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珠海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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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普查数据处理方案

为科学、高效、安全地组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注重质量,专业协同、各司其职,统筹规划、兼顾未来”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经普办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做好统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普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完成本级数据处理工作。

(二)规范管理、注重质量。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数据处理贯穿始终的根本遵循。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业务环节多、技术要求高,各级普查机构必须明确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压实责任,强化数据处理各业务环节的规范管理。

(三)专业协同、各司其职。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丰富,数据处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统计部门多个专业,各级普查机构要与部门间和在统计部门内部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机制,既各司其职又分工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

(四)统筹规划、兼顾未来。

数据处理工作既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化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统筹数据处理方案的设计、基础数据处理环境的建设、软件系统的开发等普查顶层设计内容;又要充分考虑与统计信息

化建设长远规划的关系,做好本次普查与下次普查的衔接、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之间的衔接。普查既要依托统计信息化,又要促进统计信息化,推动统计信息化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机构组建。

国务院经普办设立数据处理组,负责数据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普办的组织形式,成立数据处理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数据处理工作。各级数据处理组接受上级数据处理组业务指导,在本级经普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的数据处理工作。

(二)方案与标准制定。

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各项数据处理实施细则,规范数据处理各类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协调数据处理各环节任务分配和进度核查。省级及省以下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三)经费申请。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数据处理经费的申请和落实工作。确保普查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及各类物资按时到位。

(四)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环境按照“1+1+13+18”模式建设。国家统计局设立普查数据处理主中心和备份中心,组成普查国家级数据处理节点;各省级普查机构分别设立省级数据处理节点,其中13个节点由设立省级联网直报节点的省级统计机构在联网直报节点的基础上扩建,其他18个节点由未设立联网直报节点的省级统计机构在已有基础上扩建。各省级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普办的要求,依照相应技术规范,负责本级数据处理节点的建设工作,各数据处理节点应按照普查数据处理进度要求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

(五)普查软件准备。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开发。数据处理软件共5套,分别视需要在国家级及省级数据处理节点上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应按普查时间进度要求,提前完成综合试点、

清查、普查登记及资料开发等普查阶段所需软件的部署工作。

(六)普查综合试点的数据处理。

为进一步检验普查方案的科学性、有效性,验证普查工作各项流程的合理性,国务院经普办决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参与普查综合试点的省级普查机构要超前谋划普查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工作,确保全流程地进行综合试点。国务院经普办为综合试点的数据处理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七)数据处理试点。

国务院经普办选取部分地区组织数据处理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数据处理软件的使用、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等内容。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数据处理试点。

(八)数据处理准备。

数据处理准备工作是做好普查各阶段数据处理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数据处理环境的部署、普查基础地理信息框架的建立、普查区划分和部门数据收集等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不打无准备之仗,扎实细致地做好普查数据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九)单位清查阶段的数据处理。

单位清查工作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各级普查机构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名录资料,做好部门数据整理、单位核实和清查数据采集处理工作,为普查登记阶段的各项工作做好准备。

(十)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工作是决定普查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各级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数据处理流程,执行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数据采集、审核和汇总等各项数据处理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一)事后质量抽查的数据处理。

国务院经普办将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在全国抽取一定比例的

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十二)普查资料开发。

按照国务院经普办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本地区需求,汇总加工与发布普查公报、普查年鉴,开展普查课题研究,并对普查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利用。国务院经普办建立普查数据仓库和普查资料开发系统,为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手段。

(十三)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各级普查机构在完成各阶段数据处理工作后,要对本地区的数据处理工作从业务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应将总结报告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国务院经普办。

(十四)培训。

数据处理的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国务院经普办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普办相关人员。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培训。

(十五)技术支持。

国务院经普办采取培训、设立热线电话、现场技术指导等方式,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数据处理技术支持工作。

(十六)部门数据处理。

部门数据处理工作以部门为主进行。各部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数据处理方案。根据部门的要求,统计部门可为其提供支持。部门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将普查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按统一要求报送到同级普查机构。

三、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一)国家级数据处理环境。

普查综合试点开始前,国家统计局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搭建数据处理过渡环境,部署用于普查综合试点和单位清查数据处理的各种软件,满足普查综合试点和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工作需求,为过渡到正式环境做好准备。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处理正式环境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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