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合同专题.第2次形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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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专题》第2形考作业答案
(第4-5章)
1.教育服务提供者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教育教学运行的,可以解除一般的教育合同,但不能解除免费教育合同。

(错)
2.教育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体现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后履行利益。

3.出现欠交培训费、迟延提供学习资源等现象时,首先应当催告,而不能立即解除教育合同。

(对)
4.在教育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时,各方应当积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应当对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自行)负责。

5.(权利的转让, 义务的转移, 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教育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

6.教育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没有通知的,虽然转让仍然有效,但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对)
7.各方当事人在变更教育合同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赔偿问题的,除非另有约定,应视为各方(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在教育合同变更后另行要求对方赔偿。

8.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免费教育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免费教育合同,不得单方面撤销。

9.凡是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未生效的教育合同,不能进人履行程序。

(对)
10.根据培训合同约定,本来要分三次缴纳、在三年内缴清的培训费,学员愿意一次交清,但培训机构可以拒绝接受。

(错)
11.在有偿教育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教育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教育合同义务的明显可能时,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对)
12.教育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体现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后履行利益。

(ABCD)属于后履行利益。

13.由于《合同法》第五章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协议变更,因而教育合同当事人订立教育合同变更协议就成为变更教育合同的唯一方式。

(对)
14.当教育服务方式约定不明确时,应当采取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对)
15.变更教育合同,一般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教育合同,未经批准、登记的,当事人变更教育合同的协议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无效变更。

(对)
16.寄宿制教育合同履行一个学期后,学校与学生家长协商一致,同意学生中途退学,就属于教育合同的(协议)解除的方式。

17.教育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教育合同当事人和教育合同受让人)达成完全一致意见,导致教育合同转让行为无效。

18.在教育合同履行中,应关注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情况,监督对方履约过程,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或违约行为,则采取相应措施将教育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对)
19.教育服务内容是教育合同的核心,只有严格按照约定的教育服务内容履行,才可能实现教育合同的目的。

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变更教育服务事项。

(对)
20.在存在协作学习方式的远程教育、非学历教育、社区教育等类型的教育中,教育服务提供者可以允许学习者委托的人代为听课和接受教学资源,但受委托人必须具有记录课堂内容和接受教学资源的能力,并且不得代替学习者参加考试。

(对)
21.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而是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接受教育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因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22.培训机构因学员中途自行退出远程学习中心,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以致学习中心无法寄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退还部分学费,那么,可以(中止履行)。

23.教育服务提供者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教育教学运行)的,可以解除免费教育合同,不再履行提供免费教育服务义务。

24.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教育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质量标准履行,不得变更、降低质量要求,否则构成违约。

(对)
25.在教育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情况下,培训机构以学生未交培训费为由暂不发放培训合同约定的培训资料,学生家长以托管机构没有腾出午休床位为由暂不交纳托管教育合同约定的托管费,都属于合法抗辩。

(对)
26.学习者接受的免费教育服务,实质上是教育服务提供者赠与的财产性质的利益。

按照这种这种理解,从性质上来说,免费教育合同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其解除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范。

(对)
27.教育合同当事人在办有关注册、登记、审批手续时,同时履行教育合同的一部分义务,这种行为也不是教育合同的履行。

如果在教育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对以前实
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不追认,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对)
28.教育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是指教育合同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

许多教育合同在解除以后,仍需要一方向对方履行(ABCD)等后合同义务。

29.某学生家长在代替该生签订《小主持人培训合同》以后,在正式开学之前,明确向学校提出,因学费太贵,他不会让儿子交费和参加学习,除非降低学费30%。

这就是明示的预期违约。

(对)
30.原教育合同经过了公证的,在变更过程中,只要双方达成完全一致,变更教育合同的协议可以不办理公证。

(错)
31.教育合同的(协议, 约定, 法定)解除,是教育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32.教育合同转让后,教育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变,教育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

(对)
33.实践中,因培训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到学员,以致学员无法缴纳培训费、学费,或者学员中途自行退出远程学习中心,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以致学习中心无法寄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退还部分学费,那么,都可以中止履行。

待阻碍履行的事由消失后,再继续履行完毕即可。

学习中心不需为此承担额外的责任。

(对)
34.(ABCD)是教育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风险防控办法之一。

35.教育合同约定的是课堂讲授,但是教师可以根据需要和实际外出开展实践教学,提高学习者实践能力。

(错)
36.本单位不能履行或不能恰当地履行教育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

(对)
37.因(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导致教育合同解除,是教育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

38.在教育合同中,教育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合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权利人的配合与帮助,没有相互协作,教育合同无法履行。

教育服务与教育消费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对)
39.教育合同的服务质量约定不明确,又无法重新协议的,如果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定合同标的的质量内容。

(对)
40.在培训合同解除后,学员离开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对于新寄给该学员的信件既不通知领取,也不退回邮局另行邮寄,而是当作废品扔掉,该培训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
41.教育合同的终止,是指教育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教育合同履行完毕,可以导致教育合同的终止。

(对)
42.培训机构将某资格证考前培训班的的学员整体转给另一家培训机构,只需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不必事先征得学员同意。

(错)
43.教育合同转让中,必须就教育合同转让的内容和条款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实施转让行为。

(对)
44.某学员与远程学习中心签订远程教育合同后,感到学习困难,申请转到该远程学习中心另一个专业就读,该远程学习中心表示同意,这就变更了教育合同,但如果未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则转专业的变更行为(无效)。

45.对于服务质量、学费或教学酬金、教学服务地点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教育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6.学生行使教育合同权利,可以到课堂听课、学习,完成和提交作业,接受学校考核评价,也可以根据自己实际不参与这些过程,并且不成任何不利后果,教育服务提供者不能对其采取任何制约措施。

