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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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外商投资企业法

【引导案例】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订的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厂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为中方合营者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3)外方可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4)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方式。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 个月内,合营各方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年内缴清。(5)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理由。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实施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1、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1、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特征: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3、功能和作用:

第一、从资本输出国来看

(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

(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金上得到方便。

(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

(4)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两良性发展。

第二、从资本输入国来看

(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

(2)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实力。

(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

(4)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企业的管理水平。

(5)加速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企业家。

4、立法情况: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和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改。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合营企业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a、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b、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c、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d、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此外,对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等情况的合营企业的设立不予批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1)中外双方相互选择和考察。

主要考察资信情况,投资能力,投资真伪,科技是否先进等。考察不认真,可能会出现资金不到位,商业欺诈等现象。

(2)双方签定《合资经营企业意向书》。

(3)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即申请立项)

(4)谈判并订立合营协议、合同、章程。

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

申请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单,以及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5)审核批准

(6)登记成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投资比例: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1)定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2)构成: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构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A、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 1000万美元(含 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2)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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