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调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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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灾害调查




一、目标任务
1.1调查目标
为确保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按《省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顺利完成,根据要求开展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山洪灾害威胁严重、防治任务重的进行调查评价工作,以小流域为单元,深入调查分析山洪灾害防治区暴雨特性、小流域特征、社会经济和历史山洪灾害等情况,分析小流域洪水规律,评价重点防治区内居民点、自然村落、集镇和城镇的防洪现状,科学划定山洪灾害危险区,分别确定预警指标和阈值,为及时准备发布预警信息、安全转移人员提供基础支撑。

1.2调查任务
根据2014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要求,主要开展包括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以及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三部分内容。

具体如下:
1.1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1)前期基础工作。

山洪灾害调查评价相关技术要求编制由中央统一组织,省级负责完成。

包括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基础数据准备、工具软件系统以及省级使用培训、后期服务等工作。

(2)山洪灾害调查。

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水文基本资料收集处理、小流域基础信息现场核对、社会经济调查、历史山洪灾害调查、山洪灾害威胁区域调查、涉水工程补充调查、沿河村落现场详查和河(沟)道断面测量等。

(3)山洪灾害分析评价。

山洪灾害评价包括小流域分析评价、沿河村落防洪现状分析,危险区划定,预警指标分析计算等。

(4)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

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数据和成果要按照县、市(州)、省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5)业务培训。

省级统一组织开展调查评价业务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重点是现场调查的标准和方法、现场采集终端和数据审核汇集系统使用等的
培训。

1.2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
(1)县级平台软件完善和预警能力升级。

(2)监测、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和群测群防体系完善。

1.3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
依据省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名录中,选择山洪灾害严重,影响人口较多,治理效益显著,具备形成综合防御体系的重点山洪沟开展工程治理。

二、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4)《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
(5)《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2标准规范及指导意见
(1)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
(2)省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
(3)省2014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建设任务;
(4)2014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及工作要求;
(5)《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技术要求》;
(6)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7)山洪灾害调查评价相关技术要求;
(8)省、地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9)《山洪灾害调查技术要求》;
(10)《山洪灾害调查野外测量技术要求》;
(11)《沿河村落防洪现状评价技术要求》;
(12)《山洪灾害危险区图(风险图)绘制技术要求》;
(13)《山洪灾害预警指标确定方法技术指南》;
(14)《山洪灾害风险区划技术要求》;
(15)《省、地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16)《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
(17)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等。

2.3相关规划
(1)《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
(2)《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
(3)《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

2.4技术标准
(1)《防洪标准》(GB 50201-94);
(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
(3)《水位普通测量规范》(SL58-93);
(4)《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2013);
(5)《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6)工程建设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2010年版)。

三、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
3.1调查技术路线及工作要求
1)调查技术路线
根据山洪灾害调查的总体目标要求,本次调查由省级水利部门统一组织,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以基层行政区划或小流域为基本工作单元,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采取内业调查和外业调查、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式,通过前期准备、内业调查和测量、检查验收等工作阶段,全面查清山洪灾害防治区的基本情况,有效获取山洪灾害防治区的基础信息。

山洪灾害调查必需基于两个条件开展:(1)基础数据和工作底图;(2)现场采集终端软件。

基础数据和工作地图包括:遥感影像图层、经保密技术处理的小流域专题图层及基础属性数据、1:25万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土地利用和植被类型图层、土壤类别和土壤质地图层。

除前期基础工作已获得的数据外,调查对象的数据需要在工作底图上获取、标绘或填报,并通过工作地图来建立调查对象之间的空间关联关系。

2)工作要求
在统一的基础数据和工作底图上,利用现场数据采集终端,以小流域为基本单元,组织实施山洪灾害调查工作。

现场调查工作一般应由县级组织实施,省级负责现场数据采集终端硬件设备的统一采购和软件系统定制、培训及服务工作。

开展水文资料收集、历史洪水调查、沿河村落(沟)道控制断面及居民户沿河高程分布测量等。

3.2水文基本资料收集处理
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收集相关水文资料和数据。

水文基本资料收集处理主要包括收集处理省最新暴雨图集及相应监测站的统计参数,包括最大10分钟、1小时、6小时、24小时等时段暴雨特征值(均值、离差系数Cv、偏态系数Cs)。

收集水文分区资料、山丘区小流域设计暴雨洪水计算方法及相应参数和设计洪水成果。

收集历史上历次引发山洪灾害的区域降
雨过程资料,统计分析过程降雨量和最大雨强。

收集相关水文站雨量站的场次降雨、水位和流量摘录资料。

结合历史山洪灾害调查,调查典型流域建国以来最大洪水,根据洪痕确定历史最高洪水位,估算降雨频率和洪水重现期,对调查结果可靠性做出定性评判。

需收集相关水文站建站以来的年洪峰及1、6、24h年最大降水等水文资料。

水文基本资料收集处理(包括历史典型场次洪水的调查分析)。

3.3小流域基础数据现场核对
按照《调查评价技术要求》,调查人员携带现场数据采集终端根据地图中的标注进行现场信息核对,若需修改,则填写相应的调查成果表格,或在地图上标绘信息。

