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理念-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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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三:为资产管理业树立标杆
第三十二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 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一:募集对象是合格投资者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 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3.他管与自管
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4.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三:为资产管理业树立标杆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2.放开基金托管人
基金法:第33条
配套规章:《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3.15)
1
来自百度文库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3.放开基金产品
基金法:第51条、第52条
配套规章: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进行中)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4.放开基金关联交易
基金法:第74条
配套规章: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进行中)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5.放开基金从业人员
基金法:第18条
配套规章:研究起草中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二:非公开募集方式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 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 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三:基金合同中心原则
第九十三条: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1项)
力量三:资产管理业风险积聚,“求安”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阳光私募
券商资产管理
基金专户
保险资管
1
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力量三:资产管理业风险积聚,“求安”
解决现实的风险和隐患: 法律关系不清楚 监管标准不统一 风险收益不匹配
1
目录
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修法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新基金法:三个特点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一:为公募基金松绑解缚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1 能不能放开
3
基金产品
?
基金从业人员
5
4
基金关联交易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1.放开基金管理人
基金法:第12条
配套规章:《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2.18)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基金
公司 合伙企业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1.信托财产与企业主体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2.募集与出资
公司法:第25条、第26条
第29条、第30条 第178条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八:基金管理人的“非转公”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 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 务。
1
目录
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修法内容: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新基金法:三个特点
1
四:新基金法的三个特点
1、大视野 2、创新性
3、开放性
1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六:基金的托管制度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 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四: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
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 本情况。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五:基金的备案制度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新基金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理念
目录
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修法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新基金法:三个特点
1
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力量一:公募基金遇到瓶颈,“求变”
1
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力量二:私募基金无法可依,“求生”
1
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第三十二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 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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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一:募集对象是合格投资者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 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3.他管与自管
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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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4.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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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三:为资产管理业树立标杆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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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2.放开基金托管人
基金法:第33条
配套规章:《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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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3.放开基金产品
基金法:第51条、第52条
配套规章: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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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4.放开基金关联交易
基金法:第74条
配套规章: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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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5.放开基金从业人员
基金法:第18条
配套规章:研究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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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二:非公开募集方式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 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 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三:基金合同中心原则
第九十三条: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1项)
力量三:资产管理业风险积聚,“求安”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阳光私募
券商资产管理
基金专户
保险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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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力量三:资产管理业风险积聚,“求安”
解决现实的风险和隐患: 法律关系不清楚 监管标准不统一 风险收益不匹配
1
目录
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修法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新基金法:三个特点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一:为公募基金松绑解缚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1 能不能放开
3
基金产品
?
基金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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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关联交易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1.放开基金管理人
基金法:第12条
配套规章:《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2.18)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基金
公司 合伙企业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1.信托财产与企业主体
1
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2.募集与出资
公司法:第25条、第26条
第29条、第30条 第1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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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八:基金管理人的“非转公”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 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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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修法内容: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新基金法: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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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基金法的三个特点
1、大视野 2、创新性
3、开放性
1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六:基金的托管制度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 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四: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
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 本情况。
1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
规定五:基金的备案制度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新基金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理念
目录
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修法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
新基金法:三个特点
1
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力量一:公募基金遇到瓶颈,“求变”
1
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
力量二:私募基金无法可依,“求生”
1
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