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关于调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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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行政区域之一,其行政执法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而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和规范性使用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规范地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

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给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注册等行政管理行为所制作的书面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的规定。

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1. 文书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文书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够准确反映文书的性质和目的。

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等。

2. 文书格式: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并且要求使用规范的文字、篇幅、格式和排版。

在书写过程中,注意文字的规范使用、段落的清晰分明、结构的严谨有序,避免出现错漏、模糊不清之处。

3.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明确记录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申诉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内容的完整和准确对于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4. 文书盖章: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书写完成后及时盖章,盖章位置应当准确、清晰,并且要求使用印章应当与文书内容一致。

盖章的完善,是文书形式上的一种保障。

5. 文书保存: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妥善保存。

对于行政执法文书的保存要求,既有书面材料,也包括电子信息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一)将名称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党内法规,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培养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刘卓志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盖文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庞润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委员:何成保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刘建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顺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白宝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阿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包满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曹艳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保勒德巴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冯呼和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刘廷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毅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冯有恩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林莉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阿斯林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尤俊成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主任云宗元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学军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明锐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王增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郭厚诚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巴根那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叶殿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云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马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段洪胜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程宏飞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额尔德尼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副行长潘文俊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志全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张如平武警内蒙古总队政委金华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张晓兵自治区团委副书记敖特根其木格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乔晓勇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二、其他事项(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乔晓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冀育清担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鄂府办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8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因人事变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具体调整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杜汇良代市长副主任:王心宇副市长张众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陈喜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万世斌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成员:贺海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章晓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伯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杨晓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特古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辛宏亮市民政局局长邬建勋市财政局局长王学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武占宽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韩玉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杰市司法局局长张兵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敬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斌鄂尔多斯电业局局长苏文兵市无线电管理处处长郑军市教育体育局三级调研员闻海亮市地震局局长李庆年市税务局局长杨雁华市国家保密局局长魏东市国家安全局政治部主任石磊市气象局局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体育局局长万世斌兼任。

二、鄂尔多斯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杜汇良代市长副主任:王心宇副市长张众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陈喜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万世斌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委员:乌东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公务员局局长柴继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丁玲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章晓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邱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伯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杨晓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学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邬建勋市财政局局长特古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边东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赵子义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刘杰市司法局局长王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辛宏亮市民政局局长王水云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涛市商务局局长韩玉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余永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王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党市广播电视台台长孙志刚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王高炜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书记山丹市妇女联合会主席娜仁花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王志忠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局长詹剑彬鄂尔多斯日报社社长任海龙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贾铁彬鄂尔多斯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各市 、 县
区 (

人民政府 ,
自 治 区 政 府 各 部
各 直 门 、
属 机 构 :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决 定 成 立 和 调 整
自 治 区 部 分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 现 通 知 如 下 :
_

成 立 自 治 区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丁 卫东 自 治 区 工 商局 局 长
潘 多 俊 自 治 区 质监 局 局 长
马 宇 桢 自 治 区新 闻出 版 广 电 局局 长
张 吉 胜 自 治 区 安 监 局 局 长
唐 国 忠 宁 夏 消 防 总 队 总 队 长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宁 夏 消 防 总 队 唐 国 忠 ,
宋卫中 万 学道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副 厅 长 自 治 区 旅 游发 展委 副 主 任
黄明旭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赵旭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李秋玲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郭秉晨自治区科技厅厅长陈栋桥自治区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妥永苍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李金英自治区司法厅厅长陈春平自治区财政厅厅长王少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马汉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曹志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王文宇自治区农牧厅厅长何正荣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宋建钢自治区文化厅厅长马秀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徐晓平自治区旅游发展委主任丁卫东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潘多俊自治区质监局局长马宇桢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张吉胜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唐国忠宁夏消防总队总队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宁夏消防总队唐国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曹 志 斌 自 治 区 交通 运 输 厅 厅长
王 文 宇 自 治 区 农 牧 厅厅 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处室职责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处室职责的通知

信 访 (

法制 、
机关事务 、
政 务 服务 ) 、
发 展 改
革 ( 内 陆 开 放 、 物 价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宁
东管 委 会 、
税务 、
统计 、
金融保险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 行 政 学 院 、 各 民 主 党 派 、 中 央 驻 宁 新 闻
工 作 办 理 环 境 保 护 、 农 林 水扶贫 、
供销 、
农垦 、
农 业 科
技、
气象 、
地震 、
工会 、
团委 、
妇 联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
秘 书 二 处 服 务 张 超 超 同 志 分 管 和 联 系 的
部 分 工 作 办 理 政 府 办 公 厅 及 有 关 厅 属 单 位 ,
案 管 档
理 、
机 要 通 信 和 保 密 等 工 作 ; 负 责 政 务 信 息 的 采
集 、 编 辑 和 报 送 工 作 。
政 务 处 服 务 咸 辉 同 志 、 张 超 超 同 志 分 管
和 联 系 的 部 分 工作 ,
办理审 计 、
财 政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统 筹 安 排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各 项 政 务 活 动 等 ;
自 治 区 政 府 各 部
各 直 构 门 、
属机 :
为便于各地 、
各 部门 工作联系 ,
现 将 自 治
区人 民 政府 办公厅处 室职 责调 整 通 知 如 下 :
文 电 信 息 处 负 责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政 府
办公厅文 电 收发运转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牧业厅(含乡镇企业局)、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文化厅(含文物局)、卫生厅、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粮食局、统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档案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征收管理局、中部税务稽查分局、西部税务稽查分局、东部税务稽查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煤炭工业局),内蒙古地震局、气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税务局及其稽查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呼和浩特海关。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公路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兽医工作站、草原监督管理所、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渔业船舶检验站、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公安消防总队、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卫生监督所、纤维检验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邮政局、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队。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为了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制定了《无线电管理处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理处罚,是指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单位和个人(含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实施的无线电管理处罚,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到的行政处罚享有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为和处罚第六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三)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四)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五)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六)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七)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的;(八)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九)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

