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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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 4.0,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 容积率为 3.0,并结合表 2.2.4.2 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再 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 2.2.4.3 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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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 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 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 60.0 米时,按表 2.2.4.3 的 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4.2 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第 1.0.3 条 《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 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 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 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 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 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康体用地
B32
×
×
×
×
其它服务设施
B9
×

×
×
工业用 一类工业用地

M1
×
×
×
×
物流仓 一类物流 储用地 仓储用地
W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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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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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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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
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 500 米范围 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区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区,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区范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 平均容积率不大于 1.5 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 2.2.1 条 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 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 为六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 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 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 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 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 500 米范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
1.00
40000~80000 ㎡
0.75
0.80
0.85
0.95
≥ 80000 ㎡
0.7
0.75
0.80
0.85
注:总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 1 位(按 4 舍 5 入法)
表 2.2.4.3 第二、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限高(米) h≤15
总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表
h≤24 24<h≤30 30<h≤35 35<h≤40 40<h≤45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 第二章
2.1 2.2 2.3 第三章 3.1 3.2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附录六 附录七 附图一 附图二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总 则 ............................................... 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2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 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 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 14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 18 建筑间距 .............................................. 18 建筑退界 .............................................. 22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 26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 29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 34 附 则 .............................................. 37 名词解释 .............................................. 38 计算规则 .............................................. 43 建筑间距图示 .......................................... 47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 48 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 52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 55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 58 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 62 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
第 2.2.3 条 第四分区范围内除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外 的其他非住宅类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2.5,且总建筑密度指标上限不应 超过表 2.2.9.1 或表 2.2.9.2 中关于第四分区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 指标要求。
3
表 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兼容用地性质
主导用地性质
科研 用地
零售商 业用地
商业用地
批发市 餐饮 场用地 用地
A35
B11
B12 B13
×
×
×
×
×

×

旅馆 用地 B14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 艺术传 其它商务 业用地 媒用地 用地
娱乐康体 其它服务 用地 设施用地
娱乐 康体 用地 用地
B21
B22
B29
B31 B32
B9
×
×
×
××
第 1.0.7 条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 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 2.1.1 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 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 2.1.2 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 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 性范围的,根据表 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第 2.1.3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 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 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表 2.2.4.1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第 一 基准容积率 5.0,并结合容积率折 分 区 算系数表 2.2.4.2 确定
≤25%

二 基准容积率 4.0,并结合容积率折 根 据 容积 率查 表 2.2.4.3

区 算系数表 2.2.4.2 确定
确定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工业 用地
物流仓 储用地
一类工业 一类物流 用地 仓储用地
M1
W1
×
×
×
×
行政办公用地
A1
×
×

公共管
图书展览
A21
×
×

理与公 文化设施用地
用地
共服务
文化活动
A22
×
×


用地
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用地
A35
×
×





×





●×

×
×



×





●×

×
×


×



三 基准容积率 3.0,并结合容积率折 根 据 容积 率查 表 2.2.4.3

区 算系数表 2.2.4.2 确定
确定



≤2.0

≤30%
绿地率 ≥25% ≥25% ≥30% ≥30%
注: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 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25%,基准建筑容积率为 5.0, 并结合表 2.2.4.2 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 一、二类 地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类
行政办 一、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地
小类
类别 代码
住宅 服务设施 用地 用地
R11 R12
A1
R11/R21
×
×
R12/R22 ▲
×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 用地
A21
文化活动 用地
A22
×
×
×
×
教育科 研用地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 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 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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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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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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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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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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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注:①× 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 10%;◎ 兼容比例不超过 50%;● 兼容比例 100%; ②本表中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
表 2.2.4.2 建设项目总容积率折算系数表
建设项目临
规划道路条数
1
2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3
4
5000 ㎡以下
1.00
1.10
1.20
1.25
5000~10000 ㎡
0.95
1.00
1.10
1.20
10000~20000 ㎡
0.85
0.95
1.00
1.10
20000~40000 ㎡
0.80
0.85
0.95
殊批发市场;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第 2.2.4 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 控制指标按表 2.2.4.1 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 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 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 2.2.2 条 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 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 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 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

×
×


×





●×


×
零售商业用地
B11


×
×
商业设施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B12
×
×
×
×
餐饮业用地
B13


×
×
旅馆用地
B14
×

×
×
商业服 务业设
金融保险
B21


×
×
用地
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B22


×
×
其它商务
B29


×
×
用地
娱乐用地
B31


×
×
娱乐康体用地
第 1.0.5 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 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 1.0.6 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 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总建筑密度
35%
30%
28%
26%
24%
22%
总容积率
≤1.2
≤1.8
≤2.2
≤2.4
≤2.7
≤3.0
规划限高(米) 45<h≤50 50<h≤55 55<h≤60 h>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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