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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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陕政办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状况,更加准确充分地反映我省居民收入及消费状况,更好地满足统筹城乡发展和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等工作需要,根据全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起在我省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城乡住户调查,掌握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同时反映家庭就业、消费、住房、社区发展等有关信息,是十分重要的民生统计工作。

多年来,城乡住户调查提供了全省和分市县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收支数据,为各级政府制定居民收入分配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但是,受城乡二元结构制约,我省住户调查一直分城、乡独立开展,城、乡住户调查的指标、标准、方法都不尽相同,城、乡居民的收支水平和结构等统计数据不完全可比,无法提供全体居民收支数据,难以精确测算全体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和支出结构。

同时,由于对农民工的城乡统计归类不尽合理、调查方法不够完善,对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折算收入与支出的方法不够完整,亟须通过改革完善住户调查制度。

实行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建立指标统一规范、抽样科学严谨、手段高效便捷、调查扎实可靠、发布公开透明的住户调查新体系,对于加快建设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更好地满足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需求,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陕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陕发改发[2009]1607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的通知(陕发改发[2009]1607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就各处(室)的职责界定和细化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体职责:1、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联系并安排委领导参加有关公务活动。

2、负责委主任办公会以及全省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起草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编辑委内日常政务信息。

3、负责全委的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批分、核稿、印发及交换、传递和催办工作。

掌管委、办印章,协调全委公文运转和指导全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4、负责催办督查委内有关处(室)和委属有关单位落实省委常委会、省长办公会、省政府常务会、省政府专题(专项)会等会议决策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督查委主任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6、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催办工作。

7、负责全委新闻宣传工作。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委政务信息工作。

负责向国家发改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编印《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动态》等内部刊物。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陕建发〔2021〕1029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陕房改发[1999]第02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1999年2月3日陕房改发[1999]第02号)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陕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施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

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筑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陕建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通知陕建发〔2017〕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十八个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规划任务落实。

附件: 1.《陕西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2.《陕西省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3.《陕西省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三五”规划》4.《陕西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三五”规划》5.《陕西省城镇园林绿化发展“十三五”规划》6.《陕西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十三五”规划》7.《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8.《陕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9.《陕西省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10.《陕西省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11.《陕西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12.《陕西省建设科技“十三五”规划》13.《陕西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1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15.《陕西省小城镇发展“十三五”规划》16.《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十三五”规划》17.《陕西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18.《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6日。

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省直房改办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直房改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省直房改办发[2004]25号)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全面摸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为已购公有住房办理产权证书、进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立项和配售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普查、建档的范围开展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范围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所属行政机构、省级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人民团体、驻外办事机构和省属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单位)的现有住房和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情况。

二、住房普查、建档的内容(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现住房情况;(二)现有住房的总栋数、总套数、总建筑面积;(三)现有住房的使用情况,即本单位职工占住套数、外单位人员占住套数、空置住房套数;(四)现有住房的结构质量状况,即成套住房套数、非成套住房套数、危房套数;(五)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情况,即成本价出售套数、面积,标准价出售套数、面积,租住(未出售)房套数、面积;(六)职工住房达标情况,即各职级人员已达标人数、未达标人数、无房人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08•【字号】陕建规发〔2015〕181号•【施行日期】201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效能,合理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现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严禁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代替。

2、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

因特殊情况,选址与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要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要求1、建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的申请要件及审批程序、办理时序。

项目在办理初审意见时,就应当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经审查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是出具选址初审意见的依据。

2、建设项目在以下区域的,还应当附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文物遗址保护区周边的,需附相关文物部门同意的意见;在军事管理区周边的,需附军事部门同意的意见;在水源保护区的,需附环保、水利部门同意的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需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提供材料;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需附林业部门的意见;易燃易爆的项目,需附安全影响评价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陕政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2006年以来,通过贯彻落实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我省房地产市场保持了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但也还存在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根据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规划调控,切实调整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要将住房建设规划分解为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各城市2006年住房建设规划要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今后每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应在当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政府备案,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对未按时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将予以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陕政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7〕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完善,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明显改善,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住房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扶持和救助。

廉租住房制度是目前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体现。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以2006年底应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总数119459户为基数,力争全省“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

具体计划为:除2006年底已实施保障的7553户外,2007年全省新增保障34273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5000户,新增租金补贴29273户,保障率达到35%,杨凌示范区率先达到应保尽保;2008年新增保障23888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0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3888户,保障率达到55%;2009年新增保障29859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2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7859户,保障率达到80%;2010年新增保障23886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552户,新增租金补贴16334户,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年度实施计划详见附表1)。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下文是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细则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储备。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1月12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第五章房屋租赁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办发[2004]2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9【实施日期】200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护、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八五”期末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下,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陕政发〔1997〕4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2【实施日期】1997.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1997年9月22日)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使职工拥有全部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是我国改革旧的住房制度,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基本目标。

在条件成熟的市、县(区)和部门实行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公房,是把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促进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有力措施。

各地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确保这项改革措施平衡实施。

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和单位,要在统筹安全好财力,并把有关住房方面的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加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尽快实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提高职工自己解决住房的经济能力。

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促进住房向商品化、社会化发展,提高个人住房自有率,促进住房资金周转、积累,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是指购房人按国家规定的建房成本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分期支付房价款,向产权单位购买具有全部产权住房的售房方式。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

即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上述单位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也不再实行标准价集资建房,一律按照本办法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或者预售全部产权住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5•【字号】陕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5日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城市公交客运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交通厅。

