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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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论文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继承规则是保障家庭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其中,限定继承规则对于解决财产继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限定继承规则概述限定继承规则是指,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仅能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范围内的份额,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则主要基于公平原则,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因过度继承而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限定继承规则在我国《继承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对于保障家庭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限定继承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如何界定、如何计算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司法不公。

(二)与现实需求不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限定继承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例如,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往往存在共有财产、债务等问题,限定继承规则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遗嘱继承、遗赠等,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执行难度大限定继承规则的执行需要涉及到财产评估、债务清算等多个环节。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财产评估和债务清算机制,导致限定继承规则的执行难度较大。

此外,由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也增加了执行难度。

四、解决对策(一)明确适用范围为解决限定继承规则适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界定标准和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

(二)适应现实需求针对限定继承规则与现实需求不符的问题,建议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摘要遗嘱自由是指人们对自己遗产的处置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遗嘱自由的理解和认知也在不断更新和改变。

然而,遗嘱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各国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基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探讨了国内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和适用情况。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比较法、规定、适用情况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遗嘱自由的理解和认知也在不断更新和改变。

遗嘱自由是指人们对自己遗产的处置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遗嘱自由都受到法律保护,但并非没有限制。

各国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有所不同,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和适用情况。

一、国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1. 公共秩序及公共政策的限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意大利、德国和瑞士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公共秩序及公共政策方面。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而公共政策则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在这些国家,如果某个遗嘱违背了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法院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或撤销。

例如,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法律规定禁止遗嘱人将财产全部或部分捐给慈善机构或教会,并规定其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财产给予合法继承人。

这是因为,这些国家一直认为家族体系和家族传统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同样,在德国和瑞士等国家,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遗赠不动产物业给非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保护不动产的产权和合法权益。

2. 遗产法的限制在遗产法中,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分配比例、检验期限、遗产债务等方面的规定。

因此,如果遗嘱人的遗嘱违反了这些规定,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处罚。

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遗嘱人的遗嘱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例如,英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将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遗赠给任何人,但对于故意剥夺合法继承人权益的情况,法院可以依法撤销遗嘱。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一份遗嘱从完成到发生效力中间往往相隔很长时间,这期间里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的变化,遗嘱人的意思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不允许变更或者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话,这样的话显然会有些不合理。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例如,遗嘱人可以通过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让原来所立的遗嘱中被撤销、被变更的内容失去法律效力。
2、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现在,财产所有权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如今,许多国家都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被不少国家写入基本法律之中。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各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呼吁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被继承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个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以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恰好弥补的法定继承的不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最需要财产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又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甚至还可以将遗产赠与社会公益机构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往往是处置遗产的最优方法,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还有利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优化配置。
(三)遗嘱自由的价值
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可以遵循自身的思考和判断,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某些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生活,并自己承担其后果。只要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理当尊重其意思安排。在继承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衍生出遗嘱自由原则,并贯彻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确定遗嘱内容、自主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和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继承规则是保障家庭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增加,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限定继承规则概述限定继承规则是指在继承过程中,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主要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嘱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传承具有重要作用。

三、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一)法律意识淡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群众对限定继承规则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继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继承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继承手续,或者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认定遗嘱效力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还可能导致家庭矛盾的升级。

(二)继承份额不明确在限定继承规则中,对于继承份额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之间往往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例如,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如何确定各继承人之间的份额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遗嘱效力认定困难在限定继承规则中,遗嘱的效力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遗嘱的形式、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遗嘱效力的认定困难。

这给继承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宣传不足由于法律宣传不足,部分群众对限定继承规则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

