业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生产清真食品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重大典型食品违法案件符合下
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食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在3000元以上或者罚没款和没收物资货值总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二)罚没款不足(一)项标准,但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涉嫌犯罪,并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相关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其它应当奖励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已生效的;
下列案件不予奖励举报人: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案件;
(二)举报前已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
(三)参与食品违法经营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案件;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奖励的标准:
(一)对案件查处单位奖励的标准:
对案件查处单位的奖励根据案件重大复杂情况,按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20%给与奖励,其中:罚没金额5000元以下的按10%予以奖励,罚没金额5000元以上的(包括5000元)按20%予以奖励;个案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未取得罚没金额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案件,可视情节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对举报人员奖励的标准: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给与奖励,个案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未取得罚没金额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案件,可视情节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奖励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奖励的办案机关裁决。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只对举报在先的举报人给与奖励。
(五)办案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两个办案单位协作、联合办理的案件,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励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提出申请,由受理举报的办案部门根据规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或《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奖励审批表》。
(二)审核。办案单位根据本规定标准,计算出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呈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九条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范围,由区财政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奖励资金发放和使用原则
(一)激励原则。区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目的在于通过适当的资金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提供食品违法案件线索,激励我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案件,特别是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公开监督原则。公开奖励资金的申领条件、申领程序,规范奖励资金的核发过程,接受申领和核发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1)奖励案件举报有功人员;(2)支付案件查办的各种合理费用;(3)奖励办案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
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必须如实上报案件办理情况,不得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全额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案件,骗取案件查处奖励资金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三)向举报人索要举报奖金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资料泄密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
(六)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