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闽财农〔2012〕14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

洋与渔业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省财政厅与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2年12月31日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

区域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国家两部门”)《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1号)、《关于下达福建省2012年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834号)及国家两部门批复的《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区域示范项目”)是指:

㈠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1.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⑴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项目:指开展工业用藻类和动物新种质高效养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或者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⑵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项目:指开展海洋生物创新医药、新型海洋生物制品、新型海洋生物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⑶海洋装备项目:指开展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海洋生物产业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与设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海洋生物产业基础资源平台项目(含海洋药源生物种质资源库项目、海洋生物天然产物化合物库项目)、海洋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㈡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

㈢海域使用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不含厦门)的补助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及海域使用金项目,通过原有渠道审核下达,其管理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里成立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省两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重大事项问题。办公室负责草拟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的申请和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申请区域示范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㈠申报主体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较强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企业,且存续期2年

(含)以上(如有变更,以变更前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企业注册资金及实际到资额需在3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㈡申请补助的项目

1.符合《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及《福建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两部门《关于批复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的要求;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在3年(含)以下;

4.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已通过项目用地、用海批准或者预审,具有环保、规划以及其他必须的许可文件;

5.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八条申请区域示范项目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㈠项目申请报告;

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可行性、技术路线、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技术先进性、适用性以及带动性;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及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等);

㈢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㈣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权威机构认证或者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原件为外文的须附上有翻译相关资质机构

出具的中文翻译;

㈤经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㈥项目用地、用海批准文件或者预审意见复印件,环保、规划以及其他必须的许可文件复印件;

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项目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设区市(或者平潭综合实验区)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两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直属单位直接向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两部门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时间和其他申报要求由省两部门根据国家两部门年度区域示范项目的申报规定,下达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项目的省级评审工作:

㈠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省两部门人员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

㈡评审程序。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由评审小组提出审查评级意见,经省两部门审定后上报国家两部门进行国家级评审。

第十二条国家级评审结论下发后,省两部门以国家级评审结论为重要依据,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定为补助项目;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