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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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1、某化学研究所成功地开发出以废旧塑料提炼汽油的技术,并经省科委鉴定,确定为省级保密技术,该厂遂与职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职工对该项技术负有30年的保密义务,并向职工支付了保密费用。1年后,该研究所的职工赵某和李某被沿海一私营企业聘请,利用与原单位基本相同的技术提炼汽油,获取了大量的利润。不久,化学研究所向法院状告了该私营企业及赵某和李某。

请问:

(1)何为商业秘密?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2、1995年1月27日,成都鞋城与成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由成都鞋城负责销售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面值共20万元)彩票,成都鞋城按39%缴纳福利基金,享有6%的发行费,独立设奖并且返奖率须达55%。当日,成都鞋城即发布了有奖销售公告,将有将销售办法公布于众。从次日开始,成都鞋城在成都天座商城营业城,使用成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社会福利彩票有奖销售。具体做法是:凡购买成都鞋城商品达100元者赠送彩票一张,多买多赠,不购买成都鞋城的商品或买买商品不足100元者不赠彩票,亦不单独销售彩票。消费者购买成都鞋城商品所得彩票当场揭开兑奖,如内印的图形和事先的中奖图形相符即为中奖。奖品设6个等级,其中特等匀的奖品是奥托微型汽车,奖品由成都鞋城出资设立,至2月22日,成都鞋城已随销售的商品赠送彩票6027张。四川小工商局经调查后,即于2月23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告书”,责令成都鞋城立即停止违反行为,听候处理。

请问:

(1)成都鞋城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因如何处理?

3、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介绍入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账。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

(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当正竞争行为?为什么?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4、1994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知,通告规定:凡由市邮

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

请问: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5、宝洁诉晨铉

2000年5月17日,上海市二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晨铉智能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和宝洁公司之间“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称,自1962年起该公司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1976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1994年6月,该公司向中国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6月。然而。1999年元月,被告晨铉公司的前身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宝洁公司认为,晨铉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宝洁公司的合法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类别域名“.com”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该商业性组织的域名与他人知名的注册商标相同,会使人们产生误认,域名持有人将或明或暗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在“.com”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该行为就有悖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宝洁公司“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被国家工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晨铉公司的行为属恶意注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10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抢注域名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请问:

(1)存在必要的竞争关系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2)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对竞争关系的规定相同?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无明确的规定?

6、某市贸易公司回扣促销商业贿赂案

某省某市某贸易公司在夏天购进了2万双皮凉鞋。由于质量较差.只销出少量,积压了1万多双皮凉鞋,占用了该公司很大一部分流动资金。

为了尽快将这些凉鞋处理出去,该贸易公司经理宣布:不论是公司内

部职工还是外部的人员只要从本公司购买100双以上的凉鞋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以一律不记账。消息传出去后,许多小摊贩都来购买,一些小商店的采购员也奔着回扣不问质量批发走了大批皮凉鞋。一时间市场上充斥了这种劣质皮凉鞋。许多消费者买了小摊贩们花言巧语卖出的质次价高的皮凉鞋叫苦连天.又找不到流动的小摊贩。而一些商店的经理发现本店的采购员不知何时购进了大批质量较差的皮凉鞋,根本卖不出去。该市工商管理局闻讯前来查账,但该贸易公司经理等人却称:现在搞市场经济,企业有自主权,怎么入账由公司自己决定,是搞活经济的需要。

请分析:

(1)简述“商业贿赂”的含义。

(2)“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的“回扣”的含义、特征、表现形式。

(3)“回扣”、“折扣”和“佣金”之间的区别。

分析:本案中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回扣行为,是一种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术语。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者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正式使用商业贿赂这一术语,但对商业贿赂的基本内含作了表述,明确了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1月又颁发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作了规范性定义,即“经

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回扣具有以下特征:(1)从主体上看,给予回扣的是经营者,收受回扣的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回扣一般只发生在销售流向上,仅限于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发生,因此,给予回扣的是卖方,而收受回扣的是买方。(2)回扣的本质是“回”、“退”。即卖方把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退给买方一般可在商品交易关系确定的同时约定或在商品交易关系确定后约定。如果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则不是回扣,而只是一般的商业贿赂;(3)回扣的手段是通过现金、实物或其他的方式,只要最终能用现金估价。(4)回扣必须发生在账外、暗中进行。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的专门解释,所谓的账外、暗中是指没有在依法设立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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