这使得在继承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家庭矛盾的升级。

(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限定继承规则的法律规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于继承份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此外,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建议和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为了解决限定继承规则适用中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论文开题报告--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文开题报告--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姓名:XXXX 学号:2XXXXXXX专业:法学XX班设计(论文)题目: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指导教师:2009年 2 月 18日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指导教师意见:论文选题能够联系实际,论文结构基本合理,对选题相关文献收集较为全面,文献综述能够反映出对该问题有一定的探究,研究方法适当,符合毕业论文开题要求,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白龙2009年2月26日所在学科审查意见:学科负责人:2009年月日摘要“四川泸州遗赠案”及“杭州百万遗赠案”引起了社会舆论和法学界对限制遗嘱自由的激烈争论。

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现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其法理基础是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从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过程看,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纵观各国继承立法,通常采用外部限制即公序良俗原则,和内部限制即特留份制度两种方法来限制遗嘱自由。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自由过于放任,仅有《民法通则》中笼统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及漏洞。

我国应确立继承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并在实践中合理适用该原则,同时从制度层面构建我国的特留份制度。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特留份继承法Abstract“Sichuan Luzhou Devise Case” and “Hangzhou Devise Case” have become a highly debatable issue. The limitation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also sparked heated controversy by law circles. As the reflection of the rule autonomy of the will in Inheritance law, freedom of testa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the inheritance law of every country. The basis of legal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system is disposal power of property right. Author analyzing the origin of the limitation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it is practically significant to restrict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Across inheritance legislation in the world, external limitation ( principle of customs in Inheritance law ) and internal limitation ( legal portion ) are used to limit freedom of testament system by main states’ legislative system.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in the present inheritance law of China is too excessive, while ambiguous principle of customs in civil law and certain heirdom in Inheritance law have numerous defects. The legislature should establish the limitation of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by the principle of customs in China, and use it properly in cases. In the meantime, the legislature should carry out an advanced legal portion in china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institutions.Key words: freedom of testament; principle of customs; legal portion; inheritance law。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遗嘱自由原则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地限制。

这既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符合私法的实质,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继承法律规定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近亲属继承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我国继承法肯定了公民的遗嘱自由,公民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立遗嘱时要为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来限制公民的遗嘱自由。

一、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保护实行遗嘱自由,可以使财产所有者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意志。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财产继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

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充分表现,最能体现公民生前的愿望,是公民按个人意志行使其所有权的直接体现。

遗嘱自由不仅保护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将保护延伸到死后,所以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全面彻底的保护。

2.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由于继承与婚姻家庭之间天然的联系,继承事实上在维护家庭职能发挥上功不可没。

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使遗嘱人可以把自己全部或较多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促进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抚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从而促进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在很多国家中,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产数量显著增多,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遗嘱方面赋予了很多自由,主要有: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选择遗嘱方式自由,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但与此同时,继承法有对公民的遗嘱权利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有些人就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对遗嘱权利做出限制,尤其有些人认为财产时自己的,自己有权随意处置,法律也不能干涉。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继承规则对于社会财富的传承和分配、家庭关系的维系和家庭矛盾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原有的继承规则逐渐出现一些适用问题。

本篇论文将对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当前继承法所面临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限定继承规则概述限定继承规则是指继承人继承遗产时,需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这一规则的设定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继承巨额遗产而导致的经济压力过大。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限定继承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但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一)遗产认定标准不明确在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遗产认定标准不明确。

由于我国法律对遗产的界定较为宽泛,导致在具体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这给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继承纠纷。

(二)继承人债务承担不清晰其次,限定继承规则在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继承人债务承担不清晰。

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明确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

这既可能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被继承人债务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三)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衔接不紧密此外,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还面临着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衔接不紧密的问题。

如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对继承法的影响,这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冲突和漏洞。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一)明确遗产认定标准为解决遗产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同时,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提高司法人员对遗产认定标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明确继承人债务承担针对继承人债务承担不清晰的问题,应通过修改法律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

同时,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限定继承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继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在继承法中设定了限定继承规则,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背景与意义限定继承规则是指在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时,应当遵循一定的范围和限制。

这一规则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防止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债务而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因继承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三、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继承法对限定继承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差异等原因,导致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

四、限定继承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但对具体适用范围、标准等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对限定继承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审理时,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继承人权益保护不足在限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