1)工作要求
内业:
(1)统计需防洪治理山洪沟数量和基本情况;
(2)搜集防治区小流域基础信息及其坡面特性信息,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分布图等。

外业:
(3)对小流域命名,在现场调查工具软件上直接填写。

小流域命名力求简明确切、易于辨识,尽量沿用当地沟道、村庄、山脉、河流的名称,遵循当地的习惯叫法,如:XX河流域;
(4)小流域节点位置修改意见。

对划分的小流域,如果流域内发生现势性变化,如修建水库、水闸、水文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改变了河道的回流特性,提出出口位置修改建议。

此外,如果流域内有重要村落、重要设施等洪水分析关注的对象,设置关注节点,以便做洪水分析时划分集水区;
(5)小流域土地利用分类成果现场核查,对实地发生变化且工作地图上没有反映的其面积占所在小流域面积20%以上的地类,提出修改意见;
(6)对需要工程治理的山洪沟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山洪沟名称、所在行政区、集水面积、沟道长度、沟道比降、防洪能力现状(包括现状防洪标准)已有防洪工程长度(包括堤防、护岸)、影响对象(包括乡(镇)行政村、自然
村、人口、耕地、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国以来主要山洪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发生次数、死亡(失踪)人数)、治理措施。

2)技术要求
(1)小流域出口位置应为内陆排水区的最低点。

核对考虑沟道出山口(山丘)、水库、水闸、水文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和村庄、居民点的位置;
(2)对小流域命名,在现场调查工具软件上直接填写。

小流域名称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唯一性。

小流域命名力求简明确切、易于辨识,尽量沿用当地沟道、村庄、山脉、河流的名称,遵循当地的习惯叫法。

若一个小流域内包含多个村庄时,以人口最多的村庄名称命名。

跨县山丘区小流域由地市或省协调完成山丘区小流域和沟道命名;
(3)对划分的小流域,如果流域内发生现势性变化,如修建水库、水闸、水文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改变了河道的汇流特性,提出出口位置修改建议。

此外,如果流域内有重要村落、重要设施等洪水分析关注的对象,设置关注节点,以便做洪水分析时划分集水区;
(4)核对小流域下垫面土壤质地类型,通常分为砂土(极重砂土、重砂土、中砂土、轻砂土)、壤土(砂粉土、粉土、砂壤土、壤土)、粘土(轻粘土、中粘土、重粘土、极重粘土)三大类。

工作底图上含有小流域下垫面土壤质地信息,可对照土壤分布图核对已有分类成果,并抽取所有分类图版总数的10%,进行土壤质地野外测定;
(5)小流域土地利用分类。

土地利用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提取对小流域下垫面坡面糙率影响较大的参数,分为水田、旱地、林地、草地、水域、城镇居民地、裸土地、裸岩等类型。

利用现场数据采集终端,实地核查工作底图上对应的土地利用地类图斑,对实地发生变化且工作底图上没有的其面积大于50亩以上的新设地类和新增地物。

对难以涉足区域,通过走访座谈与熟知当地实际的乡村干部沟通情况,在图面上逐块落实;
(6)对小流域土地利用分类成果现场核查,对实地发生变化且工作底图上没有反映的其范围占所在小流域面积20%以上的新设地类和新增地物,提出修改建议;
(7)现场核查需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村庄、集镇及山洪沟的情况,确定主
要工程治理措施,估算工程量,在工具软件中填写“需防洪治理山洪沟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将需防洪治理山洪沟河道位置及受保护的村庄、集镇范围标绘在工作底图上,为今后的防洪治理提供基础数据;
(8)现场标绘的位置精度,要求平面相对误差不超过10m。

3)成果要求
(1)《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需防洪治理山洪沟统计表(表A06);
(2)《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需防洪治理山洪沟基本情况调查表(表B04);
(3)在工作底图上标绘山洪沟河道位置及受保护的村庄、集镇范围;
(4)在工具软件上填写小流域名录、提交小流域节点位置修改意见、小流域土地利用变化修改意见。

3.4社会经济调查
1)工作要求
内业:
(1)编制调查对象名录,综合确定防治区和重点防治区;
(2)统计乡(镇)下辖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名录;(3)统计整理防治区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
(4)整理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5)制定居民家庭财产分类对照表;
(6)制定居民住房类型对照表;
(7)抽样调查的方法制定居民家庭财产分类标准;
外业:
(8)调查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总人口、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家庭财产情况、住房情况,拍摄照片存档;
(9)调查防治区内的受山洪威胁的企事业单位情况,拍摄照片存档。

