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之组建售电公司的基本条件、资质、门槛、程序(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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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售电公司的基本条件、资质、门槛、程序
一、售电公司分三类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二、设立售电公司的准入门槛
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为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应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改革初期,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售电公司准入资产设定一定的水平,是为了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的风险。从国外售电侧放开的经验来看,售电公司均需经过注册,在市场中应遵循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售电市场规范运行。综合各方意见,《实施意见》适当提高售电公司资产水平,并明确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可以经过一段改革实践后再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准入机制。
《实施意见》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6 至30 亿千
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至60 亿千瓦
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四、售电公司组建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申请、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1.一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一公示: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一注册: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
4.备案”: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去哪个部门申领?
国家能源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如各地能源监管局、能源监管办。
七、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2、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3、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八、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
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
者验资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 2 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
的说明;成立不足 2 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7、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10、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流程: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
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6.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监管被许可人是否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标注、豁免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