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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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5]11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司通〔2015〕116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5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公司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设立公司律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事务部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根据需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应当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培训。
第二章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五条公司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成立;
(二)有一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
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正式员工;
(三)为律师事务部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出具的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
(二)《公司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三)公司律师事务部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四)拟任公司律师负责人有关文件及《公司律师负责人登记表》;
(五)拟任公司律师人员名单和个人材料;
(六)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属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公司的内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