例如,在继承人需要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时,往往没有明确的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完善限定继承规则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限定继承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标准等,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统一司法实践标准各地法院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统一对限定继承规则的理解和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加强继承人权益保护在限定继承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的权利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法律在对待遗嘱人的遗嘱时,应基于“中人”的标准,既尊重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又基于具体的情况给予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意思自治;公序良俗一、遗嘱及遗嘱自由广义的遗嘱自由包括生前处理死后事宜之意思表示,不但包括立嗣等身份事项、家产等财产事项,而且包括对于死后丧葬及子孙应遵守事项。

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生效。

本人认为遗嘱还应包括生预嘱(Living Will),生预嘱生效的时间可在生预嘱人处于植物人状态或重伤时开始生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章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选择他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虽然在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时,遗嘱就已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

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自由决定其行为与不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遗嘱自由与限制的法理问题研究

遗嘱自由与限制的法理问题研究

遗嘱自由与限制的法理问题研究摘要:民法作为私法,以意思自治为要素,人们可以自由的行使民事权利,从事民事行为,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虽然我国的《继承法》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是还是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显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也因为我国比较重视和强调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会产生逃避社会责任,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社会现象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的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能够维护家庭的和睦,保障个人的权利,又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限制;必留份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是法律对遗嘱自由原则的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吴某、宁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因为继承遗产产生的案件纠纷。

[1]吴某与冯某某现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

冯某甲系冯某某与前妻生育之子。

宁某系吴某与宁全某未婚生育之女,六周岁。

吴某与宁全某已经协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

冯某某生前在宅基地上有一处房屋。

冯某某于 2012 年 12 月去世,在去世前订立遗嘱表明,其所有的一切财产留给其儿子继承。

吴某、宁某认为,冯某某所立遗嘱没有为宁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未成年人是否符合继承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宁某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因为吴某、宁全某作为宁某的亲生父母,有义务抚养宁某,冯某某在立遗嘱时,不用为宁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审法院审判时认为宁某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为没有生活来源指的是本人没有合法的收入,这并不包含近亲属提供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义务,冯某某应当在订立遗嘱时,为宁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近些年来,现行《继承法》的修订一直是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同样如此。

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大都认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过于放纵,基本上不能起到对遗嘱权限制的作用,无法保障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但问题在于,遗嘱处分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财产处分行为,财产法上的所有权规则确认了财产所有人对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在一个“身份”渐渐隐退,个人人格独立的现代社会中,遗嘱人能否完全自由地行使遗嘱处分权?遗嘱人能否在遗嘱中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有必要对遗嘱自由予以限制?如果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其限度该如何把握?诸如此类问题,都是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修法之前所应当解决的。

本文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分为五章。

全文共约20万字。

绪论部分主要简介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论文预期实现的创新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遗嘱自由之限制的历史源流。

主要对中西方遗嘱自由之限制的历史源流进行具体考察,探寻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历史发展规律及其特点。

从中西方的法律史来看,中西方古代都存在遗嘱制度,只是各自的历史发展轨迹与发达的程度并不一致。

遗嘱制度主要起源于西方的古罗马法,西方所有国家的遗嘱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或直接来源于罗马法,或借鉴于罗马法。

古罗马法中,遗嘱制度较为完备,其奠定了遗嘱继承的基本原则——遗嘱自由原则,并发展出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制度。

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民族建立起许多王国,罗马法上的遗嘱制度经基督教的传播,与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相互交融并被各日耳曼王国所吸收,在法国、德国、英国等国不断地发展,形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种不同风格的遗嘱制度。

个人、家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不断地冲撞与汇合,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形成不同时期的历史特点。

我国古代也存在遗嘱的雏形,但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一直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制度仅仅是一种“例外”情形,这种状况历经一千多年几乎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摘要:不同国家遗嘱态度分为绝对自由主义和相对自由主义两种。