(二)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和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取消负责归口管理行业产品许可证的工作。

5、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28施行日期1998.09.28文号陕政发[1998]50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998年9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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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陕西的住宅建设有了较大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紧缺的矛盾。

但是,几个大中城市住房困难的状况仍十分突出,特别是现行的“国家包、低租金、福利制、实物分配型”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因而,改革住房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一、主要目标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制度逐步改变为商品货币制度,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努力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发展房地产业,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为此,我省房改的分阶段目标如下:(一)“八五”目标。

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标准力争达到或接近实现简单再生产的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逐步增加家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三至四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的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十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50%左右;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二)“九五“目标。

到二000年,公房租金标准要努力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使家庭住房消费结构基本趋于合理;大力发展住房成套率,使之达到60-70%,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八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十一点四平方米),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发育房地产市场,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三)长远目标。

住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八项因素(前述五项再加上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即商品租金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更加合理;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形成房地产市场和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

充分发挥三者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

努力形成一个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多建新房、加强管理的联带序列。

--坚持在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

房改以市、县为基本单位进行。

各市、县在执行全省房改总体方案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改革步骤、办法和措施,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投资体制、消费体制、建设体制、管理体制和住房金融制度,形成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坚持积稳妥的原则。

改革步伐既要积极力争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战略目标的要求,又要与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实施办法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是:提租发补贴,实行公积金,租房购债券(或租房交保证金),出售公有房,集资多建房,分级设基金,建立房改委。

(一)提租发补贴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房改的核心环节。

提高房租应着眼于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租金的调整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相应给予适当补贴。

1、重新建立健全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凡城镇公有住房,在同一城市(县城)实行同一租金标准。

收取公有住房租金一律以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2、分步提租与补贴的具体要求是:起步时,租金至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之和的一半;在二至三年内,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在四至五年内,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水平;二000年年底前,公房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水平。

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提租后新增租金由个人、单位、国家共同负担。

随着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再逐步过渡到商品租金。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和自有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县城和建制镇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相应的办法。

3、新配公有住房实行新租金标准。

凡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分配的新建公房和迁出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其租金标准最好一步到位,即达到成本或准成本租金水平,如果有困难,至少也不得低于包括管理费、维修费两项因素的水平,并按上述要求相应给予补贴。

4、实行住房超面积加收房租。

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住房标准的必须退回多占住房。

超标部分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商品租金的水平。

在一套住房内,确因设计、结构等原因不可分割且超过使用面积在八平方米以内的,可暂不按超标处理。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超标加租办法,各地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制定。

5、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承担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进入成本;新房新租实转所发住房补贴的资金,企业可以进入成本;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二)实行公积金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

实行公积金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都要按月收缴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通过长期的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和融通。

1、凡在我省城镇工作并有当地常住户口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不具备条件的县城可暂不实行。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收缴额,等于职工标准工资乘以公积金收缴率。

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全省公积金收缴率分别定为3%-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存储公积金的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算。

公积金及其利息作为个人收入,无论收缴、提取、继承或受遗赠,均可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3、公积金的来源。

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由企业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划转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

4、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

(1)同一城市的职工家庭,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亲属积累的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如仍不足,可由户主按规定申请贷款,并按期偿还。

其他一切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

职工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如出售,须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的公积金如期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职工调动,公积金可以划转。

职工离退休,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还职工本人;职工出国定居,可将其个人提供的公积金本息归还给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2)各单位原则上可以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

5、公积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和使用。

公积金归集、存贷、结算等业务,委托专业银行代理。

(三)租房购债券或交保证金为了多方筹集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在房改初始阶段,实行租房认购债券或租房交纳保证金办法。

各市、县可从实际出发选取一种。

1、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标准。

新公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定为二十元至五十元;原已承租的旧公房按同类新房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认购(交纳)。

各市、县可依据房屋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2、债券认购(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方式。

租房债券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定,由住户个人向本地发售债券的代理银行一次性购买(租赁保证金由住户一次性足额向产权单位缴纳)。

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后,方可获得或重新确认住房租用权,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3、债券(保证金)的收存、使用与返还。

债券期限一般五年,可以转让。

住房租赁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并专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只能作为周转金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使用期一般不应少于五年,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到期后一次或分次偿还本息。

购买公有住房者,租赁保证金可抵交购房款。

4、租住集体宿舍、母子房、宿办合一的职工,暂不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

5、对烈属、离休干部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优抚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给予减免照顾。

(四)出售公有房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提倡和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 1、向城镇居民出售住房,主要是成套公房。

可分两个层次:一是以市场价格向社会出售商品房;二是以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对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产权尚有争议的房产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房产等,均不出售。

2、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先卖后租,优先从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3、按建筑面积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新建住房按标准价(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价。

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暂由单位适当负担。

旧公有住房以重置价(即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本身建筑造价)成新折扣为基价。

两者均按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确定售价。

凡具有常住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

按标准价售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4、职工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售房单位可把房价款70%部分以20%的折扣给予优惠。

无力一次付清的,应先付不少于房价款30%的现金,剩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金额确定。

新房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旧房最长不超过十年。

5、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可以继承,付清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6、严禁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

向职工出售公房价格,统一由各级评估机构评估,经同级房改、房地产、物价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由市、县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7、产权单位出售新建公房,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出售已租的旧公房,免缴营业税。

购房者,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的契税,通过出售公房筹集的住房资金,缓缴预算调节基金、能源交通基金和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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