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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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

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个军工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国有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下达后,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置职工所需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二、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经费落实情况、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经费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职工安置经费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工伤职工及工亡遗属的保障:计划、执行政策依据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审核后,应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见附件),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小组,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否则,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

三、各地方关闭破产企业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全国领导小组[2000]3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由各地协调小组制定相应的办法。

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的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

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确保稳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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