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及修正。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必留份世界各国对待遗嘱自由的态度,存在两种主张:一是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强调遗嘱人有绝对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其理由是:遗嘱是遗嘱人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私人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处分的法律效力当然延伸至其死后发生,法律不应当加以干预。

另一种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即遗嘱自由限制。

认为财产所有人以遗嘱方式处理财产,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必留份”或“应继份”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与修正(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允许公民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但遗嘱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高法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并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而推向社会,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或处理案件中违背立法原意。

遗嘱自由法律规定(3篇)

遗嘱自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人类社会中,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个人对其身后事进行安排的重要手段。

遗嘱自由,即个人在生前有权自由决定其遗产的分配方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在保障遗嘱自由的同时,法律也必须对这一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遗嘱自由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保障与限制的平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遗嘱自由的概念遗嘱自由是指个人在生前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

这一自由体现了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是个人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遗嘱自由的核心在于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使个人在生前能够对自己的财产安排进行充分的规划。

二、遗嘱自由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遗嘱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

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录音、录像或者电子签名。

(2)遗嘱的内容:遗嘱应当明确表示遗嘱人的意愿,包括遗产的分配方式、继承人的范围等。

(3)遗嘱的效力: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真实性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其中,关于遗嘱自由的规定主要包括:(1)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遗嘱人在生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遗产的分配。

(2)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有权在生前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3)遗嘱的见证人:遗嘱的见证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遗嘱自由的保障1. 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遗嘱自由得以实现的基础。

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遗嘱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遗嘱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

当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证遗嘱效力自由(3篇)

公证遗嘱效力自由(3篇)

第1篇摘要:公证遗嘱作为一种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其效力自由在我国《继承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公证遗嘱的效力自由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保障与限制,以期为我国公证遗嘱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遗嘱是自然人对其财产在其死亡后如何分配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因其具有法律效力高、证明力强等特点,在继承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然而,公证遗嘱的效力自由在我国《继承法》中并非无限制,而是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公证遗嘱的效力自由进行探讨。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自由概述1. 公证遗嘱的定义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通过公证程序制定的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高、证明力强、公正性强的特点。

2. 公证遗嘱的效力自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人可以自由选择遗嘱的内容,包括财产的分配、继承人的确定等。

(2)遗嘱人可以自由修改、撤销公证遗嘱,但需符合法定程序。

(3)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规定继承人的义务和权利。

三、公证遗嘱效力自由的保障1. 法律保障(1)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公证机关对公证遗嘱的审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3)法院对公证遗嘱的司法审查,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2. 制度保障(1)公证制度为遗嘱人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遗嘱制定方式。

(2)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进行遗嘱咨询、指导,帮助遗嘱人正确制定遗嘱。

(3)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保管,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

3. 社会保障(1)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遗嘱人的法律意识。

(2)公证机构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赢得社会信任。

(3)社会各界关注公证遗嘱,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公证遗嘱效力自由的限制1. 法律限制(1)遗嘱人不得利用公证遗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遗嘱人不得在公证遗嘱中违反法律规定。

(3)遗嘱人不得利用公证遗嘱逃避法定义务。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继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限定继承规则作为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继承行为、防止遗产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继承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限定继承规则概述限定继承规则,是指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仅能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定范围和数额的财产。

这一规则的设定,旨在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因过度继承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割等。

三、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当前,我国限定继承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如何进行限定继承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遗产纠纷,影响家庭和谐。

(二)执行难度较大限定继承规则的执行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如法院、公证处、税务部门等。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一些继承人可能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也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与现实需求不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传统的限定继承规则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例如,对于一些家族企业、农庄等特殊类型的遗产,如何进行限定继承,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四、完善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为解决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建议我国应进一步明确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特殊类型财产的继承方式等。

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限定继承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二)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为提高执行效率,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执行效率。

遗嘱自由的限制之法理分析(一)

遗嘱自由的限制之法理分析(一)

