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对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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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业务包括企业电子银行、单位存款业务、信贷业务、机构业务、国际业务、委托性住房金融、资金清算、中间业务、资产推介、基金托管等等,通俗点说就是“对单位的业务”。

银行内部最基本的部门就是储蓄(对私)、会计(对公)和信贷。

会计可以说是信贷的后台和服务部门,信贷是单位的存款和贷款业务,有点象一般公司的销售部门,而这些单位与银行发生的所有业务往来则都是通过会计部门实现的。

(二)对公业务1.支付结算体系1.1 熟悉账户管理业务一、基本概述银行账户是客户办理银行业务最基本的载体,单位客户各类业务的往来、结算均需要通过银行账户发生。

我行单位账户按照币种可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按照开立账户主体可分为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其他存款账户、个人账户可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

其中,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又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则主要分为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类别。

外币账户按用途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二、主要单位银行账户类(一)人民币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提取现金和转账业务。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企业、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地常设机构开立的账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仅指食堂、幼儿园、招待所)开立的账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如果单位客户已经在某一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就不能同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仅可以办理转账业务。

3.专用存款账户:指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在银行办理的很多代理业务中,都涉及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财通)业务中,财政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在代理证券结算中(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需要在银行开立证券交易客户结算资金账户;在代理银行同业现金调缴、代理汇兑、代理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等清算业务中,银行同业开立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其他的还有,如根据房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或销售资金开立的房地产开发资金专户或房地产预售款账户、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所开立的工会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资金账户等等。

4.临时存款账户:指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需要一般有设立临时机构或需要临时经营。

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项目,因项目结算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经过人民银行核准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提取现金。

常见的临时存款账户还有注册验资账户。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小看板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以及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的专用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要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其支付对象主要是个人的零星支付,在办理现金支取时,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外汇银行账户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指用于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以及其他外汇局指定的外汇收支的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第2 页共63 页码证、外汇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资料外,还需要向金融机构递交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管理,由境内机构根据自身经济活动来决定。

境内机构由于经济活动的需要,可以在非注册地开立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资料外,向非注册地开户银行同时提供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和非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指用于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付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如外债专户、资本金账户等。

3.离岸账户:银行为非居民开立的账户就是离岸账户,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离岸银行业务是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

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类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和离岸账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

开设离岸银行账户的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
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

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3)免征存款利息税: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

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香港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境内操控,境外运作: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理财,方便日常操作。

(三)其他存款账户1.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其起存金额为1 万元;期限灵活,包含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支取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小于起存金额的应一次取完);支取时,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本息转入其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贷款资金和预算资金不得存入定期存款。

2.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是指开户银行与存款人签订�6�1协定存款合同�6�2,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账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金融机构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低于 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业务,且需要在开户行以存款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协定存款起存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3.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分1 天通知和7 天通知两种。

单位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最低起存金额50 万元,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按照实际的存期、适用利率计算利息。

支取时,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最低支取额为10 万元,支取存款利随本清,支取的存款本息只能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账户管理要求1.核准。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时,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核发开户许可证。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由金融机构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核准。

第3 页共63 页2.备案。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报备。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3.账户生效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

“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4.单位结算账户名称的规定。

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

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对简称予以约定。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单位客户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5.预留签章的规定。

单位客户的预留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应与开户行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

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单位客户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银行签章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预留银行签章为法人印章(如“XX 证券有限公司”)或财务专用印章(如“XX 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6.现金支取的规定。

单位客户主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业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单位客户核定 3 天至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 5 天,但不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提取现金需要在开户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准,支取时要按照国家支取现金的有关管理和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

7.异地结算账户。

由于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在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结算账户。

最常见的是,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集团客户,其以集团总部名义在异地申请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的,开户行可根据该企业集团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

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原件由基本账户行代为审核,开户行如有疑问,应通过实时清算系统向其基本账户行查询,基本账户行应及时予以查复。

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交至承办行。

承办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总行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
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各营业机构。

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第4 页共63 页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

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银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未经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8.查、冻、扣的规定。

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及其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诉讼保全措施。

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和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表2-4-1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单位名称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人民法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税务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海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人民检察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公安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监狱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审计机关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无权暂停结算暂停结算无权无权证券监管管理机关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四、账户信息服务(一)余额、明细查询服务第5 页共63 页客户可以通过持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如法人授权书、印鉴卡)随时到我行网点查询、持账户自助服务卡在同城任一工行网点的对公自助终端、登陆网银或电话银行查询相应银行账户的余额以及发生明细等账户信息。

(二)银行回单、对账单服务1.传统回单:我行将为客户的每笔银行业务提供详细的纸质回单以供客户的查询以及账务处理。

同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日后的回单补制等服务。

2.电子回单柜:我行通过银行对公自助化服务设备,为客户提供回单的“无匙化”自动管理,方便客户自助获取回单、对账单以及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我行通过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含有校验功能的电子回单的下载及打印功能,方便客户的回单查询、获取及管理。

4.上门取(送)单:我行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双方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由银行指派工作人员到客户的办公场所为客户取(送)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服务产品。

5.个性化明细、对账单定制:我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银企互联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特定格式的账户明细、对账单等个性化服务。