2)技术要求
(1)编制调查对象名录,主要是县级行政区划下的各级行政区划以及山洪灾害防治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行政区划要求填报到自然村(村民小组)。

根据规划和前期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情况综合确定山洪灾害防治区和重点
防治区,山洪灾害防治区和重点防治区需经县级机构审核确认。

填写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
(2)山洪灾害防治区是指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山丘区。

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指山洪灾害防治区中山洪灾害频发或灾害损失严重的区域。

在本次调查中,山洪灾害防治区和重点防治区主要针对有人居住的居民区、企事业单位驻地;
(3)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计乡(镇)下辖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名录,填写各级政区基本情况表。

本次调查以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市、县、乡、行政村五级行政区划代码已编入工作底图)为基础。

各地需要在工作底图上对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行政区划代码进行核对修改,标绘山洪灾害防治区居民区范围,对自然村(村民小组)填写名称、标注位置、统一编码。

对于小于10户的散户居民区,与所属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最近的自然村一同调查。

对于行政区划有变动的,例如行政区划合并、拆分、权属调整,则需要根据现行的行政区划名称和行政区划代码进行填报;
(4)以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为填报单位,统计整理防治区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在岗人数、驻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在工作底图上标绘防治区企事业单位名称和位置。

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重点单位不能遗漏。

军队、国防等涉密单位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其信息不得标绘在工作底图上。

企事业到单位的调查范围为常驻人口10人以上;
(5)根据国家统计局《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012年度报表内容,整理填写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
(6)利用省统计部门《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和《城镇住户调查方案》2012年度的抽样调查报表,以上两个调查方案所抽取的家庭样本作为本次居民财产分类的样本,从中选取反映居民住户家庭财产的指标(包括主要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不包括住房和现金、存款),整理出能反应当地居民家庭财产拥有情况样本;根据省统计部门2012年商品指导价格,估算居民家庭财产样本的家庭财产总价值。

按全省或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分区域,将典型户样本分类,以区分居民财产价值由高到低排序,按样本总数的20%、50%、80%比例划分为4类,
以区分居民财产价值类型,制定“居民家庭财产分类对照表”。

(7)各县根据当地情况,将具有代表性农户住房按主要结构形式和建筑类型划分为4类,分类以结构形式为考虑的首要因素,然后考虑建筑类型和造价,以使住房分类能反映房屋对洪水的抵抗能力。

对每一类住房选择不少于3户进行典型样本现场调查,收集住房结构形式、建筑类型、地基情况、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等信息,填写农村住房情况典型样本调查表,绘制住房平面图,拍摄住房照片。

制定居民住房类型对照表。

选择样本时,应包涵当地大多数农户住房的建筑类型,少数特别豪华或特别破落的住房可归入其他类型;选择农户住房时,只选择农户居住的主房,无人居住的附属房屋、生产用房和临时房屋可不调查;
(8)对于无《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和《城镇住户调查方案》材料的县,需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制定居民家庭财产分类标准。

抽样调查方法:住户调查抽样设计以县为总体,原则上采用二阶段自加权抽样方案,即县抽调查小区(村庄)、调查小区抽户,每个调查县的调查户数相同。

第一阶段在每个调查县内,按抽样框资料中的城乡分类代码和调查小区码进行排序,采用与人口规模成比例(PPS)的抽样方法,抽选调查小区;第二阶段在样本调查小区内用等概率系统抽样方法抽选固定数量的调查户。

每县至少抽分布于不同村中的5个调查小区,每个调查小区至多抽10个调查户;
(9)以自然村为单元,调查各级行政区划的基本社会经济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总人口、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家庭财产情况、住房情况。

其中,行政区名称、行政区代码、总人口经内业调查阶段填写后(表A03)由采集终端软件自动关联,外业调查阶段需核对。

家庭财产情况、住房情况根据各地制定的居民家庭财产分类对照表和居民住房类型对照表,按每个自然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归类,分类统计汇总;
(10)拍摄能反映行政区划概貌的满足分辨率要求(像素不小于500x600)的照片存档。

对于小于10户的散户居民区,与所属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最近的自然村一同调查;
(11)以行政村为单元,调查防治区内的受山洪威胁的企事业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驻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所在危险区代码、占地面积、在岗人数、房屋数量、固定资产、年产值。

其中,单位
名称、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在岗人数、驻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经内业调查阶段填写后由采集终端软件自动关联,外业调查阶段需核对。

拍摄能反映单位概貌的满足分辨率要求(像素不小于500x600)的照片存档。

并将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山洪防治重点单位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12)社会经济调查基准年为2012年。