遗嘱自由的限制之法理分析(一)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

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在很多国家中,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产数量显著增多,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一、我国遗嘱自由的概念及其内容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根据《继承法》第3章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一)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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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今年连城县公证处受理的其中一起遗嘱继承房屋公证,因为一位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房屋的分配至今未解决。

当事人的父亲生前在我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是把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遗留给二个儿子。

在案卷的谈话笔录记录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提到的也是只有二个儿子,事实上有三个儿子。

笔者受理遗嘱公证案件时,对遗嘱内容的审查,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

如果符合这两项原则,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证处应当受理遗嘱公证。

从程序上讲,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得非常详细,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也是很严谨的依照细则来办理,结果是公证遗嘱程序很少被不认可,遗嘱内容却常常出现不被认可的现象。

在遗嘱人死亡后,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有的法定继承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被完全剥夺的继承权利,因此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来确认遗嘱效力时,由于非遗嘱受益人的不配合导致遗嘱继承公证办不成,甚至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严重影响到遗嘱公证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让当事人产生公证遗嘱无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真正实现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公证宗旨。

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不足。

二、我国的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即在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

当然,立遗嘱人可能对法定继承人不是一视同仁,开头提到的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的遗嘱也是公证遗嘱,但是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是以二奶败诉,该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

继承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都有必留份的规定。

(三)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有的公证员按照
遗嘱公证书直接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省略了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能否生效进行确认。

结果是,遗嘱继承涉及的复查或诉讼特别多,他们针对的.依据就是遗嘱公证书并没有生效。

三、我国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比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是我国的必留份制度。

从二个角度来理解必留份制度,一是主体的确定性:双缺人员,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必须同时具备;二是份额的不确定性:必要的份额。

特留份制度目前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立,例如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和德国等均对特留份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笔者从几个国家特留份制度主体和份额规定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特留份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确定性。

《瑞士民法典》第470条:特留份权利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父母和配偶。

规定第一顺序的特留份权利人是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的特留份权利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为经常特留份权利人.从瑞士的特留份制度来看,身份依然是遗嘱继承人享有特留份权利的唯一条件,只要是特留份权利人范围内的人都享有特留份。

特留份的份额都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1028条:只有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特留份数额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于其他场合,特留份数额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必留份制度,无论是从保护继承人权益的角度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没有很大的指引作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通过上述二个国家的特留份制度的比较方法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鉴于我国尚未建立特留份制度,又恰逢我国继承法正在酝酿修改之际,是否建立及如何建立特留份制度都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四、遗嘱生效确认方式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的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笔者查阅了相关规定,没有发现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用何种方式进行核实。

上述指导意见还规定: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笔者认为上述方式欠
妥。

因为申请办理遗嘱继承的当事人可能以联系不上其他继承人为借口,或者谎报一个电话或地点,让公证处联系不上其他继承人达到确认公证遗嘱效力的目的。

笔者办理此类遗嘱继承公证,采用的是当面接受公证员询问的核实方式,在外地工作不能前来公证处的,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也可。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必须像办理一般继承公证一样,核实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情况并了解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现有生存状态。

笔者办理此类公证的做法一般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所有继承人来公证处接受询问,做笔录,在《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上签名按指印。

此种情况适用于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公证无异议;另一种情况是不知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继承是否有异议,但又不愿意来公证处接受询问,则由公证人员上门,告知其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内容,发送内容有告知其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证处的《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必须加附遗嘱公证复印件),如果法定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无异议,愿意在询问笔录和通知上签字,则由其签字并按指印,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在通知函上签字,但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是否有异议,则发送《通知函》,超时未回复,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果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对遗嘱继承人有异议,发送《通知函》,主要内容是告知其在规定日期内向我公证处提供异议内容的证明材料,如只有异议而未能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将不影响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能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则告知其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不再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参考文献: [1]左燕芹。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先确认遗嘱生效再办理继承[J].中国司法,2005(5):1. [2]王金萍。

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J].法制与社会,2013(5):15. [3]徐鑫。

浅谈遗嘱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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