6.MT940 对账单服务:我行可按照客户要求,每日自动向客户指定的银行发送MT940 格式的SWIFT 对账单报文,方便客户跨地区的账户集中管理。

(三)账户提醒服务工行信使是我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提醒服务。

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Email)两种方式,按照客户定制的服务信息列表,为客户提供提醒服务。

客户可以根据个性化的需求与我行签订“余额变动通知”、“昨日余额提醒”、“余额不足通知”三种不同类型的提醒服务,其中“余额变动通知”和“余额不足通知”可以设臵个性化的通知额度。

(四)资信证明服务资信证明服务是我行接受委托,依据客观事实,采用“一事一证”的方式,为委托人开立资信证明,以确认委托人与我行在所委托事项范围内业务往来状况。

包括单位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款证明、结算证明、信用卡以及开具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等)、询证函回函及股东出资金额证明、企业注册资金验证等业务。

提醒您对于委托人有特殊需求而标准模版不能涵盖的资信证明和资信调查业务,经上级行资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法律事务部门确认后,方可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或资信调查书,严禁资信证明书中出现与我行业务无关以及我行不能确认的内容。

我行目前提供的资信证明主要有:单位开户证明、单位销户证明、单位存款余额证明、单位存款发生额证明、单位贷款余额证明、单位贷款状况证明、单位贷款发生额证明、单位信用卡守信状况证明、单位结算纪律证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委托贷款业务证明、单位缴资证明等。

五、账户监管服务账户监管服务是我行在向客户提供基础的银行账户结算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或目的,对客户银行账户内资金的余额、用途、收支权限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服务。

(一)账户收支管理账户收支管理服务指我行根据客户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对客户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实现指定的收、支功能的管理,协助其对有指定用途的账户进行有效管理。

1.账户收支方向管理。

账户收支管理可协助客户实现:指定账户的只收不付功能、只付不收功能、定向收款功能(即仅可向指定账户收款)、定向付款功能(即仅可向指定账户付款)以及指定账户的收支方向组合的综合收付款功能。

客户可以通过全球现金管理系统、银企互联专业版由系统自动实现该项功能。

2.账户支付额度控制。

账户支付额度控制方式包括:指定账户单笔支付额度的控制、累计支付额度控制,以及账户的组合授权支付额度控制。

对指定账户进行额度权限管理,可以由全球现金管理系统、银企互联专业版等渠道实现。

第6 页共63 页 3.账户支付时限管理。

账户支付时限管理主要包括账户对外批量支付功能以及账户预约支付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我行电子银行渠道实现该功能。

(二)账户余额管理账户余额管理服务指根据客户资金管理要求,协助客户对其账户余额进行不同要求的控制,实现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头寸的最优化管理。

1.账户零余额管理:每营业日终将账户的全部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保持该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2.保留指定余额管理:每营业日终保留指定余额后,其余全部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3.上划指定余额管理:指每营业日终将指定金额上划至指定账户。

客户可通过全球现金管理系统、网
上银行企业贵宾室以及银企互联等渠道实现账户余额管理。

(三)账户组合印鉴银行在接收客户支付凭证时,按照客户事先预留的组合印鉴进行核对,并核查对应的印鉴权限及审核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根据预留组合印鉴的权限支付。

1.
任意组合印鉴:我行根据客户预留的印鉴组合中的任一种组合即可对外支付的服务。

2.有条件组合印鉴:我行根据客户预留的不同印鉴组合,提供不同支付额度、用途等支付权限管理的服务。

(四)账户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指我行根据客户的需要,充当第三方的监管角色,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账户的用途、使用权限、支付金额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监管的服务。

1.2 熟悉国内付款和收款工具,掌握汇票、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电子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相关内容一、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产品特点银行汇票具有汇兑、信用和支付功能;在同城或异地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转让。

(二)使用规定1.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

3.汇票必须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签章,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8.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9.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1.签发受理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客户提交的业务委托书,无误后,办理银行汇票签发,打印汇票后交第7 页共63 页密押员索押后出票。

2.付款(1)系统内转账银行汇票付款。

代理付款银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交来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审查各要素。

如有疑问,应通过系统向出票行发出查询,确认汇票真实性。

审核无误,核对密押无误后,办理付款。

(2)系统内现金银行汇票付款。

代理付款银行接到持票人交来的现金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时,应要求持票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由相关柜员作汇划发报处理,款项收妥后,办理现金付款。

(3)跨系统银行汇票的付款。

银行接到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或未在本行开账户的个人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二联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审查各要素,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按当地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提交同城代理付款行审查支付,待超过交换抵用时间后入账。

3.退款申请人由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向出票行交回汇票及解讫通知。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办理退款。

申请人为单位的,票款只能退回原申请人账户,申请人为个人且交存现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支取现金。

4.挂失、解挂填明“现金”字样和兑付行的汇票挂失,失票人可到兑付行或签发行办理挂失。

兑付行或签发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审核无误确未付款后方可受理。

受理挂失后,如在12 日内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应按要求继续止付,如未收到,自第13 日起作解挂处理。

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

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即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经承兑银行承兑,保证承兑申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产品特点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承兑人,信用程度高;银行承兑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确定不同的保证金缴纳比例;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最长为六个月,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于汇票到期日起10 日内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二)使用规定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4.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申请人签发。

5.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6.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7.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8.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

9.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凭票向第8 页共63 页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垫款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0.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

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11.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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