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8•【文号】国资评价[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以及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及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以下简称损失及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健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提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内政字[2001]284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1〕284号2001年10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区土地资源优势和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地把《通知》精神全面准确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还要通过实践切实提高认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规划的实施上来,着重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监督工作。
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而未申请预审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审批申请。
编制计划要立足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国家的限制、禁止建设项目政策、项目用地定额指标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财法制〔2016〕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财法制〔2016〕1546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6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厅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起草后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策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请各处室、单位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对照《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等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处室对我厅印发的以及我厅起草后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
上位法、中央政策已经被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涉及到该内容的我厅文件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将其作为主要依据的文件也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三、清理时限请各处室、各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法制处。
在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要情况或不明事项,请及时与法制处联系。
附件:1.《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2.《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9月30日——结束——。
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总体实施方案
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国有“三资”是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对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产、外商投资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方式。
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是指对国有资产、外商投资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处置和管理的过程。
其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从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的背景、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分析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国有资产、外商投资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分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存在的管理漏洞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和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进行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二、总体目标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施步骤(一)建立国有资产清查机制1. 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2. 制定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
3. 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包括确定清查对象、清查方式、清查标准和清查流程等。
(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1. 制定国有资产处置政策,明确处置原则和程序。
2.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国有资产,通过改革和优化,使其发挥更大的价值和效益。
3.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国有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包括转让、兼并整合、重组、清算等。
(三)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权益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2. 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确保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1. 中央政府对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给予高度重视,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内财资[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资[2007]88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二○○七年三月二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5•【文号】国资事发[1995]3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5日国资事发〔1995〕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抄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长春、哈尔滨、沈阳、广州、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社会团体。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条码化管理的通知-内财资〔2017〕7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条码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条码化管理的通知内财资〔2017〕738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本级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效能,巩固资产清查成果,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的跟踪管理,为资产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精神,借鉴相关省市管理经验,决定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条码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码化管理的必要性资产条码化管理是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赋予每个实物资产一张唯一的一维条形码(或二维条码)标签,实现对固定资产从使用到报废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其必要性在于:一是从根本上杜绝人工盘存中易发生的错、漏、重等现象,避免录入数据人为错误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从而大幅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二是有效解决资产管理中账、卡、物不符,资产盘存不清,闲置浪费和资产流失等到问题;三是为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可靠、高效的动态数据与决策依据,实现资产管理的信息规范化与标准化。
二、条码化管理的相关要求1.自治区本级资产数量在200件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实施资产条码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8【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2003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四)其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
转制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资产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一)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二)产权关系不清的;(三)承担或有负债的;(四)正在审理或者仲裁的;(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六)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四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4]86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四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四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4〕86号1994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为做好一九九四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范围为: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2.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设置国家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法人;3.一九九三年办理了年度检查和一九九四年办理了开办登记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集体企业法人;4.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
二、企业申办年度检查工作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四月三十日结束。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将总结、汇总表及软盘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
年度检查汇总表仍然沿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综发〔1994〕18号文件规定的汇总表格式。
三、年度检查中有关国有资产价值指标主要应根据企业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填列。
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满足不了的,还应根据有关帐目资料填列。
一九九四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依据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及有关帐目资料填列。
四、中央企业中二级及其以下级次企业年度检查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办理。
中央主管部门办理受托企业年度检查,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使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内国资产权字[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2004〕235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本级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近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凡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95号)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
二、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定问题自治区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暂按《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试行)(内国资政规字〔2004〕149号)执行。
其他企业暂由主管部门或盟市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执法“三项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全区机构改革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和确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本次清理工作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清理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同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审核确认。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全区清理确认工作的指导监督,盟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理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区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清理内容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
四、清理步骤本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清理阶段(6月1日—6月25日)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机构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填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附件3),加盖行政执法机构印章,并附表格电子版、“三定”方案复印件和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等材料,于6月25日前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3•【文号】国资评价[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及本工作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等组织进行。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务,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四条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五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特殊规定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属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一)资产清查基准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51号)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确定为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对市建材所12月31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在清查前,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学习相关文件,首先,我所成立了由李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具体负责资产清查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办公室”)。
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其次,组织人员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了资产清查自查工作。
主要对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
(1)基本情况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2)账务清理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了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了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3)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查。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已专项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第二次讨论通过,最终确认资产损失共696423、36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536825、55元,固定资产损失159597、81元;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填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了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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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6]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内司通〔2016〕29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厅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6〕144号)要求,尽快开展厅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和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厅机关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应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