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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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全检查规则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安全检查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
一、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 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 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
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二、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携带身份证的;
(二)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三)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四)精神病和醉酒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六)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七)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三、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像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四、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查者进行证件登记。
五、对查出的限制物品进行寄存,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
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的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六。、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的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即日起生效。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