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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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经营犯罪
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但在互联网给我们带来源源不断的资讯和机会的同时,犯罪也在不断通过网络生长、蔓延、传播。
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已经是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不仅在日美英法德等发达国家,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每年都在大幅度增长,各种传统的罪犯借助网络私密和开放的双重性质大肆进行活动,各国对于这类犯罪的打击一直困难重重。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形式与特征
网络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作为对象,也可能作为工具,但以工具命名的犯罪仅有网络犯罪,这是因为网络的性质所决定的,网络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其既可以是一种工具,也可能是一个手段。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是指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或侵犯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及民事权利,甚至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与传统犯罪基本一致,但综合了网络手段和网络元素后,网络犯罪同传统的犯罪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1、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例如电子邮件本来是合法的交流方式,但被犯罪分子利用之后,其一次性发送数万个电子邮件所费无几,但送达几乎在发送的同时,涉及的层面也极广。
2、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界,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但网络既广又窄,虽针对性较强但透明度亦低,受害者有可能来自天南地北,无法互通信息,难以识破和举报犯罪手段,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对司法管辖和司法取证也是新的大挑战。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网络传播信息成本低、速度快,影响更广不言而喻。
传统的财产犯罪大部分都能与网络结合,形成网络犯罪。基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扩张性,网络犯罪造成的影响力比传统犯罪更广,造成损失和危害也更大。
(三)网络犯罪的形式
网络犯罪形式种类繁多,在此列举几种影响面较广的形式: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或放置后门程序犯罪;2、网络窃密:盗窃、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3、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4、网络色情传播犯罪;5、网络信息污染犯罪;6、网络传销、
诈骗等网络非法经营犯罪,这类犯罪近年来有非常高的发生率,亦是本文的论述重点。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散发犯罪资料、加快网络传销速度开了方便之门,这一类犯罪的案例近年来快速增多,这一方面说明国人对网络的接受程度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犯罪分子对这一犯罪途径也日渐熟练掌握,形成成熟的犯罪手法和犯罪体系。
上述种类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犯罪;2、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随着目前互联网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第二种类型的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迹象。而网络非法经营犯罪在通过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犯罪中异军突起,已越来越多地影响社会秩序,引起各界的重视。
二、网络非法经营犯罪的几种类型及法律分析
网络非法经营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是网络传销和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诈骗,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和利润。与普通的非法经营罪相比,网络非法经营犯罪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所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查处的难度也大大增加。
网络非法经营犯罪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网络传销犯罪:假借、假冒知名企业名义,作虚假宣传、诈骗,
进行网络传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案例一:用互联网传销雷某瑟丝产品。参与传销人员利用高档写字楼、大酒店从事雷某瑟丝产品的传销活动。顾客购买14600元“雷某瑟丝”系列化妆品才可取得加入资格,以推荐介绍奖、市场拓展奖,无限代累计的奖励形式发展下线。虽然其传销标的为有形物品,但其订单管理、人员管理、奖金发放、信息公布等运行过程均通过网站进行,具有网络传销的典型特点。至工商局查处时,已发展人员数百人,传销金额达数20万元。
法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电子商务企业被网络传销人员盗用名义的案例,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提供便利条件,冒充电子商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我们与雷某瑟丝公司(现然健某球公司)人员的沟通,雷某瑟丝公司在美国是与雅芳、安利齐名的国际电子商务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一直都是以合法的经营方式经营,并积极申报直销牌照,并无任何购买产品方能取得加入资格的做法。对于上述案例,作为其电子商务项目的法律顾问,我们调查后认为这是因为国外的直销行为尚未为中国政府所接受而产生的误解,或由于国外的直销行为未与中国法律接轨而造成的,同时也不排除有人借国人对新进入中国的雷某瑟丝公司不了解不清楚,假冒雷某瑟丝公司进行网络非法经营,误导和欺骗群众。
案例二:Y某国际网络非法经营案,Y某国际网站宣称是某香港电子商务公司的内地办事处建立的电子商务网站。后为经营便利更另行设立广州公司,该网站影响层面较广,论坛议论者众,为其张目的群众也不少。该网站于2007年05月在浙江T州举办一次369多人的集会时,六个高级会员被拘留,后主要负责人李某被刑拘,案件仍在跟进处理中。
法律分析:Y某国际网站是一个具备所有法定手续的公司设立的网站,甚至具有备案ICP许可证,该公司不仅具有香港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广州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件,其网站和宣传资料也是以电子商务自居,但其《奖励计划》中会员分普通、银、金、钻石4等,要缴纳费用方能获得会员资格,称“每个会员只要直接做两个市场……以此类推无线发展”、“月收入达1000元时……给等值产品,享受1-15层每点10元的返利”。这种做法已触及法律对传销的规定,因此很容易被司法部门认定为网络传销。部分外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时候,不了解中国法律,也没有向中国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而是自以为是的按照外国法律行事,往往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不仅负责人难逃牢狱之灾,公司也难以在中国重新开展业务。
这个案例中,设立Y某国际网站的公司和办事处都具备全面的法定手续,如果按照中国网络法规和直销法律的规定,进行ICP经营许可证和直销牌照的申报,可能其命运与上文所述的会迥然不同。
案例三:用全球教育网从事非法传销。当事人江某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