(错)
47.(保密, 相互协助, 及时通知)义务是履行教育合同附随义务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

48.义务人可以随时向权利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权利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接受履行;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也应当给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

(对)
49.武术学校和学生签订的《武术教育合同》约定:“乙方考上大学或者征兵入伍,则可以解除本合同”。

学生考上大学后,可以解除该合同而去上大学,也可以不去上大学,而继续在武术学校学习。

(对)
50.教育合同是基于对对方声誉、主讲人的信任而订立的,教育合同义务一般由双方约定的人亲自履行和亲自接受履行。

(对)
51.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权人利益设定的,或者涉及各方利益,则债务人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才能提前履行。

(对)
52.在教育合同的履行中,(向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 中止履行)属于履行主体或履行时间的变动。

这些变动不涉及教育合同本身,合同本身还是原来的合同。

53.在成体系的技能培训中,一环扣着一环,如果对某一环节无法提供培训,则可能导致整个技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这时,委托培训方有权解除教育合同。

(对)
54.行使教育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般只是暂时不履行教育合同义务,但特殊情况下是解除教育合同。

(错)
55.如果当事人约定解除教育合同的条件时没有约定赔偿问题的,视为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

(对)
56.教育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使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其产生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但可因当事人约定而免除。

(对)
57.当事人在决定解除教育合同之前,应当对教育合同是否具备解除的条件进行分析,作出准确判断。

(对)
58.教育合同可以约定(学费, 培训费, 委培费, 上机费)杂费、书费、资料费、托管费、上网费的标准、日期和方式交纳与收取方式。

59.寄宿制教育合同履行一个学期后,学校与学生家长协商一致,同意学生中途退学,就属于教育合同的协议解除的方式。

(对)
60.当事人达成的教育合同变更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规定。

(对)
61.寄宿制教育合同履行一个学期后,学校与学生家长协商一致,同意学生中途退学,就属于教育合同的(协议)解除的方式。

62.当事人在决定解除教育合同之前,应当对教育合同是否具备解除的条件进行分析,作出准确判断。

(对)
63.各方当事人在变更教育合同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赔偿问题的,除非另有约定,应视为各方(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在教育合同变更后另行要求对方赔偿。

64.教育服务内容是教育合同的核心,只有严格按照约定的教育服务内容履行,才可能实现教育合同的目的。

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变更教育服务事项。

(对)
65.在教育合同中,教育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合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权利人的配合与帮助,没有相互协作,教育合同无法履行。

教育服务与教育消费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对)
66.教育合同的服务质量约定不明确,又无法重新协议的,如果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定合同标的的质量内容。

(对)
67.由于《合同法》第五章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协议变更,因而教育合同当事人订立教育合同变更协议就成为变更教育合同的唯一方式。

(对)
68.义务人可以随时向权利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权利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接受履行;
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也应当给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

(对)
69.培训机构因学员中途自行退出远程学习中心,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以致学习中心无法寄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退还部分学费,那么,可以(中止履行)。

70.学习者接受的免费教育服务,实质上是教育服务提供者赠与的财产性质的利益。

按照这种这种理解,从性质上来说,免费教育合同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其解除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范。

(对)
71.本单位不能履行或不能恰当地履行教育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

(对)
72.寄宿制教育合同履行一个学期后,学校与学生家长协商一致,同意学生中途退学,就属于教育合同的协议解除的方式。

(对)
73.教育合同的(协议, 约定, 法定)解除,是教育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74.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教育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质量标准履行,不得变更、降低质量要求,否则构成违约。

(对)
75.在教育合同的履行中,(向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 中止履行)属于履行主体或履行时间的变动。

这些变动不涉及教育合同本身,合同本身还是原来的合同。

76.教育合同是基于对对方声誉、主讲人的信任而订立的,教育合同义务一般由双方约定的人亲自履行和亲自接受履行。

(对)
77.教育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教育合同当事人和教育合同受让人)达成完全一致意见,导致教育合同转让行为无效。

78.在教育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情况下,培训机构以学生未交培训费为由暂不发放培训合同约定的培训资料,学生家长以托管机构没有腾出午休床位为由暂不交纳托管教育合同约定的托管费,都属于合法抗辩。

(对)
79.武术学校和学生签订的《武术教育合同》约定:“乙方考上大学或者征兵入伍,则可以解除本合同”。

学生考上大学后,可以解除该合同而去上大学,也可以不去上大学,而继续在武术学校学习。

(对)
80.变更教育合同,一般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教育合同,未经批准、登记的,当事人变更教育合同的协议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无效变更。

(对)
81.因(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导致教育合同解除,是教育合同解除的
一种情形。

82.在成体系的技能培训中,一环扣着一环,如果对某一环节无法提供培训,则可能导致整个技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这时,委托培训方有权解除教育合同。

(对)
83.对于服务质量、学费或教学酬金、教学服务地点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教育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84.教育合同转让后,教育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变,教育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

(对)
85.教育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体现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后履行利益。

(期限利益, 顺序利益, 履行教育合同条件, 信赖利益)属于后履行利益。

86.在教育合同履行中,应关注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情况,监督对方履约过程,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或违约行为,则采取相应措施将教育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对)
87.教育合同当事人在办有关注册、登记、审批手续时,同时履行教育合同的一部分义务,这种行为也不是教育合同的履行。

如果在教育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对以前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不追认,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对)
88.培训机构将某资格证考前培训班的的学员整体转给另一家培训机构,只需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不必事先征得学员同意。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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