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诈骗罪的报案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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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诈骗罪的报

案材料范文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关于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王某,孙某。

犯罪嫌疑人:刘某。

一、案件事实

报案人王某与孙某系合伙从事钢管、扣件租赁行生意。成立了襄阳市某设备租赁服务部。2012年5月10日刘某以襄阳市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们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为刘某提供钢管、扣件,刘某按期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向其提供了租赁物,刘某也按约定交纳了五万元押金。起初刘某还陆续支付了4万元租金,自年月之后刘某便不再履行合同。截止2013年5月27日止刘某拉走我们的钢管31469.5米、扣件43343套未归还。租金484844元也未支付。我们多次与刘某联系,刘总是拒接电话,不见面,直至年月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刘某以伪造的公司名义,已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我们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提供租赁物,目前损失高达近百万元。

二、涉嫌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

1、刘某虚构某有限公司与我们签订合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一)款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犯罪特征。

2、刘某的先支付押金五万元及支付租赁费四万元的行为系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我们信任,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犯罪特征。

3、刘某收受我单位租赁物后,拒不支付租金,现又下落不明,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四)款之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的犯罪特征。

三、报案人的损失

报案人基于对刘某的信任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租赁物,而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我

方的财物,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请求贵局对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襄阳市公安局

报案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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