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车辆认证标准及对进口车的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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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车辆认证标准及对进口汽车的准入制度
一、俄罗斯车辆认证
1、法律基础
198 6年10月31日原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第1295号“关于苏联加入1958年日内瓦协议”的决议,正式成为该协议的成员国。
原苏联瓦解后,俄罗斯自1992年起,开始实施对机动车辆的认证制度,其基础仍为1958年日内瓦协议规定的国际原则、规章和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交通安全法”及“俄罗斯联邦产品和服务认证法”的规定,对自境外运入俄罗斯境内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用于交通运输的车辆及其相关物件均需进行强制性认证。
1998年4月,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2004年俄政府机构改革后,更名为“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署”)通过了“关于完善机动车辆及挂车认证制度的决议”,颁布了“机动车辆和挂车认证系统的管理办法”,迄今仍在生效。
该办法是依据1958年日内瓦协议为基础制定而成,协议中未予规定的事宜,按照俄罗斯联邦法规办理。
2、俄车辆认证系统的组成结构
该
系统包括以下成员:全国性的认证机构,即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现为“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署”);系统中央机构(在1958年日内瓦协议框架内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进行认证的情况下,为行政机关)和作为咨询机构的认证委员会(俄罗斯运输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汽车监察总局、消费者协会、实验室、认证产品的生产商、工会机构、卫生保健机关、俄罗斯联邦标准委员会地方机构、其它与系统完善相关的组织代表自愿参加组成);认证机构;实验室(中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3、车辆认证的基本程序
申请方应首先明确办理认证车辆的种类及其应达到的标准,起草简要的技术说明,并向认证机构递交申请。
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进行认证的决定。
如同意,则申请方应向实验室提供所需数量的产品样车。
在确认技术说明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证明所提供样车与技术说明相符后,受理申请的实验室开始进行认证试验,必要时也可邀请制造商参与。
如果试验获得通过,则实验室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及经其证明的技术说明转交给认证机构或者申请方,再由认证机构做出向申请方发放俄罗斯品质合格证书的决定,或由行政机关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做出发放《车辆结构型号正式确认通知书》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品质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如认证机构同意延长其有效期,则发放新的有效期为三年的品质
合格证书。
为领取最终的车辆型号批准书,申请方需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车辆的简要技术说明。
根据对申请方所提交文件的鉴定结论,或依据实验室出具的结论以及在证明制造商具备确保出产产品符合已通过认证试验样车标准的生产条件基础上,认证机构起草向申请方发放车辆型号批准书的决定,并列明其有效期限。
车辆型号批准书由行政机关发放,其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有关车辆型号批准书的发放信息登记在国家统一注册清单中,并通报俄罗斯内务部国家汽车监察局。
只有获得车辆型号批准书,才能将进口车辆运入俄罗斯境内。
在俄罗斯认证系统内发放《车辆型号批准证书》时,对于在1958年日内瓦协议框架内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为依据、由外国行政机构发放的尚在生效的《关于车辆结构型号正式确认通知书》,必须予以承认。
认证机构对于在其它地区或国家认证体系内获得的品质合格证书及其它产品品质证明文件可选择性予以承认。
在俄联邦境内生产的俄产车辆出厂证明等效于“车辆型号批准证书”。
4、针对小批量进口车辆的特殊认证程序
小批量进口车辆是指一个日历年度内,由国外生产商通过供应商网络运入俄罗斯境内的一个类别、一个型号车辆的规定数量。
针对小批量进
口车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比较宽松。
对所申请系列(批量)车辆发放的“车辆型号批准书”是证明车辆结构安全性的文件。
5、针对车辆的环保要求
20 05年10月12日,俄政府第609号决议批准了专门的技术规定――《关于对俄联邦境内行驶的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的要求》。
根据此项规定,自其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即2006年4月22日起,任何一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行驶的汽车,其包括污染在内的有害物质(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氧化氮和分散粒子)的排放量应不低于欧洲2号排放控制水平。
此项规定适用于在俄境内新生产的以及运入俄境内的所有汽车。
该项技术规定对环保标准的要求逐步严格:自2008年1日1日起,汽车的环保标准不应低于欧洲3号排放控制水平,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应低于欧洲4号排放控制水平。
(排放标准附表1)。
此外,自2006年4月22日起,俄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放行新车的海关,都必须填写含有汽车环保等级的新式汽车证书。
对于那些旧车和已经在俄境内行驶的汽车(包括进口汽车),不要求环保等级认证。
但2006年4月22日以后运入俄境内的旧车,为办理海关手续、领取汽车证明以及在俄境内行驶,则必须在俄技术监督署设立的任一认证机构领取品质合格证书。
二、俄罗斯对进口车辆的管理
俄罗斯对于外贸活动实施开放性管理,除特别规定需要许可证经营的品种外,一般商品的进出口处于放开状态。
经向俄经贸部主管官员了解,汽车不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进口车辆在通过认证并取得车辆型号批准书后,便归入一般商品,任何公司只要公司章程允许,皆可从事该商品的外贸业务。
俄罗斯对商用车的进口管理比对小轿车更为宽松,没有报关地点的限制,也不征收消费税,只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俄罗斯采用本国制定的外贸活动商品目录,与国际标准HS编码系统不完全接轨。
按照国内对商用车辆的划分原则,俄罗斯对于该类车辆的进口关税大致分为5%、10%、15%、20%四档,增值税的统一税率为18%。