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项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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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1总则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轧钢工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轧钢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检修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必须执行本规程。
轧钢厂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应设有不低于主体工艺设备水平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经安全部门参加审查签字后,方得施工;施工完毕,应经安全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签字,方得投产。
现有轧钢厂(车间)的建构筑物,设备,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必须限期达到,或者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在解决之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地方小轧钢厂(车间),如果限于条件,一时难以达到要求,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新进厂的职工,应进行安全考试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工作。
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指定的熟练工人带领下进行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
厂址选择,必须考虑防止洪水、海潮、飓风、滑坡和崩塌的危害,主要建筑物应避开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轧钢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在轧钢厂内,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90°角;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噪声较大或者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保证人员的安全通行。通过人流、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应根据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修建立交、人行天桥或地道。
轧钢厂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跨、热钢坯跨、酸洗跨、镀层跨和涂层跨等),应采用有组织有自然通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屋。
在有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的冲击负荷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用的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置有重型吊车的厂房结构,厂房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吊车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小于220mm;应设吊车安全走道,双面安全走道宽度不小于1500mm,单面安全走道不小于800mm;通过立柱处的走道的最小宽度(上柱内缘到吊车大桥端头外缘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550mm,如从上柱人孔穿过,人孔宽度不应小于400mm;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小于400mm;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最高净空间距不小于500m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2000m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小于3000mm。
在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吊车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采取重型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两端应设有检修平台;应按吊车台数设置吊车平台和走梯。
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吊车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使用吊车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须的场地。
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车吊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得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得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车间内的计器室、操作台、电磁站、液压站等房间应布置在厂房两侧,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在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有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的安全通道。
厂区建筑物与铁路、道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
3危险场所与防火
危险场所
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确定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G-1、G-2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重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5m/s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程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有毒物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场所。
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得进行。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除。
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施。
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防火
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