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行为与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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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行为与群体性事件
文章发布者:菜来源:南开新闻网收藏本文
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研究始于18世纪的法国。受当时法国大革命以及1848年至1871年欧洲其它革命的影响,一些学者开始观察和探究这些革命中出现的集群行为现象。第一位研究集群行为的现代理论家、法国社会心理学家黎朋,将一大群人突然同时做出违反常规的行为称为“群众行为(crowd behavio r)”,并认为这种行为完全不同个体单独行动时的行为,是奇怪的、病态的、情绪骚动的、无组织的以及具有破坏性的。后来,社会心理学奠基人之一、英裔美籍心理学家麦独孤又将之称为“团体行为(group behavior)”。但在麦独孤看来,团体行为更具有忘我、牺牲以及效忠等道德色彩,并且能够做出个体不能做出的高级精神行为。芝加哥学派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受到黎朋的影响和启发,于1904年用德文撰写了《聚众与公众》一书,开始了他对集群行为的研究,后来帕克在芝加哥大学任教期间,与博格斯合著《社会学科学导论》一书,第一次对集群行为作出全面介绍,从而将集群行为正式纳入到社会学研究领域之中。帕克认为,集群行为是一种在共同和集体情绪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冲动。换句话说,集群行为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没有他人在场,没有社会互动,也就不会有集群行为。
随后继续有学者尝试对集群行为进行精确定义,如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心理学家之一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美国社会学家波彭奥则将集群行为定义为“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他认为,相对于组织行为和社会行为,集群行为缺乏事前确定的组织程序和制度规范,但也是不断变化的,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
我国对集群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从法治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和研究,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其认识和界定也有所不同。如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期,称其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强调的是集群行为所反映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政治色彩。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称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强调的是这类事件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危害和扰乱。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称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这是在以前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事件的突发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称为“紧急治安事件”,强调事件发生后,需要处置的紧急性。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称为“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也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多的用于描述我国集群行为的概念,并且在很多时候都是相互混用的,但一些学者认为这3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应该加以细分,如“群体性事件”应该包含“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有学者把群体性事件界定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群体性事件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而是基于某个特定或不特定的事件或目标,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本着其高潮的情绪,或请愿、或游行示威。林汉堂也从广义的角度指出,所谓的
群体性事件指的是“聚集具有共同挫折经验、动机、目标或理想的多数人,通过集会、游行、请愿、静坐或示威等方式展现集体力量,促成政府重视、社会关注、舆论同情或支持,冀以改变、维持现行(存)法令、政策、社会规范、制度、结构或现象,获取获救济权利,争取国家、民族平等或尊严等,契合个人期望或满足个人需要之群众性活动”。但目前国内学者更多的是从狭义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定义,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反社会性、破坏性,甚至是违法性,即上述所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例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将群体性事件等同于群体性突发事件,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
还有国内学者从有无社会根源的角度,将狭义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划分为“情景性群体性事件”和“功能性群体性事件”。前者主要指由偶然性的或临时性的刺激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歌迷、球迷闹事等。这类事件在任何社会形态或社会阶段都可能发生,虽然也具有较大的混乱性和破坏性,但一般不会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太大的消极影响。而后者主要指在特定社会形态或社会历史阶段中才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如聚众请愿、集体上访等,这类事件往往有一定的社会根源或政治背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是深刻的。有学者曾指出应将后者作为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特别是我国当前转型期的学术研究重点。
而西方学者往往从客观的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角度,对集群行为进行特征描述或现象分析,强调参与集群的“群体心理”或“集体意识”,强调集群行为的自发性、无组织性和不稳定性。集群行为具有自发性,可进一步细分为:初级集群行为,如谣言、闲话、宣传和公众舆论,这些都是让人们共享信息和思想的方式,既可以作为集群行为的形式,也可以作为引发恐慌、骚乱等集群行为的初级阶段;大众行为(mass behavior),指发生在分散群体中的集群行为,参与者往往互不相识或联系很少,如恐慌、流行、时尚、大众歇斯底里、灾后行为等。该分类体系并没有把游行、示威、罢工、球迷闹事、非法集会等我国学者普遍关注的可能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群体活动进行明确的归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东西方的文化差异,特别是西方国家“天赋人权”的思想和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在过去100多年中,西方学者发展出了一些颇具影响的理论来解释集群行为的产生原因,如模仿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控制转让理论等。在诸多探讨集群行为的理论中,美国社会学家斯米尔赛提出的“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独树一帜,在集群行为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具有很强的理论解释力。斯米尔赛认为,集群行为实质上是人们在受到威胁、紧张等压力的情况下,为改变自身的处境而进行的努力。他描述了导致集群行为产生的6个依次出现的“必要且充分条件”:一、有利的结构,即有利于产生集群行为的周围环境。没有一定的空间场地,群众就无法聚集,集群行为就不能产生,因此一些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剧场、街道、体育场等往往成为突发性集群行为出现的地方。二、结构性紧张。任何使人感到压抑的社会状态,如经济萧条、自然灾害、贫困、种族歧视、冲突、不公平的待遇、难以捉摸的前途等,都刺激人们通过集群行为来解决问题。三、普遍信念,即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要出现集群行为,人们还必须对他们的处境形成某种共同感受,对某些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