3)成果要求
(1)《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行政区划名录(表A01);
(2)《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企事业单位名录(表A02);
(3)《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行政区划基本情况表(表A03);
(4)《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表A04);
(5)《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表A12);
(6)《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居民家庭财产分类对照表(表A13);
(7)《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住房情况典型样本调查表(表A14);
(8)《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居民住房类型对照表(表A15);
(9)《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防治区基本情况调查表(表B01);
(10)《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企事业单位调查表(表B03);
(11)在工作底图上对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进行核对修改、对自然村(村民小组)进行命名、标注位置、统一编码,在工作底图上标绘山洪灾害防治区居民区范围、企事业单位名称和位置,提交自然村、企事业单位概貌照片。

3.5涉水工程补充调查
1)工作要求
内业:
(1)统计需要现场调查的对沿河村落防汛安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塘(堰)坝、桥梁、路涵等工程数量;
(2)根据水利普查成果,统计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外业:
(3)调查防治区内对沿河村落防洪安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塘(堰)坝、桥梁、路涵等工程,对工程主体拍摄照片存档。

2)技术要求
(1)收集防治区内第一次水利普查的水利工程相关成果,主要是水库、水电站、水准、堤防等工程(包括水利普查的表P201、P202 、P203、P206,见《调查评价技术要求》表D1~D03),将工程位置标绘到工作底图上。

所在河流(湖泊)名称及代码应填写本次调查的相应编码,或者提供名称及代码对照表。

若水利工程有照片的可直接通过现场采集终端软件上传照片;
(2)重点调查防治区内对沿河村落防洪安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塘(堰)坝、桥梁、路涵等工程。

选择塘(堰)坝、桥梁、路涵等调查对象的原则是:在洪水期间,可能严重阻水;或可能因杂物阻塞等原因会造成水位抬高,淹没上游居民区;或可能因工程溃决威胁下游居民区安全的工程必需调查。

各第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查对象;
(3)现场将工程位置标绘在工作底图上,位置标绘相对误差要求不超过10m;
(4)对工程主体拍摄满足分辨率要求(像素不小于800X600)的照片存档,照片应能反映工程主体与周边地形的关系,反映工程的主体结构尺寸。

拍照片的时候,在涉水建筑物旁竖一个不小于2米长的标尺,以便能根据照片中的标尺估计建筑物的大概尺寸。

每个调查点照片不超过3幅;
(5)塘(堰)坝工程的调查范围是:塘坝的容积限制为1万m3以上,10万m3以下;(堰)坝的坝高限制在2m以上。

调查内容包括:所在政区名称、塘(堰)坝代码、塘(堰)坝名称、总库容、坝高、坝长、挡水主坝类型;
(6)路涵的调查内容包括:所在行政区名称、涵洞名称、涵洞编码、类型、涵洞高、涵洞长、涵洞宽;
(7)桥梁的调查内容包括:所在政区、桥梁名称、桥梁编码、类型、桥长、桥宽、桥高;
(8)重点调查在居民区附加、对河道行洪有较大影响的桥梁和路涵;对居民区安全影响较小的规模较大或规模很小的路涵和桥梁可以不调查。

3)成果要求
(1)《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涉水工程数量统计表(表A11);
(2)《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塘(堰)坝工程调查表(表B05);
(3)《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路涵工程调查表(表B06);
(4)《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桥梁工程调查表(表B07);
(5)《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防治区水库工程调查表(表D01);
(6)《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防治区水闸工程调查表(表D02);
(7)《调查评价技术要求》中的防治区堤防工程调查表(表D03);
在工作底图上标绘水库、水闸、堤防、塘(堰)坝、路涵、桥梁工程位置;提交涉水工程主体工程照片。

3.6历史山洪灾害调查
1)工作要求
内业:
(1)根据各县洪水调查成果和各种文献资料,统计整理历史山洪灾害资料,包括山洪灾害发生时间及地点、过程降雨量、洪水情况、灾害损失情况。

重点是建国以来发生的山洪灾害。

外业:
(2)根据建国以来发生的历史山洪灾害记录,对于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典型场次洪水,按照历史洪水调查相关要求进行现场调查,考证洪水痕迹,对洪痕所在河道断面进行测量,并收集调查相应的降雨资料,估算洪峰流量和洪水重现期。

2)技术要求
(1)统计整理历史山洪灾害情况,重点是建国以来发生的山洪灾害,确保不遗漏发生人员伤亡的山洪灾害事件。

根据地方志、水利志、年鉴、防汛总结、出版物中有关山洪灾害的记载和调查成果等,统计历史上曾经发生的山洪灾害,整理每次山洪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灾害损失情况(包括死亡人数、失踪人数、损毁房屋、转移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2)对于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典型场次洪水,需要按《水文调查规范》进行历史洪水调查。

在内业工作阶段,确定需要进行洪水调查的洪水场次和调查区域。

平均每个县调查的典型流域不少于3个,每个流域历史洪水调查不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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