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三)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四)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六)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七)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为加强和规范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及其检察监督等工作,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1.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2.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3.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厅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3号2014年1月9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的明确规定和重要的工作制度。

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3〕15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请示,自治区党委常委向党委书记请示,自治区副主席向主席请示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三、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工作地(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或公务活动除外),应分别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请示,其中盟市长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四、自治区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呼和浩特在区内工作调研,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主要负责同志离开自治区,应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请示,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主席请示。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管理处领导名录】处长:杨元泽(4月离任)申建斌(4月任职)【概况】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原伊克召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85年2月,属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的派出机构。

2001年,随着鄂尔多斯撤盟设市,伊克召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

内设综合室、业务室、无线电监测站。

核定编制9人,其中行政编制4人,事业编制5人。

现在职行政人员共4人,领导职数为处长1名、科级干部2名,科员2名,事业编制3人。

学历属大学以上。

职能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拟定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之配电台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机手无线电管理费。

(3)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和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

(4)组织协调处理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

(5)负责辖区内的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监测检查工作。

(6)承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截至2008年,各类无线电台站 1872个,其中广播电视台站 68 个;集群移动系统基站 2个;无线电数据电台13 个;蜂窝移动基站中GSM基站 129 个;CD—MA基站 162 个;无线电接入系统中固定无线接入中心站 22 个;无线市话基站300 个;甚高频、特高频电台固定陆地电台113 个;微波接力站30 个;业余电台29个;其他电台4个。

2008年,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坚持以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思想,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历了从少设严管到逐步放开,从封闭式管理到服务型管理的发展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市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遵循“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频率台站管理,改进技术设施,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鄂尔多斯空中电波秩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4篇)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4篇)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无线电管理效能,维护通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收费按照公平、合理、便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应当依法协同相关部门,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统一、协调和共享。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所得应当用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管理、维护等方面。

第二章收费对象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台(站)执照手续。

(二)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手续。

(三)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验证码核准手续。

(四)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进口核准手续。

(五)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变更核准手续。

(六)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调整手续。

第九条收费标准根据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制定,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公布。

第十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具体标准、项目和收费依据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章支付和管理第十一条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网上支付、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也可以在指定地点缴纳现金。

第十二条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和金额通过指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并依法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内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内政发〔200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2008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XXX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任亚平副主席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和综合经济管理、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地方税务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调查研究室(参事室)。

联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

赵双连副主席负责工业、交通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含煤炭工业局、机械设备成套局)、国土资源厅(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测绘事业局)、交通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局、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内蒙古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中国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各中直企业和区直大企业。

连辑副主席负责科技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含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含监狱管理局)、党委政府信访局。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包府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经市政府党组研究,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如下:赵江涛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张建中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和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矿产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健康医疗、国有资产监管、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新都市区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包头正信投资集团公司、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市住房发展建设集团公司、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公司、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地产投资公司。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委老干部局、市合作交流办公室、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红十字联合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委党校、中国包头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包头钢铁设计总院、市社会科学院。

胡正兵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商贸流通、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商务局(口岸办、贸促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包头边防检查站。

卜连海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公安、司法和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市公安局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司办通[2002]第86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司办通[2002]第86号2002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是重要的综合性部门,在辅助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中担负着繁重的任务。

办公厅、室作用发挥得如何,对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行政系统从事办公厅、室工作的全体同志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根据当前实际,要在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中,突出重点,进一步畅通信息、调研、新闻、督办和信访工作渠道,强化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的整体功能,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服务。

一、进一步畅通信息工作渠道,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信息加强信息工作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须臾不可缺少。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不断改进信息工作方式,提高信息质量,信息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共性信息多,个性信息少;初级信息多,高层次信息少;报喜信息多,报忧信息少;信息报送不平衡,综合程度不高等。

各地要正视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要在提高信息的时效性上狠下功夫,做到搜集及时、处理迅速、传递对路。

要根据中央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动态性地确定每个时期的信息报送要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综合、反馈信息。

加强值班工作,及时掌握情况,确保上情下传,下情上达,特别是监狱劳教所的重大案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反映、及时上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9.19•【文号】国无管[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5年9月19日国无管[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现将《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无线电管理规范性文件,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根据《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称监督检查机构)为保证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政府职能的活动。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是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和行政监督执法的代表。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以《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为依据。

地方政府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同《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不相抵触的,也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必须贯彻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合理、公正、公开的指导思想,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内党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内党办发〔2006〕25号2006年9月20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高党政职能部门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内蒙古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口联系的内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等方面的问题;2.全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革方案等情况;3.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4.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5.统一战线内部重大问题及其他需要相互协调、配合的重要问题,政协机关及各专门委员会需要同党政部门相互协调的重要问题。

二、对口联系的形式1.召开联席会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协对口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商议加强工作联系的有关问题。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厅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厅发〔2011〕62号2011年8月22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一)按照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能;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年终考核。

(三)认真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包括定期总结、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提供书面报告;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培养、总结、上报和推广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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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关于调整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及无线电设备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法作弊活动协调工作组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关于调整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及无线电设备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法作弊活动协调工作组成员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无线电管理处、公安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自治区国家司法考试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互联网及无线电设备作弊活动协调工作组成员作如下调整:
组长:尤俊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副组长:刘兴志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闫广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队长
成员:门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处长
李英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主任
王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信息监控指挥中心主任
索全宏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处长宗家进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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