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文件。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的法律工作,提高国有企业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国务院制定了该规定。
该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总则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和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法律素养,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实践。
二、组织体系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法律人员。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研究和制定法律工作制度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保障企业的法律权益。
三、职责和权利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是:起草、审核、修订企业合同、协议、制度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监督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解决纠纷和涉诉事务;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等。
同时,法律事务部门还有权力委托律师、法律顾问、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法律事务;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的改善。
四、监管和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监管和内部考核制度,监督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
同时,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报告企业领导层和有关部门其工作情况、目标达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领导层和监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价。
以上是《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纠正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保障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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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其子公司。
国有企业公司应当依法自主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和完善本管理制度内容。
第三条国有企业公司应当设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不低于五人,其中有国资委派代表董事。
董事应当具备较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管理经验,熟悉公司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股东大会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及特别董事会,进行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公司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监事会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司设立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中有国资委派代表监事。
监事应当具备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报告董事会和国资委。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纠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第四章经理层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公司设立经理层,由总经理领导,承担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执行职责。
第十三条经理层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经理层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公司运营状况和管理团队进行评估。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算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1.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诉讼、仲裁、合同评审等事务。
第二章法律事务部的职责第四条法律事务部对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负责,对分管法律事务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合同评审,提出法律修改意见,规避法律风险;二、负责公司法律案件的起诉、应诉等诉讼、仲裁工作;三、参与、协助所属单位处理法律纠纷;四、负责督促公司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按照合同开展工作,负责与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联络、配合;五、每年总结法律纠纷案例汇编;六、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法律风险防范和案件处理第六条法律事务部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对合同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评审流程见附表)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履约,并督促合同对方履约。
对于合同对方未按合同履约等情况,所属各单位应积极通过催告函、协商调解、签署补充协议等形式解决纠纷,避免法律纠纷演变成法律诉讼。
如经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或已明确表明要诉讼的,公司所属单位应及时向公司上报,采取诉讼手段,保障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法律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法律事务部具体处理、协助经办律师处理法律案件。
处理流程包括:一、诉讼前期公司所属单位可将无法协调解决的法律纠纷移交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将纠纷提交公司管理层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手段、是否委托外聘律师。
公司一旦决定采取诉讼手段,法律事务部及时收集诉讼资料、办理诉讼前准备工作。
二、诉讼阶段(一)立案阶段:准备证据材料、诉讼文书、办理立案手续。
(二)一审阶段:联系人员应诉,参与法院庭审。
与法院经办人员协调,争取有利于公司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国企 法务分级制度

国企法务分级制度
国企法务分级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用于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
在国有企业中,法务部
门通常会根据企业规模、业务复杂度和法律风险等因素,建立相应
的分级制度。
首先,国企法务分级制度通常包括总部法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法务部门。
总部法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法律政策、处理重大法律事
务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而各分支机构法务部门则负责执行总部法
务部门的指示,处理本机构的日常法律事务和风险防控工作。
其次,国企法务分级制度还涉及到不同层级的法务人员。
通常
会有高级法务顾问、中级法务顾问和普通法务人员等不同级别的职位,他们分别承担着不同层次的法律事务工作,如合同起草、法律
风险评估、诉讼案件处理等。
另外,国企法务分级制度还包括对法务工作的分工和协作机制。
不同级别的法务人员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协作与沟通,共同完成企
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同时,法务部门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推动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
此外,国企法务分级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通
过对法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法律事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国企法务分级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企业内
部的法律事务工作,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
通
过科学合理的分级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务部门的作用,为企业
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制建设,推动公司法律工作的开展,有效防范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二)紧密围绕经营管理的中心工作,依法有效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四)坚持岗位落实、职责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落实、效果落实。
第三条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第五条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需要由法律事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或参与办理的各项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各单位涉及招标与合同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和合同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涉及改制、股权转让与收购、债权债务重组、发行债券、重大投资、担保、子(分)公司的设立或改制;涉及公司重点产品或单位支柱产品的合资、合作和支柱产品技术的权属确定、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要利益的法律事项,应当经过法律顾问审核。
未经法律顾问审核的事项,不得实行。
第八条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报送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的关于公司的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文件,应当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并经总法律顾问签署。
第九条各直属单位业务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及时将情况和相关证据报至监察部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并统一办理;各子公司业务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及时到法律顾问室审查、备案。
第十条各参控股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非诉讼案件,应于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法律顾问室。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业务培训制度,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024年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一、为规范本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领导分管其日常工作。
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人,法律副经理人,法务专员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通知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整体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经公司领导团队研究决定,特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度目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明确各部门法律职责,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利益。
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公司设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法律职责;2. 监督公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法律风险和处理情况;4. 协助公司各部门处理法律事务相关问题。
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内容1. 各部门法律岗位设立及职责划分各部门应设立法律岗位,明确法律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保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部门法律岗位人员应:(1)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员工遵守法律制度;(2)协助公司处理法律诉讼案件和涉诉事项;(3)协助公司处理法律文书草拟和合同审核等事务;(4)参与法律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
2. 法律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能力。
法律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法律法规;(2)公司内部法律制度;(3)案例分析和实操操作。
3. 法律风险评估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排查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预防和化解。
法律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业务活动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2)公司合同和协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3)公司员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应切实履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将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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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中指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
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法律合规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九)收集公司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十一)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一)为法律合规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律合规部依法开展工作;(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合规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总法律顾问制度第九条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条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法律合规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五章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当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及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合同承办单位提交评审的合同经财务、法务等评审通过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
其中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应当提供已经通过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审批流程。
第六章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第十九条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法律审核成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重要事项在审议或决策前不可逾越的环节。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当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审批。
公司集体审议或决策通过后,还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授权委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
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行使该权利。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内有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内容。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发起“网上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年度授权为辅。
第二十六条一事一办授权委托的代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代理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下列法律事务的代理期限可实行年度授权或按事项完成期限授权,不受一个月期间的限制:(一)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代理公司诉讼或仲裁案件;(三)代表公司多次前往业务单位收款;(四)代表公司参与具体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等;(五)承包项目中需要多次对外签订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合同的代理。
第八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一节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介入的。
(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事务的。
(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八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公司建立《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从《公司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选聘。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须签订《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单位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与其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评定。
第三十一条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公司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法律合规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三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节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