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学号:20134143033 姓名:罗外兰班级:13人力1班摘要:行政程序法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时限、步骤和顺序等程序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及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本文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现状和发展进程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的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建议。

关键词:含义行政程序法现状法典化改革趋势

我国目前对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行政程序法就是"关于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形成的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认为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履行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第三,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与活动程序的法规。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组织、行政策划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以行政诉讼为主要部分”。第四,认为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之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五,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过程、步骤、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综合起来,可得到行政程序法的定义,即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成立的步骤及其次序、方式、时限的法律规范。这一定义表明:1.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2.行政程序行为虽由行政程序法规定,但行政程序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行政事实行为。3.行政程序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不是相对人的行为。4.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是通则与分散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

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现状从整体上看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另一方面,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不统一,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实际需求,尚存在不少问题。成果方面主要表现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出系统化的倾向。我国虽然没有着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但是,在立法方式上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为建立我国行政程序法体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首先有1992年的《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征管领域的程序机制得以不断完善。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堪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该法为行政处罚设定了程序机制,给我国行政部门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观念转变与工作方式的变革。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不仅使行政复议程序机制更加完善,而且为行政复议管理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如复议申请的移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服务行政的理念,大大推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变革的进程。同年颁布的《价格法》,为政府的定价行为自己价格监督检查等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程序机制。尤其是该法关于价格听证的程序设置,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后,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行政立法程序机制的确立提供了较为全面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改革趋势

(1)背景知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兴起和发展是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法典化(例如民法、刑法法典化),一般是指将众多散件、杂乱的成文法,予以分门别类,将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经过认真鉴定与整理,有系统的编撰于同一法典之中”。而行政法的法典化,因其具有某些特殊性: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无比,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层级太多、形式繁杂,各行政机关职能、运行方式差别太多、变化也快等,因此要将所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编撰于统一的法典中,其困难是难以想象的,行政法的法典化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典化,但不可能是所有行政程序法典化,也不可能是纯粹的行政程序法典化。

(2)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第一,分散式体例模型存在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分散式体例模型不能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共同制度作出统一规定,造成一些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行为制度,对其他行政行为则不能适用,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听证制度,行政处罚行为可以适用听证,但由于采用分散式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就不能适用,致使体现行政公正的听证、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行政公开等现代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在我国没有成为普遍性制度。要改变这一状况,只能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采用法典式体例模式,不仅有利于统一、规范行政程序,使行政程序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助于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并与行政诉讼法接轨。第二,市场经济需要行政程序法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权利经济、自由经济、法治经济。法治经济不仅意味着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要依据法律,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为也必须依据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对的独立的空间。第三,依法治国呼唤行政程序法早日出台。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进行,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

(3)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可行性。行政程序法典化,即要把行政程序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上升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前提。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表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现实的基础。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经历了从自然发展到系统发展的阶段,从行政程序规章、法规到《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中有关行政程序部分立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奠定了基础。第二,国际和其他地区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中国属于后发的追求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家。欧美诸国行政程序制度变迁的先进经验固值得我们借鉴,但亚洲相邻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制定宗旨、制定动向、制定实践制定效果,更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求充分掌握行政程序发展的共同规律,正确把握制定方向,缩短差距,减少曲折,同时降低成本。第三,专家学者的研究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立法参考。20世纪90年代初,有关行政程序法的文章凤毛麟角,近几年来却著述颇丰,成为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对行政程序法的基础理论及立法的体例模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外国行政程序法的汇编,也为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提供了借鉴。

用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的话来说,一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已“呼之欲出”。

三、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建议

(一)加强行政程序之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行政程序法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制定统一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典提供法学理论指导;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教育;三是加强行政程序理论及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制定系统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典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一国行政程序法建设的基本保障。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成为国家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在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处理好立法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关系,防止因法出多门而导致互相冲突。二是应考虑程序的繁简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使行政程序的繁简程度符合某一特定的行政领域公民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的轻重程序,繁简得当,符合效率原则。

(三)加强行政程序法的执法监督

首先,应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及时否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其次,强化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是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再次,应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因其失职而致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